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罪名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一類罪刑,指軍人及非軍人非法出賣或者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39條規定,「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據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

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修訂頒發《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具體列明了構成本罪立案的標準[2],包括有

  • 非法出賣、轉讓槍支手榴彈、爆炸裝置的;
  • 非法出賣、轉讓子彈10發、雷管30枚、導火索導爆索30米、炸藥1千克以上;或者不滿規定數量,但後果嚴重的;
  • 非法出賣、轉讓其他武器裝備的;
  • 非法出賣武器、裝備零部件及維修器材和設備,致使武器裝備報廢或者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參考文獻

  1. ^ 死刑的“温度”. 新京報. [2014-10-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08). 
  2. ^ 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修订颁发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中國軍網. [2014-10-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