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罪

高空拋物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獨立刑事罪名,若有人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處拋擲物品,造成人身或財產傷害後果,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繳納罰款[1]

在高空拋物入刑之前,高空拋物致人損害大多為民事糾紛,而高空拋物案件也呈現逐年遞增趨勢。2018年至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法院判決的與高空拋物有關的案件分別為204、441和587件[2]。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故意高空拋物,即使未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依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2020年12月26日,高空拋物罪被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在施行當天,江蘇省常州市溧陽市人民法院判處首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空拋物罪案件,徐某某因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1]

2024年9月27日起,對無法確定高空拋物具體侵權人的,未採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建築物管理人先行擔責。[3]

參考資料

  1. ^ 1.0 1.1 高空抛物罪首案的警示意义. 北京青年報. [2021-04-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0). 
  2. ^ “高空抛物”入刑的法治意义. 北京日報. [2021-04-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0). 
  3. ^ 最高法最新司法解释:无法确定高空抛物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保措施的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担责. 新聞頻道. 2024-09-26 [202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