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英語:coercion/kˈɜːrʒən, -ʃən/),或叫qiǎng強制壓迫非意願性,是指使用威脅或武力迫使另一方以非自願的方式採取行動的做法[1]。它涉及到一系列不同類型的強迫行為,這些行為違反了個人的自由意志,以誘導期望的反應,例如:欺凌者向學生索要午餐錢或學生被毆打。這些行為可能包括敲詐勒索酷刑、威脅以引誘好處,甚至性侵犯。在法律上,脅迫被定為脅迫罪。這種行動被用作一種手段,迫使受害者以違背其自身利益的方式行事。脅迫可能涉及實際施加身體疼痛/傷害或心理傷害,以提高威脅的可信性。進一步傷害的威脅可能導致被脅迫者的合作服從

綜述

強迫的目的是用自己的目的代替受害者的目的。因此,許多社會哲學家認為強制是自由的對立面[2]

不同形式的脅迫被區分:首先根據威脅傷害的種類,第二根據其目的和範圍,最後根據其效果,它的法律、社會和倫理含義主要依賴於其效果。

身體上地

身體脅迫是最常被考慮的脅迫形式,其中有條件威脅的內容是對受害者、其親屬或財產使用武力英語Use of force。一個常用的例子是"用槍指着某人的頭"(在槍口的威脅下——at gunpoint)或者「喉嚨下的刀」(在刀尖的威脅下——at knifepoint或割喉)迫使受害者採取行動,否則受害者會被殺或受傷。這些是如此普遍,以至於它們也被用作其他形式的強迫的隱喻。

許多國家的武裝部隊使用行刑隊來維持紀律,恐嚇群眾或反對派屈服或默默順從英語Compliance (psychology)。然而,也有非物質形式的強迫,威脅傷害並不意味着立即使用武力。拜曼和韋克斯曼(2000)將脅迫定義為「使用威脅武力,包括有限地使用實際武力來支持威脅,以誘使對手採取不同的行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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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 Definition of coercion. Merriam-Webster. [2021-01-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29). 
  2. ^ Bhatia, Prof Dr K. L. Textbook on Legal Language and Legal Writing. Universal Law Publishing. 2010-01-01. ISBN 9788175348943 (英語). 
  3. ^ Byman, Daniel L.; Waxman, Matthew C.: Kosovo and the Great Air Power Debate,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 24, No. 4 (Spring, 2000), pp. 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