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利为人民根据法律,要求公机关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

公权利的相对为公权力;也就是公权利行使主因来自公机关公权力之行使。此公权利如源于公权力行使造成侵害所主张时,则称为主观性公权利或防御性公权利。[1]

私权利、公权力与人民的公权利有密切关系,例如官方公权力有其影响公共领域消费的力量,但却同时涉及人民私权利及公权利。[2]

参考文献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