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成法(1959年—1989年2月25日),浙江省临海市上盘镇人,临海翼龙化石的发现人[1][2][3]

徐成法
性别
出生1959年
 中国浙江省临海县
逝世1989年2月25日(1989岁—02—25)(29—30岁)
 中国浙江省台州地区临海市
死因跳海自杀
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程度中学
知名于发现中国最大的翼龙化石

生平

1959年[4](一说1960年[5]),徐成法出生在浙江临海上盘镇岙里村一个采石工家庭[5]。中学时代,他就对地质岩层产生了兴趣[6]。中学毕业后,他继承了父亲的工作,和哥哥一起上山采石,并购买了许多地质学科普读物丰富自己的知识[5]。1978年,他在临近村落采石时发现了“脚印化石”,随后向上级反应,但被当作迷信物炸掉[4]。但徐成法并未灰心,他认为既然邻村有,自己村里应该也有。1984年,徐成法在村后采石场中发现了两块化石残片,大约手掌大小,中间嵌有略带弯曲的白色石带,石带形似白鹤的足肢,于是他写信给县博物馆,博物馆确认为化石,但一时难以判断为何种化石[4][5][6]。这激励了徐成法去寻找完整的化石。

1985年12月,徐成法又发现了一块既有翅膀又有身躯的化石,似鸟非鸟,之后又接连发现了三四块。为了弄清楚化石的性质,徐成法将化石制成标本,并给浙江省自然博物馆写信反映情况[4]。1986年4月15日,博物馆的古生物专家确定该化石属于翼龙化石,这是当时全中国发现的最大的、保存较完整的翼龙化石[4]。临海翼龙的发现,打破了原先“中国江南无翼龙”的观点,为研究翼龙的发展,以及中国东南沿海的古气候、古生态与地壳运动带来了巨大的帮助[5]

1986年12月5日,浙江省文化厅与临海市政府在上盘镇召开表彰大会,当场授予徐成法14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奖金500元,并授予上盘镇“翼龙之乡”锦旗一面。但授予奖励后,因部分村民嫉妒,徐成法开始遭到多方责难[4]。村民认为山是集体的,岩仓也是集体的,奖励不能归徐成法一个人。不久后,村里有人砍树时跌倒身亡,有村民认为徐成法破坏了风水。再加上临海政府为了保护翼龙化石,下令停止采石多日,20多位采石工人的误工补贴没有着落,一时徐成法成为了众矢之的,精神受到极大的打击,多次进入精神病院治疗,但未能痊愈[4]。1989年2月25日,徐成法抛下妻子与6岁的孩子,独自跳海自杀[4]

身后

1989年2月,徐成法的哥哥徐成连等人在采石时又发现了一具翼龙躯体化石和一个翼龙头部化石,鉴定结果表面两者不属于同一体。由于徐成法先前发现的四具翼龙化石均无头部,此次发现弥补了过去的不足,为此,浙江省文物局和台州地区专署、临海市政府于1989年6月共奖励徐成连等人2000元人民币,并给予补偿费5000元人民币,还对徐成法家属进行了慰问[3][7]

1989年1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将原采石场公布为“临海翼龙化石产地保护区”,保护范围包括翼龙化石层东西长50米、南北宽20米,从地面到化石下地层[5],还树立一方石碑,以中英双语分别刻上“临海翼龙化石产地保护区”、“Protected location of the site of excavation of the Linhai pterosaur fossils”[8]字样[4]

参考来源

  1. ^ 高燕. 临海发现七千万年前的翼龙化石. 浙江日报. 1986年4月16日: 1. 
  2. ^ 蜀丁. 从浙江发现的翼龙化石谈起. 化石. 1986年, (04期): 18-19. [失效链接]
  3. ^ 3.0 3.1 徐三见. 翼龙化石遗址保护措施已经落实. 浙江日报. 1989-07-20: 4. 
  4. ^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台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台州地区志》志余辑要. 杭州: 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6: 299–300 [2020-05-01]. ISBN 7-213-01321-1. 
  5. ^ 5.0 5.1 5.2 5.3 5.4 5.5 张忠良; 王金龙. 浙江省级风景名胜区 桃渚. 杭州: 杭州大学出版社. 1995: 56–60 [2020-05-01]. ISBN 7-81035-672-0. 
  6. ^ 6.0 6.1 陈相法、王宋富. 临海翼龙 江南“神话” . 浙江国土资源. 2006, (03): 58-59. ISSN 1672-6960. 
  7. ^ 徐三见. 临海又发现翼龙化石. 东南文化. 1990, (06): 349 [2020-05-04]. ISSN 1001-179X.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03). 
  8. ^ 周向潮; 徐三见. 历史文化名城临海. 杭州: 杭州人民出版社. 2002: 125–128 [2020-05-01]. ISBN 7-213-023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