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市旗

曾被用于代表哈尔滨的旗帜

哈尔滨市市旗,是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曾用市旗,创始于1997年4月5日哈尔滨市政府颁布政府令《哈尔滨市市旗市徽制作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年5月1日正式实施,制作市旗和市徽[1]。然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同年11月18日发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自行制作和使用地方旗、徽的通知》,要求各级地方政府禁止自行制作和使用地方旗及地方徽[2]广州[3]宁波[4]等城市相继废除地方旗及地方徽,唯有哈尔滨没有作出相应的废除旗徽行动。由于中共中央办公厅没有严格要求一并废除禁旗徽通知生效之前通行的地方旗及地方徽,故此哈尔滨市市旗仍在法律层面上允许使用,但实际上,哈尔滨市政府在禁旗徽通知之后已经不再在公开场合使用市旗,市旗亦不在市内流通。直到1998年1月4日,哈尔滨市政府颁布政府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等60件规章的决定》,废除哈尔滨市市旗和市徽,哈尔滨市市旗的使用地位正式结束[5]

哈尔滨市
用途民用旗陆)、政府旗(海陆)​Small vexillological symbol or pictogram in black and white showing the different uses of the flag
比例2:3
启用日期1997年5月1日
废止日期1998年1月4日
形式旗形呈矩形,以中绿色作底色,主形为五瓣白丁香花,花蕊为六瓣雪花,下部由五条白色渐变的线条组成水的波纹(五线谱),波纹中间一白色浪花

设计

哈尔滨市市旗的形状、颜色、以及市徽图案,无论在旗帜正面或背面看时都是一样,只是方向有所不同。旗帜正面为旗杆在左之一面,为旗杆在右之旗帜背面,均应对应制作。市旗和市徽的规格和使用方法,由1997年5月1日生效的《哈尔滨市市旗市徽制作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订明。哈尔滨市政府同时制定了展示市旗和市徽时必须遵从的条件,以下作出相关简述[1]

象征意义

旗面背景为中绿色(蓝100+黄100),代表“可持续发展”,而市旗中央则绘有市徽图形。市徽上方是由五瓣白丁香花和六瓣雪花花蕊组成,下方则是五条白色渐变的线条组成水的波纹,波纹中间一点白色浪花等组成的圆形图案。市徽图形象征哈尔滨的五个要素,丁香花是哈尔滨市市花;雪花代表哈尔滨接近北方和寒冷天气;五条白色的波纹形似五线谱,象征松花江的浪花;波纹中间一点白色浪花形似音符,象征着太阳岛音乐城[1]

详细标准

《哈尔滨市市旗市徽制作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订明了哈尔滨市市旗的绘画方式。旗帜长宽比例为2:3,矩形,所有旗帜必须以指定比例及定位绘画,方算符合规格[1]

办法订明市旗旗面的通用尺寸如下:

式号 1号 2号 3号 4号 5号 车旗 签字旗 桌旗
长度 × 高度(厘米) 288 × 192 240 × 160 192 × 128 144 × 96 96 × 64 30 × 20 21 × 14 15 × 10

沿革

维护

根据《哈尔滨市市旗市徽制作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表述,市旗、市徽是哈尔滨的象征和标志,哈尔滨市政府有必要维护市旗、市徽的尊严,而且兼负创作和管理市旗、市徽事宜。而在哈尔滨市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市民,亦有责任爱护市旗和市徽,有权阻止破坏市旗的行为[1]

责任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哈尔滨市市旗市徽制作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审定销售企业部门,以及市旗、市徽的制作,批准市旗、市徽为内容的浮雕、立体雕塑的所在地,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据法律实施管理。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负责批准市旗、市徽的标准图案[1]

市旗使用礼节

使用场合

哈尔滨市政府有决定适宜使用市旗的场合的权利,例如全市性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和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及大型展览、展销活动,以及代表哈尔滨市参加中国举行的运动会和其他活动,皆可使用市旗。哈尔滨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礼堂、会场等场所亦可悬挂市旗[1]

市旗法律

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不得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市旗,他们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举报对市旗的破坏行为。

违反市旗法规定,未经有关部门审定同意制作、销售市旗、市徽或者将市徽标志在商标广告中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会对犯事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处以50至200元人民币罚款。以及使用破损、污损、褪色、不符合规格市旗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犯事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处以50至200人民币罚款。而在公众场合故意焚烧、毁损、涂划、沾污、践踏市旗、市徽的,由公安部门处以100至500元人民币罚款[1]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