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室
外室又称外妇、别室、别妇[1]:32、别宅妇[2]:67、外宅妇[1]:33是中国社会奉行一夫一妻多妾制背景下,男性在家庭之外,供养、同居的女性。通常是单身女性,在法律上无配偶身份,类似当代所称情妇。有当代研究者将之视为姬妾的一类[1]:32。
自秦汉起,中国实行全国性的户籍制度。男性与妻妾、子女,及其他家属通常登记在一个户籍之下。而他的外室和其所生的子女,则有不与他的家庭同居共籍的特征[3]:6。魏晋时,男性供养外室成为常见现象,唐朝时盛行,宋朝之后成为公开合法的现象[1]:31。
历史
汉朝文献记有外妻、小妻一类名词。外妻一词,最早可追溯至春秋时期,是男子在外地为官时所娶的妾。当代研究者认为秦汉时的外妻、小妻一类,不是后世认知的外室。最早外室称为“外妇”,即《史记·卷五十二》所记,刘肥“其母外妇也,曰曹氏”。《汉书》颜师古注曰:“谓与旁通者”[1]:32。
魏晋时,士族门阀制度形成。权贵、 官员等身份的男性在家庭之外,供养外室成为常见的现象[1]:33。唐朝社会,男性供养外室形成风气[2]:67。多称外室为别宅妇、外宅妇。当代研究者总结,当时外室有“居于他宅、不与主妻同居、不合法”三个特点[4]:61。中国古代家庭嫡庶分明,妻妾地位悬殊。居于外宅的姬妾“上无主妇管束,下有群仆侍候”,成为一家之主,“这是宗法制的维护者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的”。唐朝政府开始把权贵、官员偷娶外室的行为定义为通奸,而加以禁止[1]:33。唐玄宗时,曾多次下诏禁止置“别宅妇”,并将官员的“别宅妇”没入宫廷,以示惩戒[2]:67。在张庭珪请求下,唐玄宗放宽政策,不再将“外宅妇”没入宫廷,而是择人另嫁[1]:34。唐前期,外室多是“良家士女”出身,中唐以后,多是“妓人”、“倡家”,即歌妓、乐工、婢女一类出身,或称为“别第妓人”[4]:62。
宋朝以后,外室由隐密变为公开,由不合法变为合法[1]:34。明清时期,常见外出经商的商人在行商之处,以娶妻之名另立家室,是谓“两头大”。此类外室,被视为妾室。虽非明清法律许可,但现实中,经过人为美化后,与丈夫原配家庭具有“‘平等性’的地位”[5]:45—46。
所生子女
参见
注释
-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焦杰. 《中国古代的外室现象与妇女地位》. 妇女研究论丛 (北京市: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中国妇女研究会). 2003, (2003年第3期): 31—36 [2023-05-23]. ISSN 1004-2563 (简体中文).
- ^ 2.0 2.1 2.2 刘宇蓉. 《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湖北省武汉市: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1, (2011年第4期): 64—70 [2023-05-23]. ISSN 1672-984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24) (简体中文).
- ^ 3.0 3.1 姜泽峰. 《中国古代奸生子继承研究——以唐代之后为主要考察对象》 (硕士论文). 苏州大学. 2016 [2023-05-21] (简体中文).
- ^ 4.0 4.1 孙利竹. 第五章 唐代姬妾侍与主妻的关系;三、姬妾侍的特例——别宅妇的境遇. 《唐代姬妾侍研究——以唐代之后为主要考察对象》 (硕士论文). 陕西师范大学. 2017 [2023-05-23] (简体中文).
- ^ 焦存超. 第四章 对“两头大”家庭的分析. 《明清徽商“两头大”家庭研究》 (硕士论文). 中南民族大学. 2012 [2023-05-23]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