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报理论

理论

应报,或译为应报理论应报主义应报式正义(英语:Retributive Justice)是刑罚学的理论之一,认为因果报应是自然的理性,而刑罚的理由即仅只是犯罪的应报。在刑罚理论中,通常亦等同于绝对理论

内涵

应报理论的根源“应报思想”是人类社会中相当古老的思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或是“杀人偿命”的说法,就是这种思想的体现。但近代应报理论的主张已经与应报思想有别,该理论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平衡行为人行为所产生的罪责,以实现正义。换句话说,应报理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使社会正义回复犯罪前的状态。基此,应报理论所强调的重点就是“刑罚必须与罪责相等”,也就是罪责原则。由于应报理论著眼于犯罪事实,因此可以说其注重的是过去所发生的行为,而不是这个行为结果是由谁造成的。

应报理论的代表人物是两位德国哲学家康德黑格尔,黑格尔认为应报理论具有逻辑辩证上的必要性,盖“犯罪是行为人对法律的否定,而刑罚则是对法律否定的再否定(德语:Negation der Negation)”。亦即:犯人否定法律,国家用刑罚否定犯人,借此声明法律仍是对的,犯人才是错的。

虽然在中文文献上,有学者将应报理论翻译成“报应理论”,但不管中文翻译为何,本质上都和中文“报应”、“报复”的意义不同。应报理论所强调的,是刑罚不能超过行为人的罪责。

兴衰更迭

自19世纪以来,在犯罪学上,应报理论为古典学派所采,与之相对的是实证学派所采取的预防理论

1960-1970年代,犯罪学的社会学派鉴于犯罪预防措施无效的实证研究,又逐渐走回应报理论(称为新应报理论或新古典主义),以及与应报有所区别,但同样出于矫治失望的“威吓理论”。此一转折并带动了以美国为首,自1975年左右开始、迄今更因恐怖主义而越演越烈的“重刑化”浪潮,美国著名的“三振出局法”、“洁西卡法案”、“爱国者法案”都出于此思潮[1]

而自1982年元洲街邨安安幼稚园斩人案发生后,香港政府对精神病患者犯罪判刑,亦酌取新古典主义观念,主要是大幅提高被判无限期医院令犯人假释的门槛(实际上变成终身监禁且一般不得假释;就算获假释,若犯人因病发再次犯案,担保人及负责医生将一并被控发假誓),以保障社会安宁。因此,无限期医院令成为香港在停止执行缳首死刑后,法庭可判处的最高刑罚,较一般终身监禁为重。

中华民国在进入21世纪后也感染了此风潮,例如民国95年7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采取“宽严并进的刑事政策”[2],这十几年间三番两次提高强制性交罪醉态驾驶罪肇事逃逸罪等等的刑度,都是社会在对矫治预防成效失望之际所采取的自我防卫策略。

大约自1980年代中叶开始,一些司法人员和被害者团体开始注意到被害人于传统的刑事诉讼中不被重视的境况。为了促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伤痛被国家重视,为了让犯人认识他造成被害人怎样的伤害,给犯人道歉或弥补的机会,所以在加拿大新西兰等地开始仿效当地原住民的风俗,试行修复式正义。这是有别于将重点置于犯人身上的应报理论和预防理论,开始重视被害人的刑事司法新模式[1];然而,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修复式正义,对于一些案件,修复式正义反而会造成更大的不义,对受害者造成更多的伤害。

注脚

  1. ^ 1.0 1.1 但实际上,自1950年代以来,犯罪学上与社会学派立场不同的心理学派,就不断有实证研究指出矫治的效果与矫治成功的条件,让人得以不断精进矫治的理论和技术。所以新应报理论和吓阻理论的抬头,可说是基于社会学派对心理学进步的眼盲。详细的辩正见:Andrews, Donald Authur; Bonta, James. Chapter 13 - Getting Mean, Getting Even, Getting Justice: Punishment and a Search for Alternatives. The Psychology of Criminal Conduct 5. Amsterdam, Boston et al.: Anderson Publishing, Lexis Nexis. 2010. ISBN 978-1-4224-6329-1 (英语). 
  2. ^ 许福生. 《犯罪問題焦點》寬嚴併進.有效防制. 中华民国法务部. 2005-11-29 [2013-08-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20). 

参阅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