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復旦投毒案

由InternetArchiveBot在話題外部連結已修改上作出的最新留言:6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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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討論

(±)合併復旦研究生中毒事件。這個新聞應該叫啥?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Sakamotosan 2013年4月17日 (三) 01:19 (UTC)回覆
應該是後者合併到前者,理由一:前者先建立;理由二:命名參考朱令鉈中毒事件人神之間擺哈龍門陣 2013年4月17日 (三) 02:00 (UTC)回覆
「復旦研究生」有歧義。別的復旦研究生中毒怎麼辦。--AddisWang (留言) 2013年4月17日 (三) 02:14 (UTC)回覆
復旦研究生黃洋中毒事件或者2013年復旦研究生中毒事件?--InstantNull留言2013年4月17日 (三) 03:18 (UTC)回覆
個人認為條目名稱要言簡意賅,既然內容中明確說明了是復旦研究生,題目確實沒必要再加上吧,否則難道還說是復旦醫學院耳鼻喉科研究生某某?--人神之間擺哈龍門陣 2013年4月17日 (三) 05:31 (UTC)回覆
一點也不常用……朱令和黃洋的知名度不能比吧,黃洋中毒案我之前搜了好幾遍都找不到額。--InstantNull留言2013年4月17日 (三) 03:18 (UTC)回覆
現在google「黃洋中毒案」有1,340,000個結果,很容易搜到 Zane Tu留言2013年4月18日 (四) 01:01 (UTC)回覆
到現在為止都說的是初步認定是N-亞硝基二甲胺,沒有必要這麼快就把N-亞硝基二甲胺也改了吧……--InstantNull留言2013年4月17日 (三) 03:45 (UTC)回覆
復旦研究生中毒事件應該(±)合併黃洋中毒案,一個是創建時間關係;一個是「復旦研究生」並不清楚。之前「黃洋中毒」查不到是因為新聞媒體都以「黃某」為名,現在既然名字確定,就應當採用名字+案,即黃洋中毒案。--Walter Grassroot () 2013年4月17日 (三) 03:51 (UTC)回覆
黃洋中毒案確實是更先建立,應該合併過去。不過對於事件名稱維基百科向來都是以常用為準,何時採用過統一標準?「復旦」「研究生」「中毒」這幾個絕對是最常用的關鍵詞。--InstantNull留言2013年4月17日 (三) 04:56 (UTC)回覆
(!)意見無論怎麼樣詞條名也要以提供讀者準確的信息為準吧。太陽當空照跨省查水錶嘿嘿 2013年4月17日 (三) 05:54 (UTC)回覆
不要再憑個人觀點了。另外提個建議,能不能先別急着把嫌疑人信息公佈出來呢,嫌疑又不一定是罪犯。--InstantNull留言2013年4月17日 (三) 06:36 (UTC)回覆
請注意,維基不是新聞,新聞需要噱頭,而維基講究準確性。另外,該條目里沒有說他是罪犯吧?而且有詳細引用資料啊,是警方宣稱的。--人神之間擺哈龍門陣 2013年4月17日 (三) 07:27 (UTC)回覆
另外,既然對存廢和並並沒有異議,能否將模板拿掉啦?具體名字討論可以在條目討論頁進行。請管理員予以關注。--人神之間擺哈龍門陣 2013年4月17日 (三) 07:35 (UTC)回覆
(~)補充請InstantNull君考慮到維基百科的中立性和準確性。相關的新聞網站都持有不同的觀點,他們的描述並不能作為真理。太陽當空照跨省查水錶嘿嘿 2013年4月17日 (三) 08:30 (UTC)回覆
二手來源是維基百科的基石。所有內容均要參考可靠二手來源才能叫具有中立性和準確性。維基百科不是用來記錄「真理」的。--InstantNull留言2013年4月19日 (五) 22:03 (UTC)回覆
而且,維基百科不是預言家,我們沒有義務也沒有權力為未來不確定的事情做出預備。以所謂的歧義來移動條目,是荒唐的。--DeBit留言2013年4月30日 (二) 03:09 (UTC)回覆
(-)反對改名。支持DeBit,而且當前命名簡潔易懂。--Gqqnb留言2013年4月30日 (二) 13:20 (UTC)回覆

 未完成,未有共識--Gakmo留言2013年5月9日 (四) 06:24 (UTC)回覆

把桶刷乾淨?

飲水機的桶不是用完一罐再換一罐的嗎?既然黃洋認為現在的水不好,裝上一罐新的就好了啊,沒必要把陳水倒掉。而且我還奇怪水桶口不是很小嗎,他怎麼拿刷子伸進桶里,還能「刷乾淨」?--Gqqnb留言2013年4月20日 (六) 14:28 (UTC)回覆

新條目推薦討論

在候選頁的投票結果
寫錯條目都能扯上濫權,真讓我聞到當年罷免某人的味道啊。--黑雪姬留言2013年4月17日 (三) 22:51 (UTC)回覆
這叫地方特色。--CHEM.is.TRY 2013年4月18日 (四) 14:45 (UTC)回覆

我把條目由黃洋中毒案移動到了復旦投毒案

理由是:上海二中院官方微博用「《復旦投毒案庭審》視頻」一詞所以應該說「復旦投毒案」這一說法更官方。且Google、百度搜索,復旦投毒案結果遠高於黃洋中毒案google:復旦投毒案google:黃洋中毒案。如果有不同意見可以回退、討論。--Chmarkine留言2014年2月18日 (二) 03:42 (UTC)回覆

(~)補充:之後如果復旦大學再有投毒案,可以建消歧義頁,不過目前我認為這個標題挺好。--Chmarkine留言2014年2月18日 (二) 03:45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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