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南斯拉夫憲法
1946年南斯拉夫憲法,正式名稱為《南斯拉夫聯邦人民共和國憲法》(塞爾維亞語:Устав Федеративне Народне Републике Југославије、克羅地亞語:Ustav Federativne Narodne Republike Jugoslavije),是南斯拉夫聯邦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由1945年11月選出的制憲議會通過,1946年3月31日公佈並施行。[1][2][3][4]:154, 157
1946年南斯拉夫憲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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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況 | |
原文標題 | Устав Федеративне Народне Републике Југославије |
司法轄區 | 南斯拉夫聯邦人民共和國 |
生效日期 | 1946年3月31日 |
政體 | 聯邦制人民共和國 |
國家結構 | 六個加盟共和國,其中塞爾維亞有兩個自治體 |
廢除日期 | 1963年4月7日 |
最近修憲日期 | 1952年 |
已取代 | 1931年南斯拉夫憲法 |
背景
1945年11月11日,南斯拉夫舉行了二戰後的第一次議會選舉。由於反對派抵制進而拒絕參選,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主導的南斯拉夫人民陣線取得了絕對勝利。共產主義者聯盟推動廢除君主制,於1945年11月29日推翻了南斯拉夫王國,建立聯邦制的人民共和國,同時開始了起草憲法的工作。1946年3月31日,《南斯拉夫聯邦人民共和國憲法》發佈並施行。南斯拉夫制憲議會主席伊萬·里巴爾主持了憲法宣誓儀式。[2][4]:159
主要內容
憲法第一條規定南斯拉夫的國體為聯邦制人民共和國。第二條規定南斯拉夫聯邦由六個成員國組成,即塞爾維亞人民共和國、克羅地亞人民共和國、斯洛文尼亞人民共和國、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人民共和國、馬其頓人民共和國和黑山人民共和國。塞爾維亞境內留有兩個自治體,即禾獲甸拿社會主義自治省和科索沃社會主義自治省。憲法第44條允許設立新的自治實體。
這部憲法規定並保障公民一律平等,但沒有規定公民的國籍和民族名稱,也沒有規定官方語言。
值得注意的是,1946年南斯拉夫憲法中有大量借鑑1936年蘇聯憲法的內容。1948年蘇南衝突發生後,南斯拉夫政府於1953年公佈了新的憲法。
鐵托的評價
1948年,南斯拉夫共產黨總書記鐵托在向黨的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作報告時提到了1946年憲法的幾處條文,稱這是一部「人民民主」的憲法。[5]
“ | 就拿《憲法》第1條來說,原文是:
「南斯拉夫聯邦人民共和國是共和體制的聯邦國家,是由享有平等權利的人們組成的共同體。他們在自決權——包括脫離聯邦的權利——的基礎上,表達了想要在一個共同國家裏生活的願望」。 這就是解決國民平等問題的要義,這就是付諸實踐的規定。 那麼更進一步,解決這個國家的議會的平衡問題的要義是什麼?又是怎樣實踐的? 第6條說:「南斯拉夫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權力來自人民,屬於人民。人民通過自由選舉的權力機關來實行權力,權力機構又來自各地的人民議會、各加盟共和國的議會直到全國國民議會。人民的權力機關發源於偉大的反法西斯解放戰爭,是那場艱苦鬥爭最根本的結晶。」 因此,這部《憲法》保證了——不如說是規定了——戰爭的勝利成果不被竊取,那勝利的成果,就是人民的權力,真正屬於人民的民主的權力。 |
” |
參考資料
- ^ Bataković, Dušan T. (編). Histoire du peuple serbe [塞爾維亞人的歷史]. Lausanne: L』Age d』Homme. 2005: 358. ISBN 9782825119587 (法語).
- ^ 2.0 2.1 Ćirković, Sima. The Serbs. Malden: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4: 274. ISBN 9781405142915.
- ^ Cox, John K. The History of Serbia. Westport, Connecticut: Greenwood Press. 2002: 104. ISBN 9780313312908.
- ^ 4.0 4.1 Pavlowitch, Stevan K. Serbia: The History behind the Name. London: Hurst & Company. 2002. ISBN 9781850654773.
- ^ Christman, Henry M. (編). The Essential Tito. St. Martin's Press. 1970: 56.
外部連結
- 1946年南斯拉夫憲法英譯本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TXT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