《聯合國安理會9號決議》是1946年10月15日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76次會議上一致通過的。
決議授權國際法院可以受理以非《國際法院規約》簽署國為當事國的訴訟申請,並規定了非簽署國參與國際法院審理的流程,以及必須提供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