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琼(?年—?年),字公献山东东昌府临清州人,民籍。明朝进士

生平

正德十一年(1516年)丙子科山东乡试举人[1],嘉靖五年(1526年)丙戌科第二甲第六十三名进士[2][3],授刑部主事,历升郎中,嘉靖十二年(1533年)九月天文生董至告发建昌侯张延龄谋逆,刑部自尚书聂贤等人以其为国戚,上疏轻判,嘉靖帝大怒,以张延龄罪在十恶,宜从重典,下刑部狱论死罪,聂贤被夺俸一年,刑部司官下锦衣卫拷讯,林琼遂被罢官[4]。著有《霜柏稿》。

参考资料

  1. ^ 《山东通志》
  2.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3.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4. ^ 《直隶临清州志》卷之七·选举:林琼,嘉靖丙戌科,任刑部郎中,有传。林琼字公献,嘉靖丙戌进士,授刑部主事,性简澹,论事依古意。有天文生董至者,诬建昌侯谋逆,诏下司寇狱,琼廉其状,穷治无验,力白侯枉,上怒,罢琼官,侯卒得不诛。琼归,杜门扫迹,非先圣之书不读,为文雄蔚渊举。奖掖后进,一时名士及门者甚众,论者谓其节概磊落,如严霜孤松,门人镌所著文曰《霜柏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