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乙宇同

於乙宇同(韩语:어을우동,1430年/1440年?—1480年十一月十八[1]),也作於宇同어우동)、於于同어우동)、於乙于同어을우동),朝鲜王朝成宗时期的女诗人、作家及画家。本贯尚州朴氏,名不详,承文院知事朴允昌박윤창[2]与夫人郑氏之女。

於乙宇同
朝鲜王朝成宗时期的女诗人、作家、画家
朝鲜王朝贵族
於乙宇同、於宇同
位号惠人
出生
朝鲜李朝
婚姻名分正室
逝世1480年
朝鲜李朝汉阳
亲属
父亲承文院知事朴允昌
母亲郑氏
泰江守李仝(离异)
夫之父永川君李定
夫之嫡母权氏
夫之继室不详
兄弟朴成根
2人
1人

由于她曾与多名男子发生性关系,不符合当时社会的礼教规范,故有“毒妇”、“妖妇”、“淫妇”、“恶女”[3]、“色女”等称号。“於乙宇同”是她自己取的名字,意为“与男人苟合”,文献中有时也会与姓氏连称,称为어우동(朴於宇同)。

生平

出身与婚姻

朴氏出身士族,是两班家庭的大家闺秀,后嫁给朝鲜王朝宗室孝宁大君嫡五子永川君李定之庶长子、正四品泰江守李仝이동)为正妻,封为正四品外命妇惠人혜인)。但有人怀疑她的母亲郑氏亦有与他人私通,因为郑氏曾经说过人人都有情欲,只是她的女儿诱惑男性特别突出[4],更有人指她并非朴允昌的亲生女儿[5]

她的婚姻并不幸福,丈夫宠爱妓生燕轻飞。有一次泰江守聘银匠回家制造银器,当时的惠人朴氏见到银匠,触动了情欲,就假扮女仆与他私通,泰江守发现奸情后就把她休弃并逐出家门[6]

被休后的生活

她被休后返回娘家,独自坐着悲叹,女奴见到她在叹息,就安慰主人不要伤心,并介绍出身颇为高贵且容貌姣好,曾为宪府都吏的吴从年与她匹配,朴氏答应了。[7]一天女奴邀请吴从年来到,朴氏就和他发生性关系。自此她就经常遣女奴在外物色美男子,与他们发生性关系,其中有宗室(如方山守李澜[8]、守山守李骥[9])、官吏(如内禁卫具诠[10]学录洪璨[11]书吏甘义享[12])其他士大夫(如典医监生徒朴强昌[13]生员李承彦[14]),甚至良民[15]、奴隶[16]也有。《朝鲜王朝实录》和《燕山君日记》都有不少她与男子有染的记载,而她遇到一些特别喜爱的男子时,还会把他们的名字在身上,例如把李澜、朴强昌的名字刺在手臂[8][13],把甘义享的名字刺在背部[12]

玉泪丁东夜气淸 / 옥은 눈물처럼 흘러 밤 기운 밝은데
白云高卷月分明 / 흰구름 높이 걷히니 달이 더욱 밝구나
间房叔谧余香在 / 한칸 방 은밀하여 임의 향기 남아 있어
可写如今梦里情 / 꿈결같던 그리운 정 지금 능히 그려 보네

有时她会假扮成民女[8]妾侍[9]、妓生[14],经过男子的家门前,或打扮得很漂亮地出游、荡秋千,不少男子一看见她就对她有意[9][14][10],然后和她同床共寝。后来她成为当时有名的荡妇[15],艳名远播,有些男子就主动找她,想和她发生性关系,有些以假身份接近她,如良民李谨之知道她热衷于性事,就假称自己是方山守李澜的伻人(使者)去见她[15],有些男子甚至胁迫她发生性行为,例如密城君的家奴知巨非看见她在刚天亮时在外,就说要把她乘夜外出之事宣扬,令她下狱来威胁她与他性交[16]。除了男子喜欢找她外,她也会主动引诱男子,例如到她家跟她商讨卖奴婢之事的朴强昌[13]。当她窥见初登第的洪璨经过方山守李澜家门前,就对他有了性欲望,后来在路上遇到洪璨,就用衣袖轻拂他的脸来挑逗他,他就跟朴氏回家交欢[11]

下场

后来於乙宇同被方山守李澜逮捕入狱,李澜说如果乙于同把所有和她有过性关系的人都供出来,她就可以免除重罪[17],于是她就列出了一些人名,但当中的鱼有沼卢公弼金世𪟝金偁金晖郑叔墀都没查出曾经和她发生过关系,方山守就说鱼有沼曾在於乙于同隔壁借宿,然后暗中派人邀请她到祠堂发生关系,并送她玉环为信物;又说金晖在社稷洞遇到於乙于同就借了路边的住家与她性交[18]

朝中大臣对於乙宇同一案如何判决有不同的看法,郑昌孙[19]金国光姜希孟[20]李克培[21]洪应韩继禧[22]、左承旨蔡寿、左副承旨成伣[23]等人认为,於乙于同按刑律罪不至死,建议成宗依律把她远配;但沈浍[24] 尹弼商[25]玄硕圭[26]等人认为於乙于同身为士族之女、宗亲之妻,却无论亲戚贵贱,都可以发生关系,可谓伤风败俗,向成宗建议把她处死。最后在成宗十一年农历十一月十八日按《大明律》下令把她处以绞刑[27],并把她的名字从《璿源录》削除[28]。而证实和她有过性关系的人都因应身份地位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由杖刑至极刑不等[29],只有李承彦因为擅长射箭和精通音律,并且不知道于乙于同为士族女子,因而得到赦免,可以考科举[30]

评价

於乙于同身为士族女性,却有多名性伴侣,是当时朝鲜的儒家社会和封建礼教所不能接受的,当时朝中官员无论是否赞成把她处死,都认为她的淫乱至极,形同娼妓,败坏纲常,把她视为淫妇、妖女。但另一方面,於乙于同颇有才华,写有不少汉诗,《慵斋丛话》(용재총화)、《松溪漫录》(송계만록)、《大东诗选》(대동시선)均有她写有汉诗的记载。其中《扶余怀古》是较为人知的一首[31]

白马台空经几岁 / 백마대 텅빈 지 몇 해가 지났는가
白马台空经几岁 / 백마대 텅빈 지 몇 해가 지났는고
落花岩立过多时 / 낙화암은 선채로 많은 세월 지났네.
靑山若不曾缄黙 / 청산이 만약 침묵하지 않았다면
千古兴亡问可知 / 천고의 흥망을 물어서 알 수 있으련만

然而《松溪漫录》、《秋江冷话》虽然肯定她的诗才,却仍然对她有淫乱和风纪败乱的负面评价。虽然她的所作所为不符合封建社会对女性的道德规范,但《慵斋丛话》中却有记载她被处刑时有良家子女为她流下同情之泪[3]。而她的母亲郑氏则认为人人皆有情欲,於乙于同诱惑男性之举亦不过是比较突出而已[4]

有关於乙于同的作品

於乙于同特立独行为朝鲜史上罕见的奇女子,因此不少虚构作品都以她的生平事迹为题材。例如1985年异园树所著的历史小说妖花於乙宇同》(요화어을우동);同年李长镐이장호)执导的电影《於宇同》就以她的生平为蓝本进行改编,并由李甫姫饰演於于同;1987年又有改编自异园树原著小说、金基铉执导的电影《妖花於乙宇同》;2003年MBC电视台制作的电视剧《於乙于同》;2007年SBS电视台制作电视剧《王与我》亦有於乙于同一角,由金思朗饰演。

家庭

参见

参考资料

  1. ^ 逝世时间为1480年的农历十一月十八日
  2. ^ 《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於乙宇同,乃承文院知事朴允昌之女也。”
  3. ^ 3.0 3.1 朝鮮史を駆け抜けた女性たち④〉 於于同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08-10-29.
  4. ^ 4.0 4.1 《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人颇疑於乙宇同之母郑氏,亦有淫行,尝曰:‘人无情欲?吾女之惑男,特已甚耳。’”
  5. ^ 《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说经安润孙曰:‘臣闻於乙宇同之母,亦有丑行,其父朴允昌谓於乙宇同,非吾女,其淫行,自其母而然。’”
  6. ^ 《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仝尝邀银匠于家,做银器,於乙宇同见而悦之,假为女仆,出与相语,意欲私之。仝知而即出之。”
  7. ^ 《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於乙宇同还母家,独坐悲叹,有女奴慰之曰:‘人生几何,伤叹乃尔?吴从年者,曾为宪府都吏,容貌姣好,远胜泰江守,族系亦不贱,可作配匹。主若欲之,当为主致之。’於乙宇同颔之。”
  8. ^ 8.0 8.1 8.2 《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於乙宇同)又尝以微服,过方山守澜家前,澜邀入奸焉,情好甚笃,请澜刻名于己臂涅之。”
  9. ^ 9.0 9.1 9.2 《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又端午日,(於乙于同)靓妆出游,翫秋千戏于城西,守山守骥,见而悦之,问其女奴曰:“谁家女也?”女奴答曰:“内禁卫妾也”遂邀致南阳京邸通焉。”
  10. ^ 10.0 10.1 《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内禁卫具诠与於乙宇同隔墙而居,一日见於乙宇同在家园,遂逾墙,相持入翼室奸之。”
  11. ^ 11.0 11.1 《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学录洪璨,初登第游街,过方山守家,於乙宇同窥见,有欲奸之意,其后遇诸途,以袖微拂其面,璨遂至其家奸之。”
  12. ^ 12.0 12.1 《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书吏甘义享,路遇於乙宇同,挑弄随行,至家奸焉,於乙宇同爱之,亦涅名于背。”
  13. ^ 13.0 13.1 13.2 《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典医监生徒朴强昌,因卖奴,到於乙宇同家,请面议奴直,於乙宇同出见强昌挑之,迎入奸焉,於乙宇同最爱之,又涅名于臂。”
  14. ^ 14.0 14.1 14.2 《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生员李承彦,尝立家前,见於乙宇同步过,问于女奴曰:‘无乃选上新妓?’女奴曰:‘然。’承彦尾行,且挑且语,至其家,入寝房,见琵琶,取而弹之。於乙宇同问姓名,答曰:‘李生员也,曰长安李生员,不知其几,何以知姓名?’答曰:‘春阳君女婿李生员,谁不知之?’遂与同宿。
  15. ^ 15.0 15.1 15.2 《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又有李谨之者,闻於乙宇同喜淫,欲奸之,直造其门,假称方山守伻人,於乙宇同出见谨之,辄持奸焉。”
  16. ^ 16.0 16.1 《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密城君奴知巨非居邻,欲乘隙奸之,一日晓,见於乙宇同早出,劫之曰:‘妇人何乘夜而出?我将大唱,使邻里皆知,则大狱将起。’於乙宇同恐怖,遂招入于内奸之。”
  17. ^ 《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时方山守澜,在狱中,谓於乙宇同曰:‘昔甘同,以多奸夫,不坐重罪,汝亦无隐所私,多所逮引,则可免重罪矣。’”
  18. ^ 《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以此,於乙宇同多列奸夫,澜又引鱼有沼、卢公弼、金世𪟝、金偁、金晖、郑叔墀,皆无左验得免。‘有沼尝避寓於乙宇同邻家,潜遣人,邀致其家,奸于祠堂,期以后会,赠玉环为信。金晖遇於乙宇同社稷洞,借路傍人家通焉。’”
  19. ^ 《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郑昌孙议:‘於宇同,以宗亲之妻,士族之女,恣行淫欲,有同娼妓,当置极刑。然太宗、世宗朝,士族妇女,淫行尤甚者,虽或置极刑,其后皆依律断罪,今於宇同,亦当依律断罪。’”
  20. ^ 《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金国光、姜希孟议:‘於宇同以宗室之妇,恣行淫欲,苟适于意,勿嫌亲戚贵贱,媚悦相奸,伤败彝纶,莫甚于此。宜从祖宗朝权制,置诸重典,使闺门幽邃之中,淫秽之徒,闻之而警省可也。然帝王用刑,钦恤为上,祖宗朝,但尹脩、李贵山妻处死,其后士族妇女失行者,并用律文断之。况律设定法,不可以情高下,若以事迹可憎,而律外用刑,则任情变律之端,从此而起,有妨圣上好生之仁。请依中朝例立市,使都人,共见惩艾,然后依律远配。’”
  21. ^ 《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李克培议:‘太宗朝,承旨尹脩妻,奸盲人河千庆,世宗朝,观察使李贵山妻,奸承旨赵瑞老,皆处死,其后判官崔仲基妻甘同,称娼妓,横行恣淫,而减死论断。今於乙宇同,以宗室之妻,恣行淫欲,无所畏忌,虽置极刑可也,然律不至死,请减死远配。’”
  22. ^ 《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洪应、韩继禧议:‘国家议罪,一从律文,不可任情轻重。况圣上临御以来,凡刑杖防,从宽典,无有法外论断者。於乙宇同之丑恶,固宜置之极刑,然人主之仁,当于死中,求生道,况本非应死者乎?请依律论断。’”
  23. ^ 《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左承旨蔡寿、左副承旨成伣等曰:‘於乙宇同之罪虽重,然揆律不至死。古人云:“守法坚如金石,信如四时。”今若置诸极刑,恐法毁矣。’”
  24. ^ 《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沈浍议:‘於宇同之罪,按律则不至死,然以士族妇女,淫行如此,关系纲常,请置极刑,以鉴后来。’”
  25. ^ 《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尹弼商议:‘於乙宇同,败坏纲常,有累圣化,此而不诛,淫风何由而戢?男女之情,人之所大欲,法不严峻,则人将肆欲,郑、卫之风,从此起矣。乞将此女,置之重典,以警其余。’”
  26. ^ 《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玄硕圭议:‘於乙宇同,以士族之女,宗室之妻,恣行淫秽,玷污圣化,宜置极刑,以警一国耳目。’”
  27. ^ 《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绞於乙宇同。”
  28. ^ 《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宗簿寺启:‘泰江守弃妻於乙宇同,以淫行罪,受极刑,请于《璿源录》削其女子名。’(成宗)从之。”
  29. ^ 《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义禁府启:‘方山守澜、守山守骥,於乙宇同为泰江守妻时通奸罪,律该杖一百、徒三年、告身尽行追夺。’命赎杖,收告身,远方付处。”
  30. ^ 《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朴璟启:‘李承彦通士族妇女,不宜赴举。’上顾问左右。李克基对曰:‘於宇同行同娼妓,承彦偶尔相奸,其不知士族无疑耳。’上曰:‘承彦之有才与否,予实不知,然以此终身废弃不可。’伟曰:‘承彦善射。’应曰:‘承彦生员壮元,且善射,又善音律,其为人可用。且不知而奸之,情实可恕。’上曰:‘然。’”
  31. ^ 於乙于同《扶余怀古》:“白马台空经几岁?落花岩立过多时。青山若不曾缄默,千古兴亡问可知?”
  • 《朴氏世谱》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