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委员会
背景及功能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5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组成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13年12月4日正式宣布就2016年香港立法会选举和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展开咨询,为期五个月[1]。
12月14日,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形容,2017年行政长官选举的提名委员会组成,是政改咨询的重中之重[2]。谭志源重申,首轮政改咨询希望集思广益,认为社会暂毋须对2017年特首选举的提名委员会组成及提名程序过早下定论。期望在为期5个月的咨询期内,各界能求同存异,最终能得出共识方案。他还指,政府的角色是居中协调,希望各界在法律基础上找到融合点,而由于中央有特首任命权,特区政府亦要照顾中央的立场和顾虑。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831框架),规定了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须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时任行政长官梁振英认为,“广泛代表性”应考虑香港社会各个界别,如果只追求人数多,施政和政策都会向贫穷人士倾斜[3]。
参见
参考文献
- ^ 香港政府宣布启动首轮政改咨询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BBC中文网,2013-12-4
- ^ 政府重点咨询提名委员会组成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星岛日报,2013-12-14
- ^ 梁振英:表达不满不应霸街 应通过政策解决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大公报. 201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