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直轄市)
長春市(直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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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直轄市 | |||||||||
1953年—1954年 | |||||||||
國家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歷史 | |||||||||
• 成立 | 1953年 | ||||||||
• 廢除 | 195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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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8月1日,長春市改為中央直轄市,行政上由東北行政委員會代管,屬東北大行政區。
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32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撤銷大區一級行政機構和合併若干省、市的決定》,撤銷大行政區的同時,所轄直轄市併入省[1]。
1954年8月1日,長春市改為吉林省轄市。9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從吉林市遷到長春市,長春市成為吉林省會城市至今。 [2]
參考
- ^ 於鳴超. 《中国省制问题研究》. 戰略與管理 (北京市: 中國戰略與管理研究會). 1998, (1998年第4期): 18–30. ISSN 1006-758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年1月29日) (簡體中文).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縮省的議論聽不到了,但是……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32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撤銷大區一級行政機構和合併若干省、市的決定》。《決定》指出:「在大區一級機構撤銷之後……根據《決定》……瀋陽、旅大、鞍山、撫順、本溪、哈爾濱、長春、武漢、廣州、西安、重慶等11個中央直轄市均改為省轄市,分別併入遼寧、黑龍江、吉林、湖北、廣東、陝西、四川省的建制;省級政區一下子減少為32個……
- ^ 曾经做过1年直辖市的长春,还会成为直辖市吗?.[永久失效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