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为移动后仍不改变性质、损害经济效用及经济价值的物[1],于大多数国家与地区并未以法律条文清楚列举,多认为不动产定着物以外之物即属动产,如英国日本[注 1]台湾[注 2]中国[注 3]等,而法国[注 4]民法采列举方式定义动产,法律上能支配控制的各种自然力、与土地分离后的花草、果实也属动产[2],如电脑、台车等均属之[3][4]

大陆法系民法
总则
主体
自然人 · 法人
-法人类型-

社团 · 财团
行政法人 · 合伙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客体
-物-

不动产 · 动产

-准物权-

渔业权
矿业权
(探矿权 · 采矿权)
水权

-无体财产权-

知识产权
著作权 · 专利权 · 商标权

行为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代理 · 无效 · 撤销

事实行为

占有
无因管理 ·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人格
法律能力

权利能力 · 行为能力

监护
-人格法益-

生命 · 身体 · 健康
名誉 · 自由 · 信用 · 隐私 · 贞操

家庭
结婚 · 离婚
血亲 · 收养
扶养
继承 · 遗嘱 · 应继分 · 特留分
物权
所有权 · 限制物权

登记 · 交付

-所有权-

占有 · 使用 · 处分 · 收益

用益物权 · 役权

地上权
农育权 · 永佃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
典权
限制的人役权德语beschränkte persönliche Dienstbarkeit · 居住权
不动产役权

担保物权

质权 · 抵押权 · 留置权

占有
债权
-债之发生-

契约
无因管理 ·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债之消灭-

清偿 · 提存
抵消 · 免除 · 混同

-侵权-

过错责任 · 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

实定法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动产物权可为所有权质权留置权、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5][6]

一般动产于移转时多不须登记,仅交付即完成移转[6]。而价值较高,交易上习惯以较慎重方式为之的动产,称为准不动产,于所有权移转、租赁、抵押等情况多须登记,如: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属准不动产。[4]

参见

注释

  1. ^ 日本民法第86条
  2. ^ 中华民国民法第67条
  3. ^ 中国担保法第92条2款
  4. ^ 法国民法第528~536条

参考文献

  1. ^ 什麼是不動產?. 中华不动产估价师联合事务所. [2011-09-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1-03). 
  2. ^ 页130,《法律百科全书I 一般法学》-物之分类,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3. ^ 王泽鉴,《民法总则》,页226~227
  4. ^ 4.0 4.1 张谷,《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法学、商法学》-动产,页189,ISBN 7-301-07045-4
  5. ^ 物權總覽 (PDF). 五南图书. [永久失效链接]
  6. ^ 6.0 6.1 吴律师,《民法总则》,页6-8,2009年8月,ISBN 978-957-81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