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泊尔友好条约
印度-尼泊尔友好条约(英语:Treaty of Peace and Friend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India and The Government of Nepal),是尼泊尔与印度两个南亚国家之间建立紧密战略关系的双边条约。
该条约于1950年7月31日在加德满都签署,由尼泊尔最后一位拉纳家族首相莫汉·苏姆谢尔·江格·巴哈杜尔·拉纳和印度驻尼泊尔大使查德雷瓦·纳拉扬·辛格签署,“条约”第9条在当天生效。尼泊尔的拉纳家族统治在条约签署后仅3个月结束。条约允许两国人民和货物自由流动,并在国防和外交政策方面进行密切的合作关系。印度和尼泊尔根据条约规定加强了军事和情报合作。
条约有十条条款,规定了两国之间永久的和平友好,两国政府相互承诺承认和尊重彼此的完全主权、领土完整和独立。按照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两国政府同意以对等方式向另一个国家的国民提供在居住地,财产所有权,参与贸易,商业各方面享有同样的特权。这使得尼泊尔和印度公民无障碍自由移居,或在任何一个国家开展贸易或商业活动。大量印度人在尼泊尔工作,拥有财产或做生意,相反地,也有许多尼泊尔人在印度自由生活,拥有财产和经营生意。
尼泊尔国王颁布了1952年“公民法”,允许印度移民到尼泊尔并获得尼泊尔公民身份。但随着越来越多从比哈尔邦来的印度移民开始获得尼泊尔公民身份,大多数尼泊尔人对这一规定感到不满。
背景
喜马拉雅国家尼泊尔的南部,东部和西部与印度北部接壤。英国在印度统治时,尼泊尔与英国政府的关系受到1816年苏高利条约的管辖,后被1932年永久和平友谊条约所取代。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印度独立后,两国力图形成密切的战略,商业和文化关系。1949年共产党中国的崛起和随后的昌都战役加剧了印度和尼泊尔的安全关切。印度与西藏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尼泊尔的拉纳统治者担心中国将支持尼泊尔共产党,赞助共产主义革命推翻其专制政权。随着对中国的安全威胁的担忧越来越大,印度也试图增加尼泊尔,锡金和不丹的力量和影响力,力图通过建立联盟来加强印度在“喜马拉雅边疆”的防务和外交事务上的影响力。
批评
很多尼泊尔人认为这是不平等条约,因为尼泊尔法律不允许开放边界。根据法律,印度人不应该在尼泊尔购买土地和财产,或以他们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帕哈里地区的尼泊尔人尤其反感这个条约,认为是侵犯尼泊尔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