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国旗
比利时国旗(荷兰语:Vlag van België、法语:Drapeau de la Belgique、德语:Flagge Belgiens)是由黑、黄、红三条竖条组成的三色旗;三条垂直的设计取自法国国旗,而它的颜色则是取自布拉班特公爵(Brabant)徽章的颜色。挂起时,黑色必须靠在旗杆一侧。
用途 | 国旗 |
---|---|
比例 | 13:15 |
启用日期 | 1831年1月23日 |
形式 | 黑、黄、红的垂直三色,技术上是国旗,但极少见。 |
用途 | 国旗、民用旗(海) |
比例 | 近似2:3 |
形式 | 如上所示,较国旗常见。 |
用途 | 政府旗(海) |
比例 | 2:3 |
启用日期 | 1950年 |
形式 | 如上所示,中央白色部分有戴黑色皇冠的黑色狮子,狮子伸出红色的舌头。 |
用途 | 军旗(海) |
比例 | 2:3 |
启用日期 | 1950年2月23日 |
形式 | 白色背景上有黄色圣安得烈十字,上下镶红色,左右镶黑色,顶部有皇冠置于交叉大炮之上,底部有生了污垢的锚。 |
正式的国旗比例是罕有的13:15,这种配置很少见。相反地,在大多数场合上使用的是常见的2:3或相近比例的国旗,连大多数政府机关与行政机构也是使用这种国旗[1] 。
颜色意为纹章,为黑色盾牌和红色爪子和舌头的黄色狮子。
这面旗帜在1831年1月23日被正式采纳为比利时国旗,它最早源自独立战争时期比利时人抗击荷兰统治时所使用的战旗。
比利时历史旗帜
历史上的国旗
在查理大帝死后,现今的比利时领土(除佛兰德伯国之外)变成洛塔林吉亚王国的一部分,其国旗是由水平的两条红色中间夹白色组成[2]。这片领土后来传到西班牙手中,在神圣罗马帝国的查理五世加冕之后,国旗上加入了西班牙的黄色与红色。从十六世纪一直到十八世纪末,比利时的颜色一直维持红色、白色与黄色[2]。有时,国旗的白色部分会有红色的勃根地十字旗[2]。
在奥地利统治期间,曾尝试过若干种不同的国旗,直到奥地利皇帝强制使用为止。布鲁塞尔反对这项措施,并跟随法国的例子,红黄黑的帽章开始出现,这些是布拉班特公国的颜色[2]。这些颜色于是对应到哀诺国、林堡公国与卢森堡省的红色狮子,布拉班特公国的黄色狮子,以及佛兰德伯国与那慕尔省的黑色狮子[2]。
目前国旗的独立与采用
1830年8月26日,皇家铸币局剧院暴动的隔天,比利时革命开始,布鲁塞尔市政厅挂上法国国旗。贸然替换掉附近纺织店缝制的红黄黑水平三色旗,与布拉班特革命使用的旗帜相似[2]。结果,比利时宪法第193条规定比利时国旗的颜色是“红色、黄色与黑色”,顺序与上述的正式国旗不同[3]。 1831年1月23日,国旗的条纹从水平改成垂直,10月12日国旗来到了现今的样式,黑色位于旗杆侧。
设计与规范
- 比利时协议的官方指南说明国旗高2.6米、宽3米[2],因此比例是13:15。每一条条纹占旗帜的三分之一宽。
颜色标准 | 黑 | 黄 | 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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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tone | Black | 115 | 32 |
网页颜色标准 | #000000 | #FFE936 | #FF0F21 |
RGB[4] | 0-0-0 | 255-233-54 | 255-15-33 |
CMYK[2] | 0-0-0-100 | 0-8.5-79-0 | 0-94-87-0 |
各种样式
-
比利时海上用旗、纵横比1:1
国旗与民用旗
国旗的法定比例是罕有的13:15,且很少见。比例相近于2:3的旗帜在大多数场合上被使用,连大多数政府机关与行政机构也是使用这种国旗[1]。罕有的13:15比例可能源自于19世纪外交部的一道指示,根据该指示,正式国旗是2.6米高,3米宽[3]。
比例2:3的旗帜技术上属于民用旗,是给在海上行驶的商船使用的旗帜[5]。
军舰旗
比利时的军舰旗是以白色为底,上有圣安得烈十字呈现的国家代表三色,以及在顶部有黑色皇冠在交叉大炮上,底部是黑色船锚。这面旗帜在1950年被制造出来,就在比利时海军重新建立的不久之后,在此之前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时英国皇家海军的一部分,并让人联想起皇家海军的白船旗[6]。
比利时也有正式的海上用旗,与国旗相同,不过比例为1:1,为一正方形[6]。
皇家旗及皇室宫廷使用的旗帜
比利时皇家旗是现任国王的个人旗,现任国王为菲利普,特色是他的花押字“F”(荷兰语的“Filip”),以及在四个角落交叉的“P”。此皇家旗与过去君王相差不大[7]。
值得注意的是,在布鲁塞尔王宫与拉肯王家城堡上的国旗使用的不是上述任何的比例。其比例是非正规的4:3,使得它高度超过宽度[7]。条纹仍然是垂直,此比例解释是为了美观的考量,因为宫殿很大,旗帜因此是从远低于其高度的地方往上看,由于透视缩短,这会让旗帜看起来比较正常[7]。
当国王在比利时时,旗帜升起于宫殿上,不一定代表国王在宫殿中。当国王在其他国家进行国事访问或在比利时境外度假时,旗帜便降下[7]。此规则有些许例外,但一般来说,旗帜的升起与否,可以作为国王是否在境内的一个合理可靠的参考。
协议
因为比利时是采行联邦制,比利时国旗与各行政区划旗帜的位阶原则上相同[2]。然而,当旗帜被升起、降落或在游行中使用时,国旗优先于其他所有旗帜[2]。
优先级如下:[2]
参考资料
- ^ 1.0 1.1 See for example the Belgian Federal Government's website, where they do not display the official proportions of the national flag: Belgian Flags. Belgian Federal Government. 2008 [October 3, 20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1-13).
-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Van den Bussche, E., Chief of Protocol, Belgian Federal Department of the Interior. Noble Belgique, ô Mère chérie - LE PROTOCOLE EN BELGIQUE (PROTOCOL IN BELGIUM). Heule: Editions UGA. 2008. ISBN 978-90-6768-935-9 (法语).
- ^ 3.0 3.1 Belgium. 世界旗帜网. June 6, 2009 [October 3, 20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11-23).
- ^ Converted from CMYK using an online colour converter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Civil flag and Ensign of Belgium. Flags of the World. April 17, 2009 [November 3, 20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1-25).
- ^ 7.0 7.1 7.2 7.3 Belgium: Royal standard. 世界旗帜网. [July 3, 20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