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县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
中华民国二年(1913年)4月,全国废厅,以哈密直隶厅改置哈密县[1]:213。掌握哈密扎萨克旗的哈密回王仍统治哈密地方。哈密县的汉回农民相比哈密回王领地的维吾尔族农民,不仅有人身自由,各类税赋徭役负担较轻。1930年6月,哈密回王沙木胡索特逝世。回王领地的农民代表到迪化县,向新疆省政府请愿,反对其子聂孜尔继承王位,要求省政府进行改土归流。哈密驻军师长刘希曾等人向省政府建议进行改土归流。新疆省主席金树仁先委任聂孜尔为省政府高级顾问,将其调离哈密。随后,宣布废除哈密回王,收回其领地。所属土地、人民归属哈密县,以及新设置的宜禾县、伊吾县。此次改土归流并未成功,1931年4月的哈密暴动推翻了金树仁对哈密地方的统治[2]:48—49。
1935年6月,尧乐博士向哈密行政长刘应麟提出实行第二次改土归流的建议。不久,聂孜尔逝世。刘应麟认为时机成熟,正式向主政新疆的盛世才呈文。随后,哈密县成立清查田赋委会,重新清丈土地,确定田赋。因此次改土归流顺利完成,哈密地方各族农民归属哈密县政府管辖[2]:49。
1947年,中华民国内政部编撰的《中华民国行政区域简表》中,哈密县县域面积约为50595.84平方公里,人口28591人[1]:213。哈密县属新疆省第九区行政督察区[3]。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1949年9月下旬,新疆和平解放,新疆省驻军倒向中共政权,但新疆局势并不平稳。9月28日,国军一七八旅旅部、五三三团部分士兵,以及中华民国国防部驻新疆供应总局第三分局、被服厂、汽车二十团的少数官兵在哈密县发动叛乱,进行抢劫。哈密县城建筑被焚毁,居民生活受影响[3]。
1949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向新疆进军。10月13日下午,中国人民解放军进疆先头部队抵达哈密县。哈密县各界代表出城10余公里欢迎解放军。14日,解放军第二军军长郭鹏和政委王恩茂率第二军指挥所抵达哈密县。第二军进驻后,进行了解除9月28日抢劫叛变官兵武装、救火安民等一系列工作。第二军军部在哈密县停留13天后离开。同年1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六军十六师进驻哈密县。期间,对起义国军进行安抚。11月22日,以和平方式解决部分起义国军预谋的叛乱[3]。
1950年,设立哈密专区,哈密县为专区行政公署驻地。2月,成立中共哈密地方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六军十六师党委兼中共哈密地委,师政治委员(党委书记)关盛志兼任地委书记。13月,成立中共哈密专区委员会,十六师选派146名指战员组建地委工作机构和哈密县、镇西县、伊吾县的工作委员会。同年5月,撤销中共哈密县工作委员会,成立中共哈密县委员会。同年,通过选举产生哈密县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正式成立哈密县人民政府[3]。
1950年时,尧乐博士、乌斯满·巴图尔、贾尼木汗·特列吾拜等人在邻近的伊吾县等进行武装叛乱。1950年2月至5月,叛乱分子、土匪在哈密县、镇西县抢劫277次,死伤群众31人,抢羊9470只、马682匹、牛430头、骆驼175峰、骡子26匹、毛驴64头。3月,解放军开始在哈密地区境内进行大规模剿匪战斗。哈密县剿匪任务主要由东路军负责,东路军由第六军十六师主力、民族军四十团骑兵三营组成,十六师师长吴宗先负责指挥。7月底,剿匪战斗基本结束[3]。
1952年4月,正式成立中共哈密地方委员会,第六军十六师党委不再兼中共哈密地委[3]。1970年,哈密专区改称哈密地区,仍驻哈密县。1977年1月6月,中国国务院批准,设立县级哈密市,以哈密县的哈密镇、城郊公社为主的部分地区为其行政区域[4]。1983年,哈密县并入县级哈密市。
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哈密地区,设立地级哈密市。2016年1月,中国国务院批准设立地级哈密市,原县级哈密市改设伊州区[5]。
注释
- ^ 1.0 1.1 中华民国内政部(编). 35.新疆省. 《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簡表》. 中国·上海市: 商务印书馆. 1947 [2024-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8) (繁体中文).
- ^ 2.0 2.1 刘国俊. 民国时期新疆盟旗制度的废除. 《新疆地方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2014, (2014年第1期): 48–54. ISSN 1004-1826 (简体中文).
- ^ 3.0 3.1 3.2 3.3 3.4 3.5 茹先古丽·吾满尔、郝备. 自治区党委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 编. 解放初期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哈密的历史回顾. 昆仑网·新疆党建网. 2022-08-08 [2024-09-01] (简体中文).
- ^ 郭桢 (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1977年). 中国政府网,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民政部行政区划处编,1986年12月第1版. 2007-03-23 [2024-09-01] (繁体中文).
-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哈密地区设立地级哈密市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