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法 (中華民國)
《農田水利法》是中華民國政府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所制定的條例。一共有三十四條。[1][2][3][4][5]
農田水利法 Irrigation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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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2020年10月1日 |
法規類別 | |
類 | 行政 |
部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目 | 農田水利目 |
參考文獻 | |
所有條文 | 農田水利法 |
沿革 | 法規沿革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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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於此法施行的同日,農田水利會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改制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6]原本的員工跟據此法的第19條[註 1],會保留和原來職務等級相當的工作。
違憲爭議
申請釋憲
2021年3月5日,立法委員費鴻泰等38人認為農田水利法諸多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信賴保護等原則,且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結社自由權利,而有違憲疑義進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作成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7][8]
釋憲
2022年8月12日,憲法法庭宣告完全合憲。就結社自由及財產權兩點爭議,判決提到,結社自由方面,農田水利會是依法律規定而設立的公法人,並非人民基於憲法第14條保障結社自由所成立。因此,農田水利法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納入公務機關,消滅公法人的人格,也不生侵害農田水利會原有會員受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問題;財產權方面,農田水利組織資產取得,均是基於公法人的地位而取得的公有財產,因此農田水利法將農田水利會所有的公有財產,明定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管理,自不生侵害農田水利會受憲法第15條保障的財產權問題。[9][10][11][12]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相關條目
註釋
- ^ 《農田水利法》第19條: 本法施行前,由農田水利會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二條所定規則任用之人員,於本法施行後,主管機關應繼續進用為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且其所任職務,應與原任職於農田水利會之職務等級相當。 前條灌溉管理組織內新進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甄試,由主管機關辦理。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其甄試、進用、薪給、就職離職、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保險與其他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 農田水利法22日公布 農委會:可望發揮農業水資源最大效益. 農傳媒. 2020-07-22 [2020-09-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18) (中文(臺灣)).
- ^ 農田水利法公布,擴大服務農民,灌溉水質更增保障(農委會). www.coa.gov.tw. [2020-09-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25).
- ^ 立院審查《農田水利法》陳吉仲保證:不會侵佔人民財產. 農傳媒. 2020-04-29 [2020-09-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24) (中文(臺灣)).
- ^ 2.16.886.101.20003.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2.16.886.101.20003. 2011-12-01 [2020-11-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7) (中文(臺灣)).
- ^ 農田水利署/公告資訊/農業新聞/農田水利法完成三讀. www.ia.gov.tw. [2020-11-01].[失效連結]
- ^ 農田水利署10月1日揭牌成立 農田水利法同日施行 農田水利會正式改制升格為公務機關(農委會). www.coa.gov.tw. [2020-11-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30).
- ^ 林長順. 李明宗 , 編. 農田水利會改制 國民黨團聲請釋憲. 台北[市]. 中央社 CNA. [2021-08-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26) (中文(臺灣)).
- ^ 林孟潔. 水利會改制公務機關 國民黨團二度聲請釋憲批「鴨霸」. 聯合報 (台北[市]). 20210305T115804Z [2021-08-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26) (中文(臺灣)).
- ^ 王宏舜; 彭宣雅; 程遠述; 蔡維斌; 魯永明. 憲法法庭 判農田水利法合憲. 聯合報. 2022-08-13 [2022-08-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8-26) (中文(臺灣)).
- ^ 吳政峰; 張文川. 農田水利會確定收歸國有!大法官宣告「合憲」. 自由時報 (台北[市]). 2022-08-12 [2022-08-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8-15) (中文(臺灣)).
- ^ 蕭博文; 林長順. 農田水利會改制釋憲案 憲法法庭判決合憲. 台北[市]. 中央社 CNA. [2022-08-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0-10) (中文(臺灣)).
- ^ 111年憲判字第14號 - 憲法法庭網站. cons.judicial.gov.tw. [2022-08-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1-05) (中文(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