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NU較寬鬆通用公眾特許條款
GNU較寬鬆通用公眾特許條款(英語: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簡稱:LGPL)是由自由軟件基金會公佈的自由軟件特許條款。它允許企業與軟件開發者使用,或將LGPL授權的軟件整合至他們自己的軟件內(即使該軟件是私有軟件也被允許),同時不會受到Copyleft特性的特許條款強制對軟件開源的限制。該特許條款常被用於一些(但不是全部)GNU程式庫。
作者 | 理查德·斯托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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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 | 3 |
釋出者 | 自由軟件基金會 |
DFSG相容 | 是 |
自由軟件 | 是 |
OSI認證 | 是 |
GPL相容 | 是 |
Copyleft | 是 |
與不同特許條款代碼連結 | 可以 |
網站 | www |
這個特許條款以前被稱為GNU程式庫通用公眾特許條款(GNU Library General Public License)。此特許條款最新版本為「第3版」,2007年6月29日釋出,較早的版本有2.0和2.1版。此種特許之出現,是為了在GPL與許可式特許(如MIT特許條款及柏克萊大學的BSD特許條款)間取得折衷。
採用LGPL之計劃本身雖然仍有「Copyleft」之限制條件,但這些限制不感染僅僅只聯結到本計劃的軟件。不過此等軟件仍會受到其他限制。
LGPL主要為軟件函式庫(Software Libraries)所使用,但是其亦可使用於獨立存在的應用程式。比較有名的例子有Mozilla與OpenOffice.Org。
歷史
LGPL原本被稱爲GNU Library General Public License,最初於1991年發佈,爲與GPLv2保持一致而採用2.0版的編號。特許條款的2.1版與1999年在修訂後發佈。與此同時,它被重新命名爲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以顯示FSF認爲並不是所有程式庫都應當採用該特許條款的態度。LGPL的第3版於2007年發佈,它以在GPL第3版之上附加應用一系列許可的方式表現。
LGPL與GPL差異之處
LGPL有一特點是LGPL軟件可以被轉換成GPL(參見Section 3)。這種特性對於在GPL函式庫或應用程式中直接使用LGPL程式有一定程度之幫助。
程式語言要求
LGPL 協定主要是面向使用 C語言 以及類C語言。Franz Inc. 釋出了 LLGPL 協定,增加了序言部分以澄清 LISP 語言中的上下文問題。[1]
另外 Ada 語言還有一個特殊的特性——泛型,所以需要使用 LGPL 的另一個變種 GNAT Modified General Public License:允許代碼連結一些特殊情況,以避免被 GPL 所覆蓋。
C++ 模板和只有標頭檔的庫也會遇到類似於 Ada 的泛型問題。LGPL 的第三版在第三小節中專門處理了這方面的特殊情況。[2]
可閉源特性
由於許多程式設計師都弄不清各種特許條款之間的差別,導致一些開源專案成為了小部份別有用心人士所利用的對象,較著名的例子有DivX,早期DivX雛形是一個使用LGPL特許條款的自由軟件,由大部份優秀的軟件高手義務地開發,但當軟件漸漸成形時,DivX的公司DXN利用LGPL的漏洞對DivX進行了閉源,大部分軟件愛好者都感到被出賣,所以着手開發了XviD。雖然XviD在軟件方面明顯比DivX優秀,但市場佔有率卻不如DivX。
參見
參考資料
- ^ Preamble to the 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2009-08-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10-26).
- ^ LGPLv3 for a C++ Pure Template Library ?. [2018-04-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