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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對象

學習對象是「基於單一學習目標​(英語組合的內容項、練習項和評估項的集合」[1] 。這一術語歸功於 韋恩·霍金斯(Wayne Hodgins),起源於1994年一個名為「學習對象」 的工作小組。[2]『學習對象』這一概念還被稱為其他多個術語,包括:內容對象、學習塊、教育對象、信息對象、智能對象、知識單元、知識對象、學習組件、媒體對象、可重用的課程組件、信息塊、可重用的信息對象、可重用的學習對象、可測試的可重用認知單元、培訓組件和學習單元。

使用學習對象的核心思想包括以下幾個特點:可發現性​(英語、可重用性和互操作性。為了支持可發現性,學習對象通過學習對象元數據進行描述,這些元數據被規範化為IEEE 1484.12學習對象元數據標準​(英語[3]為了支持可重用性,IMS聯盟提出了一系列規範,如IMS內容包​(英語。為了支持互操作性,美國軍事的高級分佈式學習​(英語組織創建了可共享內容對象參考模型(SCORM)[4] 。學習對象的設計目的是為了降低學習成本、規範學習內容,並使學習管理系統能夠使用和重用學習內容。[5]

定義

電氣和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將學習對象定義為「任何可以用於學習、教育或培訓的實體,無論是數碼化的還是非數碼化的」。

Chiappe 將學習對象定義為:「一個數碼化的、自包含且可重用的實體,具有明確的教育目的,至少包含三個內部可編輯的組成部分:內容、學習活動和上下文元素。學習對象必須具有外部信息結構,以便於其識別、存儲和檢索:即元數據。」

以下定義側重於學習對象與數字媒體之間的關係。英國跨大學學習對象中心 RLO-CETL 將「可重用學習對象」定義為「基於網絡的互動學習塊,用於解釋一個獨立的學習目標」。Daniel Rehak 和 Robin Mason 將其定義為「一個數碼化實體,可以在技術支持的學習中被使用、重用或引用」。

根據威斯康星在線資源中心的定義,Robert J. Beck 提出學習對象具有以下關鍵特徵:

  • 學習對象是一種全新的思考學習內容的方式。傳統上,內容通常是幾小時的學習塊。學習對象則是更小的學習單元,通常從 2 分鐘到 15 分鐘不等。
  • 自包含——每個學習對象都可以獨立使用。
  • 可重用——一個學習對象可以在多個情境中為多個目的使用。
  • 可聚合——學習對象可以組合成更大的內容集合,包括傳統的課程結構。
  • 被標籤化為元數據——每個學習對象都有描述性信息,便於通過搜索輕鬆找到。

組成部分

以下是可能包含在學習對象及其元數據中的一些信息類型:

  • 一般課程描述數據,包括:課程標識符、內容語言(英語、西班牙語等)、學科領域(數學、閱讀等)、描述性文本、描述性關鍵詞
  • 生命周期,包括:版本、狀態
  • 教學內容,包括:文本、網頁、圖片、聲音、視頻
  • 術語表,包括:術語、定義、縮寫
  • 測驗和評估,包括:問題、答案
  • 版權,包括:費用、版權、使用限制
  • 與其他課程的關係,包括:先修課程
  • 教育水平,包括:年級水平、年齡範圍、典型學習時間和難度。[IEEE 1484.12.1:2002]
  • 按 Churchill (2007) 定義的類型學:展示、練習、模擬、概念模型、信息和上下文表示【12】

元數據

使用學習對象時的一個關鍵問題是它們在搜尋引擎或內容管理系統中的識別。這通常通過分配描述性的學習對象元數據來促進。就像圖書館中的書籍在卡片目錄中有記錄一樣,學習對象也必須用元數據標記。通常與學習對象相關的最重要元數據包括:

  • 目標:學習對象所教授的教育目標
  • 先決條件:學習者在查看學習對象之前必須掌握的技能列表(通常以目標的形式表示)
  • 主題:學習對象所教授的主題,通常通過分類法表示
  • 互動性:學習對象的互動模型
  • 技術要求:查看學習對象所需的系統要求

可變性

根據Michael S. Shaw,MSc(2003)的定義,突變學習對象是指那些已經「重新定向和/或重新設計、改變或以某種方式與最初設計的用途不同的學習對象」【14】。換句話說,最初為特定領域設計的教育內容或學習材料,可能會有意或無意地被重新利用、應用或以某種重要的方式與學習者或情境相關,即使它來自完全不同的領域。這種解釋符合這樣的觀點:學習對象的固有屬性保持不變,但其應用變得有益且可以跨多個領域適應。Shaw的推測性解釋表明,學習者的認知靈活性和學習資源的創造性再利用得到了內在的激發。Shaw還提出了「情境學習對象」這一術語,用來描述具有高度特定性的學習對象,它「被設計為對特定學習者具有特定的意義和目的」。如果目標是實現及時學習並滿足個別學習者的需求,這種學習對象可能會非常有用。

可移植性

在任何機構投入大量時間和精力構建高質量的電子學習內容(每小時課堂學習成本可能超過$10,000)之前【15】,需要考慮如何將這些內容輕鬆地加載到學習管理系統中。例如,可以將學習對象打包為符合SCORM規範的格式,然後加載到Moodle學習管理系統或Desire2Learn學習環境中。

如果課程的所有屬性都能以通用格式精確定義,那麼內容可以序列化為標準格式(如XML),並加載到其他系統中。當考慮到某些電子學習課程需要包含視頻、使用MathML的數學方程式、使用CML的化學方程式以及其他複雜結構時,問題變得非常複雜,尤其是當系統需要理解並驗證每個結構,並將其正確地放入數據庫時【需要引用】。

批評

2001年,David Wiley在他的論文《可重用性悖論》中批評了學習對象理論,D'Arcy Norman在《Wayback Machine》上總結道:「如果一個學習對象在某一特定上下文中有用,那麼根據定義,它在不同的上下文中就不可重用。如果一個學習對象在多個上下文中可重用,那麼它在任何一個上下文中都不會特別有用。」在《對學習對象和電子學習標準的三點反對意見》一文中,Thompson Rivers大學的加拿大研究主席Norm Friesen指出,『中立』一詞本身就意味着一種與教學法和教學相對立的狀態或立場。

另見

  • Instructional materials
  • Intelligent tutoring system
  • North Carolina Learning Object Repository (NCLOR)
  • Serious games

參考文獻

進一步閱讀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