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騷擾/存檔1

由Jimmy-bot在話題事實性修改Wikipedia:騷擾上作出的最新留言:5 年前

提議把維基百科:騷擾列為正式方針

我受到某些用戶的騷擾,能否幫忙一下把這個發起投票能否定為方針?我不慬。Player23 (留言) 2010年1月10日 (日) 14:14 (UTC)

兩位,麻煩不要討論與主題無關的事,不要將私人恩怨牽拖進來。—LUFC~~Marching on Together圓桌會 2010年1月11日 (一) 12:21 (UTC)

WP:騷擾單元測試

  • 編輯中文維基百科時,某用戶在user agent(下稱UA)中加入對某位CUer的恐嚇內容,是否構成騷擾?是否構成維基內騷擾?
  • 編輯中文維基百科時,某用戶在UA中加入對某位非CUer用戶的恐嚇內容(不妨假設該用戶三個月內並無可能成為CUer,則此用戶應無權看到他人在中文維基百科活動時的UA),是否構成騷擾?是否構成維基內騷擾?

以上。兩個問題的區別是,被恐嚇的對象能否看到恐嚇內容。當然,CUer能看到UA,所以這有別於「在私人日記中寫恐嚇別人的話」,後者應該是誰也管不着的吧。 --碸中嘌呤的白磷萃取 打譜 2017年2月19日 (日) 04:43 (UTC)

修訂WP:封禁方針WP:騷擾中的站外人身攻擊與騷擾部分

請在此處討論是否應該修訂或直接刪除WP:騷擾中的「站外騷擾」章節,以及是否停止封禁站外人身攻擊、威脅、騷擾他人的用戶。

個人認為這不應該。首先,根據基金會友好的空間政策,基金會禁止在線下的維基媒體相關會議中,對用戶發表「包括但不限於與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或表達、殘疾、身體外貌、年齡、種族、民族、政治立場、民族血統或宗教有關的攻擊性言語評論」(includes but is not limited to offensive verbal comments related to gender, sexual orientation, gender identity or expression, disability, physical appearance, age, race, ethnicity, political affiliation, national origin, or religion)。停止封禁站外人身攻擊、威脅、騷擾他人的用戶是違反基金會政策及其精神的。

然而,考慮到反對意見的訴求,我們應該認識到,在站外進行的人身攻擊、威脅和騷擾存在取證困難。被舉報者往往會辯稱其遭到偽造證據的陷害。因此,如有計劃進行修訂,可考慮加入對合法證據的確認方法,和/或對非法證據的排除方法,和/或允許發起對棘手個案進行證據審核的要求。這點,各位可以討論。

以上。--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7年2月15日 (三) 08:18 (UTC)

m:Friendly space policies是對於線下聚會的指引吧。不過,「Participants violating these rules may be asked to leave the event at the discretion of the event organizers.」提及了:騷擾線下聚會可能會被主辦方驅趕出會場。——꧁༺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監管員選舉2017年2月15日 (三) 08:51 (UTC)
您的這個翻譯太讓人誤解了。實際上是「我們不容忍任何形式的騷擾會議參與者……違反這些規則的任何參與者可以由會議組織者自行決定是否被批准或開除會議」。Google翻譯自從引入神經網絡後翻譯結果突飛猛進。--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7年2月15日 (三) 08:56 (UTC)
並不是認真的翻譯  囧rz...不過意思也差不多吧。——꧁༺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監管員選舉2017年2月15日 (三) 08:59 (UTC)
問題是騷擾參與者,而不是騷擾會議本身。--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7年2月15日 (三) 09:09 (UTC)
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騷擾參與者就相當於騷擾會議。不過硬來的話,還是翻成你那樣準確。——꧁༺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監管員選舉2017年2月15日 (三) 09:13 (UTC)
不過,WP:OWH(方針級別)已經提及了站外人身攻擊。——꧁༺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監管員選舉2017年2月15日 (三) 09:02 (UTC)

維基百科不能處理不在維基媒體基金會控制下的媒體的行為,但是在別處對維基人的人身攻擊會造成被攻擊者猜疑自己在維基上的行動是否出自善意。在維基百科之外粘貼人身攻擊和誹謗內容會損害單個維基人與社群的關係,特別是在人身攻擊涉及私人私隱的時候。類似這些人身攻擊可能會被管理員視為加重封禁的因素並且會作為爭議解決過程(包括仲裁案件)中的一個可接受的證據。

不過我不認為封禁是最好的選擇。最好的辦法應該就是忽視它們(站外人身攻擊)——꧁༺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監管員選舉2017年2月15日 (三) 09:56 (UTC)
將站外行為作為加重封禁的一個因素,而不是封禁的直接原因:封禁必須要在本站做出破壞、人身攻擊或其他違反規則之事。我認為這是一個可取之處,也有利於平息對站外行為證據可靠性的質疑。--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7年2月15日 (三) 16:24 (UTC)
然而WP:OWH指出,「如同維基上騷擾的情況,維基外騷擾可以處以封禁」。這裏暗指,沒有在站內破壞過的人在站外進行騷擾可以被管理員直接封禁。——꧁༺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監管員選舉2017年2月15日 (三) 16:40 (UTC)
如此,一是只作加重封禁的原因,一是多找一兩管理員去核實相關證據。--J.Wong 2017年2月15日 (三) 17:23 (UTC)

關於證據選用的問題我提一兩點:

  1. 截圖不靠譜
  2. 不少聊天工具(Telegram,以及QQ的「轉發多條」)的轉發功能都自帶原作者標記,應該可以在考慮上下文的前提下部分信任。

——Artoria2e5 保持討論完整直接ping我回復 2017年2月15日 (三) 17:31 (UTC)

我也想提這一點。對於即時聊天工具,認定合法證據的條件還可以是1)公認的日誌記錄,如Telegraph的日誌機械人;2)多名不同背景的維基人的共同作證;3)偽造成本過高的攝像記錄(如>10秒,需帶有正常的攝影抖動,以及清楚的應用內操作);4)僅作為維基百科內攻擊行為的旁證。
對於網頁內容,可以是1)網頁原文;2)第三方存檔記錄,如web.archive.org和archive.is等;3)多名不同背景的維基人的共同作證;4)與即時聊天工具同條件的攝像記錄;5)僅作為維基百科內攻擊行為的旁證。--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7年2月16日 (四) 06:20 (UTC)
  • 正如我在前面的討論已經敘述並列出的實例,由於「站外行為」的指控,相關證據是指控方的管理員為了排除異己所偽造的截圖,所以,說白了,以中文維基社群現狀及中文維基管理員團隊的素質,某些管理員希望用所謂的「站外行為」可以站內封禁,只是為了把自己的權力無限擴張,恨不得所有空間範圍(平行宇宙)都是他們幾個人說了算,我想封誰就封誰。講到底,還是為了更便於實現濫權和威脅社群:你們所有的行為都在我們幾個「老大哥」眼皮底下監視,誰不聽話就封。做那麼多表面功夫其實沒意義,乾脆把自己心裏的想法說出來還實在點。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2月18日 (六) 12:50 (UTC)
  • 因用戶在「維基外的行為」,就在維基內報復封禁,直接違反了「封禁僅僅能預防破壞」的原則,因為站內封禁也無法起到制約站外行為的作用,如此的報復行為,只會加劇矛盾和對立,對維基發展毫無好處。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2月18日 (六) 13:02 (UTC)
如本案無人繼續討論,將以無共識關閉。--Temp3600留言2017年2月25日 (六) 14:14 (UTC)
  • WP:沙盒的一個版本43353809不知道是誰編輯的。這編輯裏面有「唯物主義者」,派個尤里刺探一下情報。—john doe 120talk2017年2月26日 (日) 03:39 (UTC)
  • 截圖不靠譜,認同。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2月26日 (日) 07:13 (UTC)
  • 我覺得方針原意是如果維基用戶在用戶頁或者討論頁明確指向了一個外站連結,那裏有辱罵人的話,那麼,就表明這文字是他發的,即使不是發在維基里,也相當於本人發言,可以按照辱罵來懲罰。然而如果是截圖、網頁連結、群聊、IRC、社群等等,無法佐證,而且與維基也無關,維基沒任何義務需要對此言論進行進一步處理。維基不是法院,需要證實辱罵或者其他的言論是屬於誰。現在方針貌似被一些人惡意利用其中的缺陷導致了衝突。--脳補。◕‿◕。讨论 2017年2月27日 (一) 11:40 (UTC)
  • (+)同意上面,截圖神馬的根本不靠譜。另外,很多人都在氣憤的時候在站外罵過人。應該允許用戶在站外適當發泄不滿,這也是對維基站內的一個緩衝,實際上構成了一種對維基的保護(可以認為是有利於防止破壞)。黑暗雄鷹·給我留言·條目數量驟減8000+ 2017年2月28日 (二) 05:48 (UTC)
  • 綜合一下意見,我覺得可以考慮加入的幾點應該是:
    1. 須和維基百科產生聯繫。也就是說如果用戶和用戶在站外非因維基百科產生衝突的話,不應該以此作為封禁原因。
    2. 須是對維基用戶的人身威脅和騷擾。如威脅他人不得參與這個計劃,否則會應驗什麼後果;或者為阻止他人參與維基百科,而長期在他人本人可見的社交、聊天賬號下騷擾之。
    3. 偶爾可控環境(如有限人數的QQ群、個人微博)下發表的純為發泄不帶威脅因素的普通人身攻擊(如辱罵),如果沒有直接(由攻擊者本人)從站內鏈出,或者沒有同時在站內有相同行為時,不應封禁。如果有直接(由攻擊者本人)從站內鏈出,或同時在站內有相同行為時,按站內的封禁規則處理。(這裏強調「偶爾」是為了與第2條的長期騷擾區分開;強調「可控環境」、「純為發泄」是為了響應樓上的提議)
  • 綜合而言,站外的攻擊、騷擾行為除非能被證明威脅到了維基百科本身或其編者、用戶,否則不必處理。以上,希望這個提議可以解決反對方的顧慮。—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7年2月28日 (二) 06:36 (UTC)
  • 所謂的「是否威脅到維基百科」,怎麼界定,怎麼「證明」,誰來證明,是否存在。。。。等等一大堆問題都解決不了,某些管理員是當球員又當裁判,已經造成中文維基發展嚴重受阻,但現在還只想着擴權、濫權、加強控制,真是無話可說。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5日 (日) 10:53 (UTC)
  • 建議本段集中於訂定證據受納標準。標準訂定以後,配合下面在下所提議的備案審核系統,應該足以解決身份衝突等疑慮。--J.Wong 2017年3月5日 (日) 11:40 (UTC)
  • 同意。難以查證而且封禁棘手。不過提到站外攻擊,讓我想到了守望者愛孟的封禁案。  囧rz...--—WAN233 (留言) 2017年3月12日 (日) 05:26 (UTC)

提議參考WP:管理員的離任的標準

參照,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方針中,關於解任條件中對提請管理員解任有所限制的第4條[2]

僅限於在中文維基百科上發生。如事件發生在中文維基百科以外渠道的話,請自行尋找有關人士解決。

為做到平衡,並兼具保護管理員和用戶,避免管理員因站外個人恩怨濫用管理員權限報復用戶,實現:封禁僅能被用於預防破壞,而不能作為報復用戶的手段(封禁方針既有條款);並且減少爭議的、可能產生的不合理的封禁,減少社群互煮,避免某些管理員利用封禁權限報復用戶(例如:利用封禁權力報復維基外領域的私人恩怨),有利於中文維基長久有序的發展,結合上次討論中其他用戶提出的意見,並為「全域封禁」等特殊情況留下空間:

增修Wikipedia:封禁方針,中關於「封禁不適用的情況」,增加一條內容:

中文維基百科管理員在中文維基百科內執行的封禁,只能針對於用戶在維基基金會旗下所有領域中發生的行為。如事件發生在維基基金會管轄的領域以外渠道的話,請自行尋找有關人士解決。

再次就此進行討論。另請某些人控制下權欲,謝謝。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2月18日 (六) 13:02 (UTC)

  • meta:WMF Global Ban Policy寫明「Wikimedia Foundation global bans are applied: ... when users engage in significant harassment off of the Wikimedia sites so as to genuinely threaten (emotionally or physically) users;」,
    意思是「維基媒體基金會『全域編輯禁止』應用於:……當用戶有顯著的維基媒體網站以外的騷擾行為,以致對用戶構成實在的威脅(情緒上或肉體上)。
    (meta.wikimedia.org現有的中文版翻譯嚴重錯誤,請勿倚賴。)
    請問提案人是否認為這是維基媒體基金會支持濫權呢?
    ---Mewaqua留言2017年2月18日 (六) 13:51 (UTC)
    • 基金會說的是:基金會判定的全域封禁,並不是中文維基百科管理員針對用戶可以報復性地在中文維基內封禁。現實是中文維基某些管理員通過私下渠道商量好的了濫權封禁,再通過截圖等手段偽造證據。社群無法阻止他們,所以只能通過方針堵上漏洞。現在我發現有的人動不動就一副「我就是基金會代言人」的模樣,要不你乾脆讓基金會來解釋,不要動不動代表基金會,你不是基金會,同樣的話告誡中文維基某些人。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2月18日 (六) 14:05 (UTC)
  • (-)反對:與WP:LEGAL矛盾。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2月20日 (一) 05:55 (UTC)
  • 例證1:如果我和A管理員有矛盾,然後我把A管理員在站外打了一頓,然後我就在維基內被封號?這不是很搞笑麼?我和A管理員的矛盾是私人恩怨,難道因為A是管理員就可以以「站外騷擾」的藉口報復私人恩怨?顯然是不可以的。
  • 例證2:我和A管理員關係好,開玩笑說過:你個傻逼,信不信俺弄死你(看玩笑的);然後哪天我和A管理員鬧翻了,他就拿出我的話(錄音或者截圖,暫且不論截圖可偽造)。然後藉口「站外威脅」封禁我?顯然不可以的。
  • 封禁方針中,加入禁止管理員利用權限,報復站外私人恩怨的條款,必須,也迫在眉睫。---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2月20日 (一) 11:18 (UTC)
  • (-)反對,我認同這一個觀點:「"Wikipedia cannot regulate behavior in media not under the control of the Wikimedia Foundation, but personal attacks made elsewhere create doubt about the good faith of an editor's on-wiki actions. Posting personal attacks or defamation off-Wikipedia is harmful to the community and to an editor's relationship with it, especially when such attacks take the form of violating an editor's privacy."」--Antigng留言2017年2月20日 (一) 12:16 (UTC)
  • 暫時只支持以下兩個修訂方向︰一、站外行為只作延長封禁時間考量因素;二、維持就站外行為可以主動施予封禁,唯必須另請第三方管理員核實所持證據。至於此案,同其他反對者意見相同,維基百科並非孤島,站外行為最終必然會影響本站社群,所以(-)反對此修訂案。至於動議人所憂者,已經有其他方針指引保障。如認為不足,可以再添。但就無道理因噎廢食。--J.Wong 2017年2月21日 (二) 07:17 (UTC)
    • 老問題,某些管理員抱團,先偽造截圖(所謂「站外行為」),再集體私下商定封禁(比如前面說的:烏拉跨氪等人使用偽造的截圖封禁守望者愛孟和行走京滬線),怎麼辦?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2月22日 (三) 13:50 (UTC)
      • 如此,如閣下仍未能釋疑,因為始終有機會牽涉用戶個人私穩,建議開設另一個mailing list,成員為全體管理員,管理員施行此項封禁之前,須將所得證據交至此列表,獲得附議始可執行。當然如果認為八十幾位管理員都會夥同作弊,在下亦無話可說。--J.Wong 2017年2月22日 (三) 18:02 (UTC)
拆分上下兩案。--Temp3600留言2017年2月24日 (五) 14:51 (UTC)

修改騷擾方針

討論一:刪除不合時宜的條文

本討論已經結束。請不要對這個存檔做任何編輯。

現行的騷擾方針中存在一些在本地未能實施的內容,除不符體制、未見需要外,抑徒致讀者誤解,在下提議在這些措施未能於本地實施前,刪除並一併修改相關之騷擾方針條文。這些條文的修改差異分別是:

  1. 「維基跟蹤」章節的「它們可以用來在爭議解決過程中,蒐集提交到意見請求、調解請求、WP:ANI、仲裁請求的證詞。」→刪除;
  2. 「維基外騷擾」章節的「,包括仲裁案件」→刪除;
  3. 「或是當管理員受到騷擾」章節的「聯絡仲裁委員會(經否決的提案);或」→改為「也可以」;

歡迎參與討論。——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4日 (一) 17:39 (UTC)

@守望者爱孟Legolas1024既然二位閣下擔心原呈現方式會成為對其餘條文的再確認,在下已更改呈現方式,此次修改不代表對騷擾方針中的其餘條文加諸共識,焦點僅聚焦為受到異動的條文;其次,在下將此討論分為二部分,如果討論一確認沒問題則優先通過、討論二則接續進行,如果討論二沒有通過,也能在不影響討論一的狀況下優先對討論一不合時宜的條文進行修改。二位閣下是否認同此安排?——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11日 (一) 17:08 (UTC)

鑒於討論二的發起人決定暫時將討論告一段落,且已有效解決本案疑慮,即起公示七日。——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15日 (五) 16:52 (UTC)


已公示7日且期間無有效反對意見或有效反對意見已被妥善解決,此案通過並已完成修訂。——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23日 (六) 04:17 (UTC)

討論二:修正與社群共識及封禁方針矛盾的章節

以下討論已結束,請不要對此存檔進行任何編輯:討論取得階段性成果,暫時告一段落,見最下方的「小結」段落
  • (&)建議:依據原修改案,提交新修改案如下:
現行條文

===維基跟蹤===
==維基外騷擾==
(略)
在維基媒體基金會所掌控範圍之外的場所騷擾其他維基人,可能會導致騷擾人在維基百科本身編輯的善意受到懷疑。在爭端解決過程中,包括仲裁案件維基外騷擾將可以被管理員視為加重處罰的因素與可接受的證據。在某些情況下,證據將通過私人電子郵件提交。如同維基上騷擾的情況,維基外騷擾可以處以封禁,而在極端情況下,甚至是禁制使用維基百科。在維基外侵害私隱權應從嚴處理。
(略)

提議條文

===維基跟蹤===
==維基外騷擾==
(略)
在維基媒體基金會所掌控範圍之外的場所騷擾其他維基人,可能會導致騷擾人在維基百科本身編輯的善意受到懷疑。在爭端解決過程中,維基外騷擾將可以被管理員視為加重處罰的因素與可接受的證據。在某些情況下,證據將通過私人電子郵件提交。在維基外侵害私隱權應從嚴處理。由於維基外證據存在可變動和可修改性,提告者必須對證據真實性承擔全部責任。若存在誣告及偽造證據等行為,應視同騷擾。對於是否應採用封禁方式必須遵循Wikipedia:封禁方針
(略)

  • 新版中,取消了並非方針的WP:善意推定條款。此外,在unblock等郵件途徑尚在客棧中引起爭議且未解決時,暫予刪除,待有定論後。另增條文補充之。最後,增加要求提告人對於證據真實性的責任性文字。同時封禁與否應當且必須以封禁方針為準。--SP RailwayGuest 2017年9月11日 (一) 16:33 (UTC)
  • (-)反對:1、未論證刪除「WP:善意推定條款」的必要性。2、「我們不能讓方針和方針打架。這樣社群無所適從。」問題在於方針和方針不打架。WP:BLOCK「封禁通常用於以下情況,但不限於這些情況——特別是其他方針有具體規定的情況,只是本表所列的情況相對較少爭議而已。」這就擺明了無論其他方針規定何種需要封禁的情形,就算沒列在封禁方針里,那也不與封禁方針衝突。--Antigng留言2017年9月11日 (一) 16:39 (UTC)
(:)回應:1.善意推定並非方針,你讓大家遵守騷擾方針的同時,現在等於就是要讓人遵守善意推定,變相的把善意推定視作為準方針。如果仲裁委員會不是中文維基的共識需要刪除,那善意推定同樣應該刪除。2.添加有關證據負責的內容為什麼要反對。3.那回到了原先的問題,維基外騷擾是否應當作為封禁的理由。年初的討論中,並沒有就站外騷擾達成共識,甚至大量的聲音是反對的。那也就是本方針的這部分站外封禁的原則已經與社群共識所牴觸。基於此原因也應當刪除。--SP RailwayGuest 2017年9月12日 (二) 01:27 (UTC)
1、根據第四大支柱(方針):「請不要為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並假定其他維基人是善意的」,善意推定是必須遵守的原則。善意推定是指引,根據相應方針,指引的建立同樣需要具備共識。該指引明確界定了何為善意推定,什麼情形下不需要善意推定。這種界定可能存在偶發的例外情形,故而善意推定沒有也不應成為方針。這邏輯就好比可供查證方針要求用以查證的來源必須是可靠來源,可靠來源指引則明確了何為可靠來源,但是這種明確可能存在例外,所以不能成為方針。能說把「可靠來源」的連結從可供查證方針中移除嗎?顯然不能。2、反對整個修正案不等同於反對其中每一項條款。3、「年初的討論中,並沒有就站外騷擾達成共識,甚至大量的聲音是反對的」實際情形並非如此。--Antigng留言2017年9月12日 (二) 03:11 (UTC)
  • (-)反對現時版本與英文維基百科en:Wikipedia:Harassment方針的對應段落大致相符。刪除「如同維基上騷擾的情況,維基外騷擾可以處以封禁,而在極端情況下,甚至是禁制使用維基百科。」的理據不足。又,新增的「提告者必須對證據真實性承擔全部責任。若存在誣告及偽造證據等行為」加入了新的不明朗因素,「沒有足夠證據」不一定是「誣告」。--Mewaqua留言2017年9月12日 (二) 02:33 (UTC)
延伸閱讀Grants:IdeaLab/Treat off-wiki harassment more seriously --Mewaqua留言2017年9月14日 (四) 12:58 (UTC)
  • (+)支持:不過我建議可以補回善意推定的部分。中文維基方針不受英文維基制約,社群共識:封禁不考慮用戶在維基基金會所管轄以外領域的用戶行為。有封禁方針投票、封禁方針折中方案——排除站外言行被社群一致通過,以及守望者愛孟不當封禁被解除的判例。制止維基外騷擾可以採用其他手段,比如可以在站內譴責,但不可以使用站內封禁。門可羅雀的霧島診所歡迎光臨維基Q群:170258339神社的羽毛飄啊飄 2017年9月12日 (二) 04:32 (UTC)
Wikipedia:投票/2017年封禁方針條文存廢投票顯然不是「排除站外言行被社群一致通過」。參見meta:WMF_Global_Ban_Policy,包括其中提到的"Wikimedia Foundation global bans are applied: ... when users engage in significant harassment off of the Wikimedia sites so as to genuinely threaten (emotionally or physically) users;"。--Mewaqua留言2017年9月12日 (二) 05:03 (UTC)
該投票中反對方用戶均認為排除站外行為為封禁理據,支持者中也無人認可站外行為作為理據,還有後續的Wikipedia talk:封禁方針#封禁方針爭議折衷方案,顯然是社群一致通過:站外言行排除出封禁理據。門可羅雀的霧島診所歡迎光臨維基Q群:170258339神社的羽毛飄啊飄 2017年9月12日 (二) 05:07 (UTC)
該投票詢問的是要不要恢復一筆未經共識的移除,而不是要不要排除站外行為,當時的反對票是偏離主題的。如果您期望通過投票來證明社群「無人認可」站外行為作為封禁理據,請新設一個投票並將「是否排除站外行為」作為投票詢問對象,而不是藉由其他內容的投票來間接「證明」您的觀點。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9月12日 (二) 05:17 (UTC)
共識就是共識,不是誰的觀點。半年前封禁方針的爭議就在於站外言行的部分,最終是排除了站外言行作為封禁理據形成了社群共識,以此共識形成了目前的封禁方針,所以其他方針在涉及封禁問題的時候,必須服從關乎封禁事宜的「主方針」,也就是服從封禁方針。門可羅雀的霧島診所歡迎光臨維基Q群:170258339神社的羽毛飄啊飄 2017年9月12日 (二) 05:34 (UTC)
首先,Wikipedia_talk:封禁方針#封禁方針爭議折衷方案所示內容為:「添回以下內容至方針,然而移去有爭議部分,即『(包括發生在維基百科網站以外的行為)』。」,下面無人反對並達成了共識。這個共識可以理解為兩部分:1、恢復被誤刪的內容;2、認定其中一句有爭議,並在有爭議的基礎上從其中移除,以儘可能達成共識。怎麼到了您這兒排除站外行為成了共識了呢?更何況,當時通過的內容——現在寫在Wikipedia:封禁方針#需要封禁的情況——第一句就是適用封禁的情況不限於表中所列,怎麼被您忽略了呢?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9月12日 (二) 05:43 (UTC)
當時本身就是針對還原一個未經共識移除的條文,但是顯然地反對方均偏離投票的主題,最終牛頭不對馬嘴,僵持不下,才有只確定恢復無爭議的未經共識移除部分作為折中方案,當然有爭議也如所料的不了了之。——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9月12日 (二) 06:40 (UTC)
  • (-)反對如此方案要是真的通過了,不光是您們所謂大陸社群的水平捉襟見肘,連中文維基百科社群也只能算是個笑話了。
    1. 合算第三次詢問:為何(不論是修改前還是修改後)在新方案中「在某些情況下,證據將通過私人電子郵件提交」與原方案完全一致卻被在原方案中標記刪除?
    2. 誣告就是誣告,偽造證據就是偽造證據,與騷擾視同的理由在哪裏?好處是什麼?不視同又有何問題?未見任何解釋。
    3. 「對於是否應採用封禁方式必須遵循Wikipedia:封禁方針」,封禁自然是要遵循封禁方針,在這裏不寫都是沒有問題的,方案里寫了也罷,還非強調「必須」,我看不到任何如此額外強調的必要性。
    4. 包括本節提案者在內,以上若干位用戶是否了解Wikipedia:封禁方針#需要封禁的情況之中第一句便是「封禁通常用於以下情況,但不限於這些情況」?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9月13日 (三) 13:43 (UTC)
達師閣下,您還不如直接說:「我就是想找『站外』的藉口(甭管是不是真的存在站外騷擾,大不了我和烏拉一樣PS聊天記錄去)來把自己看不爽的人河蟹掉」,這樣比較乾脆。 上海灘維基悍將  守望者傳奇  2017年9月13日 (三) 13:49 (UTC)
WP:AGF。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9月13日 (三) 13:52 (UTC)
對嘛!您也應該AGF:在下已經在AGF了;而不應該非AGF「對方沒有AGF」。All right? 上海灘維基悍將  守望者傳奇  2017年9月13日 (三) 13:54 (UTC)
請您注意,本人在2017年9月13日 (三) 13:43 (UTC)的發言沒有任何針對任何人意圖的推定。而您在2017年9月13日 (三) 13:49 (UTC)的發言很顯然在推定本人的發言意圖,並且推定本人是惡意的。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9月13日 (三) 13:58 (UTC)
我那麼說是有根據的,不是推定你惡意,惡意是你自己堂堂正正展示出來的,在2016年8月,烏拉跨氪偽造截圖攻擊本人被其他用戶拆穿的時候,達師閣下立馬製造新的謠言攻擊本人。試問這是誰惡意? 上海灘維基悍將  守望者傳奇  2017年9月13日 (三) 14:03 (UTC)
那可不是謠言,證據在unblock-zh——我相信您能夠找到您信任的管理員為您查閱——我甚至可以告訴您,發信時間是:星期一 二月 10 03:09:38 UTC 2014。另外呢,關於上面這些內容本人不再在此回復,如有興趣可到討論頁來扯。至於在這兒,本人希望看到對本人上述四點質疑的回應,謝謝。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9月13日 (三) 14:29 (UTC)
你和你的盟友斷章取義甚至偽造證據,借用Unblock黑箱栽贓本人,遠非第一次。烏拉跨氪PS聊天記錄的事已經被拆穿,而您也一樣。現在就問你一句:您是否認為站外行為(即使站外行為是真的,不是以前那種你們偽造的),可以在站內報復封禁,卻不走其他站外正常渠道處理? 上海灘維基悍將  守望者傳奇  2017年9月13日 (三) 14:49 (UTC)
對了,按照Kegns運用CU員權限判斷傀儡的標準,達師閣下精確知道了:守望者愛孟在星期一 二月 10 03:09:38 UTC 2014的發言內容(後台操作),而這個操作是第三方無法知曉的,所以根據Kegns的判定:達師是守望者愛孟的傀儡了。 上海灘維基悍將  守望者傳奇  2017年9月13日 (三) 15:01 (UTC)
(:)回應,前面達管理員說他的發言沒有任何針對任何人意圖的推定。我作為主要信息接收方,為什麼我秉承着最大的善意去解讀,卻讀不出達管理員的不針對,相反讀出了一股講不清楚的味道?至於達某對於本人議案的評論,我可以作幾點微小的回應,比如為什麼把郵箱那個刪掉了,很簡單unblock那事情都沒個定論,你就不要再講郵箱的事情了。還有什麼讀不出視同的理由這種,讀不出我也不能強行讓你讀出來,只能由得你這樣說了,who care。還有什麼看不出強調的必要性,那隨便你咯,你高興就好啦。至於第一段那個粗體啊,笑話是調節生活的很好的調味料,可能達管理員平時很嚴肅,但是我不care啊,人家要笑話總是有笑話的地方,難不成我們還去堵人家的嘴不成?況且很多其他語言的人誰來關心你這個啊,他們壓根兒都沒看懂Chinese。至於有一些自己的事都管不好,還管其他語言社群的芝麻綠豆事的人,對於這種樂忠於看他人笑話的,我不由的想起了一句話「各家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當然我們提提案的人還是要秉承一個心態,叫「苟利國家生死以,豈因禍福避趨之」。+1s。--SP RailwayGuest 2017年9月14日 (四) 05:29 (UTC)
  • (+)支持:某些細節可以再議,但封禁不能以維基外的行為作為依據,這是必須堅守的底線。請@AT關注下。黑暗雄鷹·給我留言·請關注管理人員和資深用戶的人身攻擊行為 2017年9月13日 (三) 14:10 (UTC)
  • (!)意見:「若存在誣告及偽造證據」如何操作,是否最終也投票決定呢,那不就成了陶片放逐法。就拿愛孟閣下天天念叨的「烏拉偽造截圖」來說,在下有幸混入愛孟和他的好朋友們(與上面支持票的人高度重合)的QQ群兩個禮拜中,愛孟每天都要抨擊「濫權管理員」。由於天天講月月講年年講,這已經被該用戶群被說成「共識」了呢(笑) Abacn留言2017年9月13日 (三) 23:46 (UTC)
    • (!)意見,小心一個意見不合又被踢出來了(笑),甚至之後不再提這件事的。——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9月14日 (四) 00:51 (UTC)
    • Abacn在QQ群里活動那會兒我也在那個群里,不記得上面的支持者中除我和愛孟本人以外的誰也在那個QQ群里活躍,我記得Abacn當時因為違反群規(應該是好幾次玩敏感政治話題),導致QQ群被處罰了,之後Abacn被其他群管理員移除。沒過多久,我就不在QQ群活動了,好像愛孟後來也退了QQ群。應該是這樣沒錯。扯遠了,請回歸正題討論吧。門可羅雀的霧島診所歡迎光臨維基Q群:170258339神社的羽毛飄啊飄 2017年9月14日 (四) 01:08 (UTC)
    • 我所知道的有愛孟的有兩個群,都是愛孟活動不久就算不再提愛孟也能被踢的,我也問過其他人,也是提及某些人總是想踢人,當然現在群的情況是怎樣也懶得去了解了。也不知道所特指是哪個群。題外題外。——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9月14日 (四) 01:24 (UTC)
      • Abacn閣下講不出道理,就老套——造謠,攻擊站外QQ群,反正站外行為無法切實地被證實真偽,想怎麼造謠就怎麼造謠,正如今年年初Abacn造謠被人拆穿一樣,說實話我並不大清楚那時候Abacn為何被其他管理員踢掉,後來其他群管理員解釋說:原因是Abacn是為了在群里挑起敏感政治性話題,誘使大陸網監把大陸維基人交流的QQ聊天室封閉掉,不得已才只能踢人。另外,Abacn:與上面支持票的人高度重合[來源請求]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有愛孟的有兩個群[來源請求]。聽Abacn的意思,他似乎認為:「抨擊管理員濫權」是錯誤的行為,而應該讚揚管理員濫權?
      • 回歸正題,就當下Abacn一直想造謠站外行為以抹黑用戶的情況,恰好證明了:如果封禁理據納入所謂「站外言行」,等於給某些人藉口甚至捏造所謂「用戶站外行為」(反正站外行為無法確實得到真偽辨識,可以由某些管理員自己隨意判定),並藉此攻擊甚至消滅與自己立場不一致的用戶。 上海灘維基悍將  守望者傳奇  2017年9月14日 (四) 11:29 (UTC)
        • 注意前面修飾「我所知道的」,一個是170258339,這個我也懶得去理了;另一個是631656280,是編輯群,在愛孟加入後,我也沒說什麼,過幾天就被踢出了。所以如果不想被認為有打壓的也太難的吧。——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9月15日 (五) 08:35 (UTC)
  • 在折中方案,由於有爭議的那一條項目被單獨抽出來另外討論(包括如何判斷站外攻擊的真實性,雖然還是不了了之),使被意外移除的項目大部分恢復。不過還是無法排除借線下威脅來滿足線上行為。所以如果完全排除的話,可能有漏洞,只能作為參考理由,實際操作還是以站內的行為為主導原因,能不用則不要用,而且還要檢討資料真實性的操作。——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9月14日 (四) 01:24 (UTC)
    • 對於資料真實性,在不影響私隱權的情況,可以藉由轉描述的方式來說明存在相關站內資料,需要時也可以由質疑者指定可以查閱該資料的人員去確認這些資料。——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9月14日 (四) 01:30 (UTC)
      • 嗯,是中肯意見,繼續一起研究,我還是堅持必須遵循社群已經達成的共識——站外行為不是不能管,但不能用本地封禁。 上海灘維基悍將  守望者傳奇  2017年9月14日 (四) 12:24 (UTC)
        • 算不上共識吧,只能現在看來存在爭議性而不應該拿來作為一個主要理由。像個鏤空花瓶那樣。——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9月15日 (五) 01:21 (UTC)
          • 不加任何腦補,封禁方針中加入站外言行可以在維基百科封禁是爭議,排除站外言行作為封禁理據是共識,建議京滬線和愛孟不必急於眼前一步到位,既然已有社群討論在封禁方針中排除站外條款,自然在新共識推翻今年封禁方針討論之前,不應再有以站外言行於中文維基百科封禁的情況出現。門可羅雀的霧島診所歡迎光臨維基Q群:170258339神社的羽毛飄啊飄 2017年9月15日 (五) 01:45 (UTC)
            • 搞反了吧,本來在編輯封禁修正之前相應條款則存在,也就是更早期的共識,然後意外移除了,有認為移除多年正常執行則認為產生了新的共識(連討論都沒有的共識……),之後發現意外移除了打算恢復,這下就不滿意了,然後以此阻礙整個修復過程,結果才為了避免爭議而先恢復沒爭議的部分,剩下的說是討論,結果意料之內的不了了之罷了。——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9月15日 (五) 03:25 (UTC)
  • 上面有很多用戶質疑站外行為影響本地封禁結果的必要性。我之前舉過一個假想的案例,不過現在找不着了,那就複述一遍:
    • 假設用戶甲創建了很多條目,這些條目處於關注度邊緣。用戶乙給用戶甲,時常處理存廢討論的管理員和活躍的保留派維基人發郵件,說:「從明天開始,我將每隔數日關注度提刪一個甲創建的條目,您們誰敢投保留票,那就等着,不要以為我不知道你們住在哪裏、是做什麼的。」第二天,果然,乙開始了他提刪條目的「大業」。
  • 在這個案例中,首先,毫無疑問地,用戶乙的行為違反了騷擾方針,他通過威脅其他維基人,達到了妨礙共識建立的目的。第二,假設乙持續進行這樣「走過場」提刪,除了透過封禁的手段剝奪他的編輯權限,沒有其他手段能夠令條目在沒有達成明確共識的情形下被不斷惡意提刪、甚至被刪除。最後,如果不考慮站外證據,則用戶乙不會被封禁。因為,維基百科上有善意推定原則,乙在站內的行為看上去沒有問題,我們就應當假定這樣的行為是出於善意而做出的,站外證據,則恰恰推翻了這種假定。簡而言之,站外證據在一定的情形下「有必要」導致本地的封禁。--Antigng留言2017年9月14日 (四) 13:06 (UTC)

(以下為我回復Hat600的相關討論) 先回復這幾條:

  1. 站外行為再怎麼樣,站內封禁沒有用,而且站外行為可以很輕易偽造,然後害人,所以弊大於利。比如您舉的例子,如果我和達師(打給比方而已)因為維基的事情打官司了,這時候站內封禁任何一方都沒有任何意義(假設用戶在維基內沒有破壞任何頁面的話)。
  2. 站外行為,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如果真構成了騷擾、恐嚇,那麼是司法機關的事情,維基百科是百科全書,上不是法院,管不了那些嚴重到要那啥的事情;(維基百科)下不是居委會不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管不了站外私人恩怨。
  3. 想用封禁解決他人(不管真的還是假的)站外言行是自欺欺人,對我多年的濫權封禁就是最好的例證。這種封禁只可能加劇原有矛盾、產生新矛盾。
  4. 如果真的有不可接受的站外攻擊行為,大可以站內揭發(而且這樣證據公開,對雙方都公正,比如:烏拉跨氪想偽造截圖栽贓我,也立刻被識破了),大家譴責在站外做出壞事的人(當然首先舉報人得確保證據的真實性,而不是烏拉跨氪那種,P出來的一眼就被識破是假的),那麼不用封禁也可以讓真的在站外做出不好事情的人在社群混不下去,遠遠好過採用封禁。

暫時先回那麼多,實在是時間有限,條目都沒什麼時間寫了,您有意見或回應的話,我會儘快跟進回復。祝生活愉快!附知參與討論的@Wong128hk 上海灘維基悍將  守望者傳奇  2017年9月14日 (四) 12:35 (UTC)

  • 由於Antigng曾經出賣用戶信任,泄露私人信件,所以我不和他說話。就Antigng所提出詳謬假想,就事論事地給出結論:顯然沒有使用站內封禁解決站外行為的意義和必要。首先,如果是我收到這種所謂腦殘的信件(叫我必須在維基幹嘛),我會立刻查查這個腦殘是不是高考落榜後發神經,然後回一封嘲笑的信件回去,直接讓丫的吐血;當然我還可以選擇文明點的辦法,正如我上面所說的,直接在站內揭發,丫的在維基就別混了,然後麼,丫的說必須刪除的,我偏偏保留,凡是丫的說什麼,我都反着來,保證把丫的氣死為止。所以,顯然,站內封禁沒意義,相反會把簡單的事情搞複雜,搞到最後一筆糊塗賬,最後沒事變有事。。。結論:因站外行為而站內封禁,百害無一利。 上海灘維基悍將  守望者傳奇  2017年9月14日 (四) 13:17 (UTC)
    • 「您不怕騷擾、恐嚇」不意味着其他用戶,尤其是未成年用戶不怕騷擾、恐嚇,也不意味着威脅者和被威脅者的確存在社會關係時,被威脅者的行為不會受到威脅者恐嚇行為的干擾。如果僅僅以「您在受到威脅的情形下您可以選擇忽略威脅,或者公開您遭受的威脅」論證「封禁的不必要性」,那麼事實上您在論證的,是「無必要以封禁應對一切騷擾行為」,而不僅僅是「無必要以封禁應對站外騷擾行為」(把以上留言中的「信件」換作「討論頁留言」,情形不會發生變化),前者顯然有違於整個騷擾方針甚至meta上的全域方針。--Antigng留言2017年9月14日 (四) 13:34 (UTC)
  • 愛孟君會否放大了貼大字報的作用呢?不是每樣事情都可以用輿論去解決的。現在禁制方針未曾通過,就算通過都要透過封禁去實施,用輿論去譴責就可以解決問題?作為一名普通用戶,他不理,請問又可奈何?你要吵多久才可令一個人自願退出維基百科。期間對社群的傷害,要多久才可以修復呀?既然現在閣下提出的問題是站外證據易於偽造,那針對此問題,應該是制訂證據的審議程序,而非因噎廢食。而且Antigng君所舉例子並非完全無可能發生。另外,就偽造證據,亦可以再議其他程序去處理。本議案恕我無法支持,我無法支持一個把各種問題混在一起的方案。--J.Wong 2017年9月14日 (四) 14:35 (UTC)
  • 而且就算本地移除此條亦了無作用,因為基金會全域禁制方針已經將站外騷擾列為可禁制行為。最近一次全域禁制發生於本年九月十一日。--J.Wong 2017年9月14日 (四) 15:00 (UTC)
    • 首先,站內封禁對站外行為毫無規管,不應該將站外行為納入封禁考量(與Jwong一起當選行政員的AT閣下再其參選行政員的投票中也如此表態,在AT閣下如此表態的情況下,社群依舊以80%以上的支持率通過了AT的行政員選任投票,可以一定程度再次表徵社群共識:站外行為不應納入封禁考量)。
    • 再者,譴責和大字報是兩回事。如果站內譴責無效,那麼站內封禁更加無效於監管站外行為,除非你可以封禁站外(就像Telegram上的人要把愛孟趕出QQ群一樣,但顯然趕我出QQ群也好,站內封禁也罷,都無法阻止我推廣維基和監督管理員濫權的行動),所以既然站內封禁對站外行為無效,這就與「封禁方針中:封禁僅能用作預防破壞而非懲罰用戶」相牴觸,故再次證明不應納入封禁考量。就目前的實際情況看,站外行為於站內封禁,不僅無助於防止維基被破壞,反而有利於管理員濫權,因為站外行為的證據很難被認證真偽,例如烏拉跨氪等人偽造的證據,曾經導致本人和行走京滬線被封(2014年那些濫權管理員藉口Unblock私密,所以我作為被告方/被害者,卻不能看到所謂的「站外證據」,故直到濫權事件發生2年多之後,烏拉跨氪等人偽造站外聊天記錄的情況才被曝光),那些一直希望站外封禁的人,還能繼續讓用戶善意推定你們的用意嗎?
    • 而重點關鍵,這個問題涉及的是管理員執行權限的「邊界」問題,所以麼,自然地,權利薰心的濫權管理員們,一定會想方設法擴張自己執行權限的範圍,最好自己可以管站外,內心深處巴不得自己可以是習近平、普京、特朗普合體。某些管理員的權欲過重,沒有真的領悟維基百科管理員應該是:「服務社群和百科全書的系統操作員」的本質,是導致這個很簡單的原則都無法在本地落實的根源。不知道愛孟要吶喊到何時呢?關於Antigng的那些發言,不少用戶已經私下向我表示,已經看出了Antigng所論述的荒謬,我想我就不需要再說了。 上海灘維基悍將  守望者傳奇  2017年9月14日 (四) 16:10 (UTC)
  • 一、還是希望別把各種問題混為一談,如此無助解決問題。討論方針就討論方針,討論某件事就討論某件事。
  • 二、本人認同達師君觀點,與本人理解完全一致,尤其第一及第三點。
  • 三、本人必須再次強調,維基百科社群並非孤島。而據《封禁方針》規定,封禁其中一個作用是保護社群成員免受騷擾。所以如果站外騷擾以致影響成員於維基百科上正常編纂,則社群及管理員理應介入及阻止。雖然誠如閣下所言,此處封禁的確無法影響其站外行為,但就確確切切能反映本社群有決心阻止類似事情發生。亦有決心奉行基金會信念,創造文明有禮的交流空間。
  • 四、正如上次討論所述,要解決證據可能偽造,本人建議建立另一個郵件列表,成員為全體管理員。除非出於緊急,否則施行此類封禁前,必須將證據交到郵件列表,交由眾管理員審視,並獲得附議後方可落實執行。就算緊急封禁之後,亦需要把證據提交郵件列表,交付審視,並仍然要獲得附議,封禁才可繼續。亦應該在不違反私隱政策之下,適度公開所得證據。全中文維基百科共有八十位管理員,難道八十位管理員都不可信?
  • 五、AT君當選,與社群是否認同廢除站外騷擾條文,並無必然關係。
  • 以上。--J.Wong 2017年9月14日 (四) 19:18 (UTC)
  • (-)反對,兩點:1、meta Global Ban Policy一致性。2、偽造證據(perjury)是比騷擾(harassment)嚴重的多的行為,不能看作騷擾。Bluedeck 🤔 2017年9月15日 (五) 00:15 (UTC)
  • 「如果站內譴責無效,那麼站內封禁更加無效於監管站外行為」正中我下懷。知道我為這麼舉這個「威脅他人不要投保留票」的例子嗎?反對站外因素直接導致封禁的用戶可能會說,乙威脅甲和其他用戶,現在把乙封了,乙還是可以威脅,甚至採取報復措施,那麼封禁有什麼用呢?但是,不要忘了,在這個案例中,封禁乙雖然不能阻止他的威脅行為,但是可以阻止條目被惡意提刪,甚至在虛假的共識中被刪除。對於保護維基百科站內的運作,是完全有必要的。--Antigng留言2017年9月15日 (五) 02:51 (UTC)
    • 啪!啪!啪!真的是正中下懷,您封禁的理據是他在站內的惡意提刪(站內的擾亂行為),制止的也只是他在站內的不當行為。站外言行別人絲毫不受你的封禁影響,不管有沒有站外言行,站內擾亂/破壞都應該用封禁以制止。所以,正中下懷,剛好說明了,站內封禁對站外行為無效,不應該以站外言行為藉口在站內封禁。黑暗雄鷹·給我留言·請關注管理人員和資深用戶的人身攻擊行為 2017年9月15日 (五) 03:44 (UTC)
      • 「最後,如果不考慮站外證據,則用戶乙不會被封禁。因為,維基百科上有善意推定原則,乙在站內的行為看上去沒有問題,我們就應當假定這樣的行為是出於善意而做出的,站外證據,則恰恰推翻了這種假定。」--Antigng留言2017年9月15日 (五) 03:49 (UTC)
        • 善意推定?那「惡意提刪」四個字是誰先說的?既然定性為惡意提刪,顯然是以站內違反方針行為為依據封禁,如果你定性他的提刪是善意的是維護維基百科,那麼不管他站外做了什麼,站內都不應該封禁,因為他是在維護維基百科。門可羅雀的霧島診所歡迎光臨維基Q群:170258339神社的羽毛飄啊飄 2017年9月15日 (五) 03:59 (UTC)
          • 善意推定原則告訴我們,在沒有明確的證據的情形下,應當假定用戶的行為是出於善意的。現在的情形是,在站外證據沒有被出示的情形下,站內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用戶的提刪具有惡意,根據原則,我們必須假定善意。而站外的證據則表明,用戶提刪建立在「威脅其他用戶不要發表反對意見,明知存廢討論建立共識的程序而有意干擾」的基礎上。這樣,依據站內行為做出的推定就被站外證據推翻了。--Antigng留言2017年9月15日 (五) 04:06 (UTC)
  • 站內封禁對站外行為無法起到制約作用,相反會引發爭議激化矛盾,使用戶面臨被報復的風險。如果另立新的unblock但只有管理員參加,等於不換湯也不換藥,參與事務活躍的管理員本身就很少,unblock里黑箱討論封禁用戶(而不是unblock應有的解封用戶)也顛覆維基精神和公序良俗。AT閣下參選行政員時既然明確公開表示「反對就站外行為進行封禁」而當選,當然一定意義上說明了社群認同他的這個觀點。無論從任何角度研判,站外言行都不能納入站內封禁的理據。而且這個元維基的也不衝突,如果基金會認定需要全域封禁的,那麼基金會去定。基金會擁有所有維基百科項目的所有權(維基百科是基金會開的),自然有權決定讓不讓誰玩維基。本地管理員沒有中文維基百科的所有權(中文維基不是本地管理員開的),權力顯然不應完全參照基金會。Shwangtianyuan 自強不息 厚德載物 2017年9月15日 (五) 04:28 (UTC)
  • (+)支持:網絡上有很多類似於QQ記錄生成器http://www.wanjietu.com/qq.html之類的東西,很難保證維基外證據的真實性。Zhangguozhen留言2017年9月15日 (五) 06:46 (UTC)
  • 不,既然此乃維基媒體基金會,乃至全域社群所定下的方向,中文維基百科則不應背離此道。上面已經說過,某些證據易於偽造,不等於全部證據都易於偽造,另外,如果情況許可,亦應給予辯解機會,但就不可說因為證據易於偽造,然後就因噎廢食。如此,將會令社群無法及時介入及阻止站外騷擾。目前唯一同意是加註,令使用該條款時必須證明站外騷擾已經實際影響編者正常編纂。至於刪除該條款,則仍未見其必要。--J.Wong 2017年9月15日 (五) 08:00 (UTC)
  • 另外,支持方亦未曾論證為什麼偽造證據,如此嚴重的行為,要等同於騷擾。兩件事程度可以完全不一。偽造證據是非常嚴重的行為,是破壞誠信的行為,騷擾如果並非嚴重,例如並非公開他人私隱,根本就不應與偽造證據同日而語。--J.Wong 2017年9月15日 (五) 08:07 (UTC)

小結

目前本討論有如此進展已屬不易,經過和本修繕提議之發起人溝通,並接納其他用戶的意見,小結如下:站外行為不應作為站內封禁的理據,2017年上半年的維基百科:投票/2017年封禁方針條文存廢投票Wikipedia talk:封禁方針#封禁方針爭議折衷方案已有共識無誤,任何用戶皆不應該因個人立場因素拒不承認社群共識,而站內封禁對站外行為無效,故「因用戶站外的言行於站內封禁」違反封禁方針中「封禁不是為了懲罰用戶」之原則。因此,站外行為不應作為站內封禁的考量範疇。但考量站外行為對站內的不利影響,在站內適當做出反制顯然也必要,具體方法在本討論中已經有部分用戶提出建設性意見。唯提案人所提出之修改事項中:諸如移除「善意推定」「證據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私下提供」和新增「偽造站外證據視同騷擾」等尚無法達成共識,且很明顯有用戶與該討論的發言並非為了解決方針中存在問題,明顯有為發泄個人的不滿,故如果繼續當前討論,也很難有一個各方滿意的結果,故本次方針內容修訂暫時擱置。目前騷擾方針關於站外騷擾的部分定義模糊,且與2017年初封禁方針的相關討論和投票時的社群共識(排除站外行為於站內封禁)有不自洽之處,後續需要進一步調節細化方針內容使之得以彼此相容,並明確具體哪些行為、怎樣嚴重的行為屬於站外騷擾。同時,更需要尋求封禁以外方法,反制站外騷擾問題。最後,我想再提示兩點的是:1.站外行為於站內封禁,實際上和「因站內矛盾而去站外騷擾攻擊他人」是同樣的一種邏輯,故自相矛盾;2.大家常說「投票不能代替討論」,意指:投票不是萬能的,同樣的,封禁也不是萬能的,對於非破壞性的用戶,能不用封禁則儘量不用封禁。本討論就此關閉。 上海灘維基悍將  守望者傳奇  2017年9月15日 (五) 14:28 (UTC)
@守望者爱孟是否應由提案人自行撤回討論較妥當?——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15日 (五) 15:01 (UTC)
@Aotfs2013本討論小結後暫時告一段落,該決定有通過其他通信方式和發起人溝通並獲得認可。 上海灘維基悍將  守望者傳奇  2017年9月15日 (五) 16:49 (UTC)
對此修正案抱持高度疑慮,舉證責任是可以理性討論中去配置的;但修正案的立法例在一般國家中是罕見的。在大部分國家,只要有合理依據、證據(要求度並不高),就不會構成誣告罪。維基站外的網絡世界發展,對維基是機會,也是挑戰,站外行為問題,是很容易架空維基方針;該如何因應,需要深入討論。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7年9月23日 (六) 11:29 (UTC)
站外就是伊甸園,想說啥就說啥?WP:AGF刪除好了,有啥用啊,人家真的就是喜歡搞撕逼你攔不住的。只能說,站外內容,不可以用站內的部分方針指引全面死套公式,但是也不可以太過放縱。-- 晴空·和岩 留言板·無錫社群·秋季聚會 2017年9月24日 (日) 02:03 (UTC)

私隱方針

您好。根據WP:PRIVACY,請停止張貼與用戶有關的站外內容,否則有可能被封禁。敬請合作。—AT 2017年10月1日 (日) 07:37 (UTC)

@AT:您好。有關內容符合香港網絡大典私隱方針,因此不屬於WP:PRIVACY規定的個人信息。222.167.166.187留言2017年10月1日 (日) 07:50 (UTC)

在該站發佈沒有問題,但是中文維基與網典是不同網站,在中文維基發佈的內容必須依從中文維基的規定。—AT 2017年10月1日 (日) 08:04 (UTC)
如果在該站不被認定為「個人信息」,為甚麼在本站會被認定為「個人信息」?而且網典的私隱方針比WP:PRIVACY更嚴厲。222.167.166.187留言2017年10月1日 (日) 08:09 (UTC)
中文維基的方針是如此,其他網站如何義與本站並無關係,更不用說嚴厲程度。中文維基無論如何也不能張貼他人的個人資訊,因此請停止。—AT 2017年10月1日 (日) 08:13 (UTC)
為甚麼有關內容屬於「個人資訊」?222.167.166.187留言2017年10月1日 (日) 08:15 (UTC)
因為那是他的個人資訊。您也是知道這些資訊是他本人才拿出來吧?—AT 2017年10月1日 (日) 08:17 (UTC)
那是他的自傳,是他在網典為自己創立的條目。222.167.166.187留言2017年10月1日 (日) 08:21 (UTC)
就算是,那也不代表您可以未經其本人同意下轉載。—AT 2017年10月1日 (日) 08:25 (UTC)
@AT:請在刪除處加上Deltalk模板。222.167.166.187留言2017年10月1日 (日) 08:28 (UTC)
@AT::「就算是,那也不代表您可以未經其本人同意下轉載」這一點我有異議。網典採用CC-BY-SA協議,一旦用戶以此協議發佈內容,那麼任何用戶都可以在未徵得作者同意的前提下轉載、改編甚至商業利用相關內容,只需要署名原作者即可。--Antigng留言2017年10月1日 (日) 08:31 (UTC)
那只是代表內容沒有版權問題,不代表沒有違反私隱政策。—AT 2017年10月1日 (日) 08:33 (UTC)
那只是超連結。你可移除超連結,保留文字。222.167.166.187留言2017年10月1日 (日) 08:34 (UTC)

  說明:我在WP:VIP寫了一句話,附有一個香港網絡大典條目的連結,而該條目的內容被指屬於「個人信息」,因此那句話在WP:VIP被移除。222.167.166.187留言2017年10月1日 (日) 09:34 (UTC)

(!)意見香港網絡大典設有私隱方針私隱模板,其要求和WP:PRIVACY的要求沒有分別。而有關條目在網絡大典存在了超過6年時間,沒有移除。如果他們的用戶都不認為該條目的內容屬於「個人信息」,為甚麼反而是某些維基人認定該條目的內容屬於「個人信息」呢?

明顯所謂「個人信息」只能是指與現實世界身分有關的信息,而不是指與虛擬身分有關的信息。222.167.166.187留言2017年10月1日 (日) 10:45 (UTC)

一切應以基金會《私隱方針》為依歸。此方針一開首已經定義何謂「個人資料」(「we consider at least the following to be 「personal information」 if it is otherwise nonpublic and can be used to identify you: (a) your real name, address, phone number, email address, password, identification number on government-issued ID, IP address, user-agent information, credit card number」)(「該內容除非已經公開,如能用以辨識閣下真實身份,則會視為「個人資料」,當中至少包括︰(甲)真實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密碼、政府簽發身份證明文件號碼、IP位址、用戶代理資料、信用卡號碼」)翻閱該連結,未見有任何內容符合以上定義。—J.Wong 2017年10月1日 (日) 16:19 (UTC)
既然沒有違反方針,應當恢復原貌,讓機械人存檔。222.167.166.187留言2017年10月1日 (日) 20:36 (UTC)

根據WP:PRIVACY,是否所有維基人的條目都應該刪除?

時昭吉米·威爾士伊霍爾·柯斯登柯等。--CuSO4 2018年1月13日 (六) 02:25 (UTC)

濫ping問題

本討論已經結束。請不要對這個存檔做任何編輯。

近日有用戶(我就不開名了)在特定頁面濫ping管理員,一小時ping近十次,幾近瘋狂。

私以為無理由要為了少數用戶的濫用而關閉ping提醒功能,故我想詢問該等行為有否違反目前的方針。如果沒有,可能需要修改維基百科:騷擾。--Temp3600留言2018年1月22日 (一) 20:43 (UTC)

最後公告

考慮到問題急切地需要解決(見WP:VPD),31/1 12:00AM (GMT+8)前沒有新意見就這樣處理吧。日後濫ping者可被列入黑名單,無法再ping人。--Temp3600留言2018年1月29日 (一) 09:45 (UTC)

同意。--M.Chan 2018年1月30日 (二) 11:05 (UTC)
那就這樣吧。--Temp3600留言2018年1月30日 (二) 23:05 (UTC)
本項已改。如對文辭有意見仍歡迎提出。--Temp3600留言2018年1月30日 (二) 23:15 (UTC)

騷擾#私密通信中英文維基百科仲裁委員會聲明的編輯原則在中文維基百科有沒有效力?

已通過及修訂:
經公示,修整原存疑內容,確立條文效力。至於公示後期,對信件之疑問,如認為仍未得到解決,建議另案再議。換言之,是次修訂只涵蓋信件。即時通訊軟件,未有共識。--J.Wong 2018年7月8日 (日) 10:2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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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騷擾#私密通信中說:

但並沒有提到這一原則在中文維基百科有沒有效力。大家似乎並未就這一原則達成共識,希望大家能討論一下。--相信友誼就是魔法User:萌得不能再萌CuSO4正在努力提高知識水平 2018年6月27日 (三) 12:52 (UTC)

沒看到為什麼沒有效力,這只是表達原則出處。既置於方針之內,則方針。豈因標明出處則未成共識。--J.Wong 2018年6月27日 (三) 13:58 (UTC)
譯自英文維基方針,設立為方針時未見對此節進行討論,效力有些存疑,應共識確定保留/移除。「英文維基百科仲裁委員會,曾聲明」效力存疑,且它在英文維基百科上是「a failed proposal」,以此設立為中文維基的方針不太恰當。--YFdyh000留言2018年6月27日 (三) 14:35 (UTC)
建議改為:
SænI'll find a way, or I'll make one. 2018年6月28日 (四) 00:04 (UTC)
好吧,建議改為
主要是修正翻譯及修順語句。--J.Wong 2018年6月28日 (四) 13:0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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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訂有關私隱的相關方針,禁止張貼即時通信軟件聊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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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中文維基百科之前已經發生過兩次因張貼即時通信軟件聊天記錄而導致的不好的事件,在下提出這個禁止張貼即時通信軟件聊天記錄的草案。這項草案涉及WP:PRIVACYWP:CFRDWP:OS

現行條文

張貼其他用戶的個人信息(真實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家庭或工作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或其他任何資料,無論這些信息真實與否)或公開提供張貼有其他用戶個人信息的站內/站外連結均是騷擾行為,除非其本人自願提供或連結到此類信息。在維基百科上公佈其他用戶不選擇透露的個人資料是對個人私隱的侵犯,可能使該名用戶在維基以外的生活受到干擾,甚至遇到危險。任何含有此類資料的編輯應當被立即回退,並被提送至監督員,以使該次編輯被永久刪除。

提議條文

張貼其他用戶的個人信息(真實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家庭或工作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即時通信軟件聊天記錄或其他任何資料,無論這些信息真實與否)或公開提供張貼有其他用戶個人信息的站內/站外連結均是騷擾行為,除非其本人自願提供或連結到此類信息。在維基百科上公佈其他用戶不選擇透露的個人資料是對個人私隱的侵犯,可能使該名用戶在維基以外的生活受到干擾,甚至遇到危險。任何含有此類資料的編輯應當被立即回退,並被提送至監督員,以使該次編輯被永久刪除。

現行條文

非公開的私人信息。這包括對未公開的住址、姓名、性傾向、聯繫方式、工作、家庭、人際關係等私密信息的陳述、流言或暗示,且侵犯了受害者的私隱權。不論該內容由何人加入、動機是否善意。在申請監督隱藏之前預先進行修訂版本刪除的時候,請使用一個籠統的理由,以免引起過多的關注導致信息的擴散。在符合監督方針時,請聯繫監督員執行監督隱藏。

提議條文

非公開的私人信息。這包括對未公開的住址、姓名、性傾向、聯繫方式、工作、家庭、人際關係即時通信軟件聊天記錄等私密信息的陳述、流言或暗示,且侵犯了受害者的私隱權。不論該內容由何人加入、動機是否善意。在申請監督隱藏之前預先進行修訂版本刪除的時候,請使用一個籠統的理由,以免引起過多的關注導致信息的擴散。在符合監督方針時,請聯繫監督員執行監督隱藏。

現行條文

移除未公開私人資料,譬如電話號碼、家庭住址、工作單位、或匿名及化名人士未公開身份,包括意外登出而泄露之IP位址。

提議條文

移除未公開私人資料,譬如電話號碼、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即時通信軟件聊天記錄、或匿名及化名人士未公開身份,包括意外登出而泄露之IP位址。

在下提出這項草案,不是為了任何小團體的利益,而是為了維基百科的利益。之前兩次張貼即時通信軟件聊天記錄的事件,都使得社群陷入巨大的爭論,並誘發了一些用戶的不恰當行為,給我們帶來了很大的害處。有些人還可能會質疑即時通信軟件聊天記錄算不算私隱內容,但既然即時通信軟件聊天記錄(比如WP:WMC/QQ的聊天記錄)不是所有人都能看到的,那它就有一定的私隱性。而且張貼即時通信軟件聊天記錄確實給我們帶來了不小危害,那何不禁止這麼做呢?以上便是我的愚見,希望第三次類似的事件不要發生。--熱愛Vocaloid達拉C崩吧u斑得S貝迪O卜多比魯翁4 2018年10月28日 (日) 12:21 (UTC)

  • 見閣下的目的,此修改對社群和諧並無實質幫助。->>Vocal&Guitar->>留言 2018年10月28日 (日) 12:45 (UTC)
  • 立意良好,不過作用極為有限。亦未免捨本逐末。要互相傷害起上來,沒了截圖,還有千千萬萬個辦法,閣下要不一一羅列?而且似乎會引發另一個爭議——聊天紀錄是否屬於私隱,即此討論。就是這個已經可以沒完沒了……建議閣下完善提案後再來。把基礎打穩。正本清源方為上上之策。--J.Wong 2018年10月28日 (日) 16:37 (UTC)
BTW,例如如果我發現有站外拉票行為,那只能直接郵件給OS去處理?——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10月29日 (一) 00:5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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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性修改Wikipedia:騷擾

已公示七天,且已進行修改。--SCP-2000留言2019年10月31日 (四) 07:4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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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修改僅作出事實上的修改,將段落中的「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移動到段末,增加部分地區的規定,同時將部分英文連結替換成已有的翻譯版本。請審議。--悔晚齋臆語2019年10月24日 (四) 00:44 (UTC)

現行條文

張貼個人資料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提議條文

張貼個人資料

現行條文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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