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总统
爱尔兰总统(爱尔兰语:Uachtarán na hÉireann)是爱尔兰共和国的国家元首。
爱尔兰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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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achtarán na hÉireann(爱尔兰语) | |
尊称 | 总统阁下 (Uachtarán) or 阁下 (A Shoilse) |
官邸 | Áras an Uachtaráin |
机关所在地 | 爱尔兰都柏林 |
任命者 | 直接投票 |
任期 | 7年 (可连任一次) |
先前职位 | 爱尔兰自由邦国王(爱尔兰自由邦总督) |
首任 | 道格拉斯·海德 |
设立 | 1938年6月25日 |
薪资 | €250,000[1] |
网站 | president |
选举
爱尔兰总统是由爱尔兰人每七年选出。但是,如果爱尔兰总统府提前出现空缺,爱尔兰政府必须在六十日内举行选举,选出继任人。总统选举是根据可转移单票制,以秘密投票方式进行。
虽然所有在爱尔兰居住的爱尔兰和英国公民可以在下议院选举投票,但只有十八岁或以上的爱尔兰公民可以在总统选举投票。所有总统候选人必须是三十五岁或以上的爱尔兰居民,和
- 得到爱尔兰国会(Oireachtas)至少二十名议员提名
- 得到至少四个县议会或市议会提名
- (如果候选人是现任总统或前总统)自己提名
根据爱尔兰宪法和其他法律,总统选举结果是由监票司宣布胜出的候选人。如果多一个候选人被宣布胜出,监票司必须终止选举和选出最后胜出者。所有总统只可以连任一次。
由于2004年时任总统玛丽·麦卡利斯在没有竞选对手底下自动连任,有些政治人士建议更改现有选举法(降低国会议员提名数目,由20名议员降低到五至十名议员),令候选人可以更加容易地参选。
职务和权力
由于爱尔兰宪法设立国会政府体系(即所谓威斯敏斯特制 Westminster System),爱尔兰总统的职权是象征性的。几乎所有总统职权是必需在依照宪法或政府有法律约束力的忠告底下行使。爱尔兰总统不是其国家的首长(爱尔兰国家首长地位是由爱尔兰内阁全体担任)[来源请求],与其他国家总统不同。但是,爱尔兰内阁要经常地向总统汇报其国内和外交政策。
爱尔兰总统拥有以下的权力:
任命爱尔兰内阁和法官
爱尔兰总统是有权任命总理(Taoiseach),其他内阁官员和法官,并且有权接受他们的请辞。总理候任人选是由爱尔兰下议院(Dáil Éireann)产生。内阁官员人选是由总理选出。法官人选是由总理提名。总统在总理的忠告底下辞退内阁官员。如果总理失去国会信任,他必须辞职。
主持下议院开幕和解散下议院
爱尔兰总统是有权主持下议院开幕和解散下议院。这权利是由爱尔兰内阁忠告底下使用。
签署国会法案成为法律
爱尔兰总统是有权签署由爱尔兰国会(Oireachtas)通过的法案成为法律。除非使用专用预留权利(Discretionary Power),爱尔兰总统不准否决由爱尔兰下议院(Dáil Éireann)和上议院(Seanad Éireann)通过的法案。
在外交事务上代表国家
这权利是由爱尔兰内阁忠告底下使用。爱尔兰总统有权任命爱尔兰驻外大使和接受其他国家大使的任命。在签署条约方面,内阁官员会以总统的名义签署条约。
国家军队最高司令
爱尔兰总统是国家爱尔兰军队的最高司令。职权是象征性的。
特殊限制
爱尔兰总统有以下的限制:
- 不准没有政府许可下离开爱尔兰共和国国土。
- 总统在向爱尔兰全国或向爱尔兰国会任何一个议院发表演讲前,必须经政府同意。这个情况是罕见的。
- 根据不成文的惯例规定,总统不能直接批评现任政府。
专用保留权力
爱尔兰总统是拥有某些专用保留权力,能在任何时候使用。但是,在使用保留权力前,总统必须咨询爱尔兰国务委员会。国务委员会的忠告并不带有法律约束力,总统不需要跟随国务委员会的忠告。
爱尔兰总统拥有以下的专用保留权力:
将已通过的法案提交到最高法院
爱尔兰总统,在咨询爱尔兰国务委员会后,可以将爱尔兰国会通过的法案提交到爱尔兰最高法院,以便审查其法案是否违犯爱尔兰宪法。如果最高法院裁定该法案违犯爱尔兰宪法,总统便不可以签署法案成为法律。这种专用保留权力是最经常地被使用的。爱尔兰历任八位总统,便有六位总统使用过这种专用保留权力。但爱尔兰总统不能将以下的法案提交到最高法院
- 财政预算案
- 宪法修正案
- 紧急法案
将已通过的法案提交到人民表决
如果众议院三分之一的议员和参议院大多数的议员签署请愿,要求爱尔兰总统将法案提交到人民表决,总统,在咨询国务委员会后,可以拒绝签署法案成为法律,直到以下事件发生:
- 人民在公民投票下通过法案
- 众议院在八个月内举行大选,重新开议
这种专用保留权力从未被使用,因为历史上,执政党永远在参议院拥有大多数席位,令平常在众议院拥有至少三分之一议席的反对派阵营不能联署请愿。
拒绝解散众议院的请求
如果爱尔兰总理被发现“已不能令众议院的大多数议员继续支持他”,爱尔兰总统有权拒绝审批解散众议院的请求。如果解散众议院的请求被总统拒绝,总理必须立即请辞。这种专用保留权力从未被使用,但在1944年,1982年,和1994年,某些事件令总统可以在必要时间内行使这种权利。
这种专用保留权力的争议
由于爱尔兰宪法规定这种专用保留权力只可以由总统“酌情使用”,任何政党领袖都不能企图影响或左右总统的决定。但是,由于爱尔兰宪法存在英语和爱尔兰语二个官方版本,这种专用预留权利存在一定的争议。
在英语版的爱尔兰宪法,“酌情使用”的条款被写为“由总统专人使用”(exercised by the President's absolute discretion),但是,在爱尔兰语版的爱尔兰宪法,“酌情使用”的条款反而被写为“由总统在他自己的忠告之下使用”(“chomhairle féin”;“chomhairle”原型为“comhairle”,意为“忠告”[2];“féin”意为“自己(的)”[3])。有法律专家[谁?]相信,如果依照英语版的爱尔兰宪法执行这个预留权利,总统可以拥有一些与反对派阵营或执政党进行通话的自由。但是,如果依照爱尔兰语版的爱尔兰宪法执行这个预留权利,总统将不可以与反对派阵营或执政党进行任何通话。
根据《爱尔兰宪法》第25条第四章第六节和第五章第四节,当英语版法律和爱尔兰语版法律意思冲突的时候,以爱尔兰语版法律为准[4]。所以,许多专家相信在总统使用这种专用预留权利之前,总统不可以与反对派阵营或执政党进行任何通话。这个因为不同语言版本产生之分歧令许多爱尔兰总统不愿意使用这种专用保留权力。
缩短参议院辩论法案的时间
爱尔兰总统,在众议院要求和咨询爱尔兰国务委员会后,有权限制参议院辩论法案的时间,以便约束参议院拖延通过紧急法案的权力。
任命特殊委员会
爱尔兰总统,在参议院要求和咨询爱尔兰国务委员会后,有权任命一个特殊委员会,以便解决国会参、众两院在任何法案的分歧。
向爱尔兰国会发表演讲
爱尔兰总统,在咨询爱尔兰国务委员会后,有权向爱尔兰国会(Oireachtas)任何一个议院(或国会参、众两院全体)发表演讲。条件是爱尔兰内阁必须完全地同意演辞内容。这种专用保留权力被使用过四次:总统埃蒙·迪·华理拉使用过一次,总统玛丽·罗宾逊使用过二次,总统玛丽·麦亚烈斯在千禧年元旦前使用过一次。
向爱尔兰全国发表演讲
爱尔兰总统,在咨询爱尔兰国务委员会后,有权向爱尔兰全国发表演讲。条件是爱尔兰内阁必须完全地同意演辞内容。这种专用保留权力被使用过四次:总统厄斯金·汉美顿·奇尔德斯在1974年使用过一次,总统玛丽·麦亚烈斯在2001年使用过一次。
特赦权
根据爱尔兰宪法第13章第6节,“总统被授予赦免或减轻任何拥有刑事管辖权的法院判处的刑罚的权力”。(英语:The right of pardon and the power to commute or remit punishment imposed by any court exercising criminal jurisdiction are hereby vested in the President.)换言之,爱尔兰总统有权发出特赦令和减刑令。这种专用保留权力被使用过一次:在北爱尔兰和平进程内被用作特赦爱尔兰共和军的某些罪行。
改革
多年来,有许多学家建议改革总统权力。在1996年,爱尔兰宪法更新组织(Constitutional Review Group)发表一份报告,建议将总统拥有的权力转移到总理府(Taoiseach),令总理成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但是,许多人相信总理不可能中立地行使总统的权力。如此,报告建议剥夺总统拒绝解散下议院请求的权力,改为使用德国国会的有建设性不信任动议(Constructive Vote Of No Confidence,通过的不信任动议将不会导致政府下台)。现在,爱尔兰人民没有剥夺总统权力或废除总统的要求。
继任
爱尔兰共和国不设副总统。如果爱尔兰总统一职提前出缺,继任人必须在六十日内选出。在选出继任人前,以下官员将会筹组总统委员会(Presidential Commission),代替总统执行职务:
自1937年,总统委员会已在许多时候代替总统执行职务。
技术上,所有总统的任期在新总统的就职典礼的当日午夜零时终结。所以,从午夜直到就职典礼,总统的职责是由总统委员会执行。爱尔兰宪法还授权爱尔兰国务委员会大多数成员在不预见的情况底下执行总统职责。所以,爱尔兰国务委员会可此被认为是第三位继任人。但是,迄今,爱尔兰国务委员会从未担任这个角色。
爱尔兰总统列表
# | 汉译名称 | 英语名称 | 爱尔兰语名称 | 上任日期 | 离任日期 | 政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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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委员会 | 1937年12月29日 | 1938年6月25日 | (临时) | ||||
1 | 道格拉斯·海德 | Douglas Hyde | Dubhghlas de hÍde | 1938年6月25日 | 1945年6月24日 | (所有政党推举) | |
2 | 肖恩·T·奥凯利 | Seán T. O'Kelly | Seán T. Ó Ceallaigh | 1945年6月25日 | 1959年6月24日 | 爱尔兰共和党 | |
3 | 埃蒙·德瓦莱拉 | Éamon de Valera | Éamonn de Bhailéara | 1959年6月25日 | 1973年6月24日 | 爱尔兰共和党 | |
4 | 厄斯金·汉密尔顿·奇尔德斯 | Erskine Hamilton Childers | Erskine Hamilton Childers | 1973年6月25日 | 1974年11月17日 | 爱尔兰共和党 | |
总统委员会 | 1974年11月17日 | 1974年12月18日 | (临时) | ||||
5 | 卡福尔·奥道劳 | Carroll O'Daly | Cearbhall Ó Dálaigh | 1974年12月19日 | 1976年10月22日 | 爱尔兰共和党 | |
总统委员会 | 1976年10月22日 | 1976年12月2日 | (临时) | ||||
6 | 帕特里克·希勒里 | Patrick Hillery | Pádraig Ó hIrighile | 1976年12月3日 | 1990年12月2日 | 爱尔兰共和党 | |
7 | 玛丽·罗宾逊 | Mary Robinson | Máire Mhic Róibín | 1990年12月3日 | 1997年9月12日 | 爱尔兰工党 | |
总统委员会 | 1997年9月12日 | 1997年11月10日 | (临时) | ||||
8 | 玛丽·麦卡利斯 | Mary McAleese | Máire Mhic Ghiolla Íosa | 1997年11月10日 | 2011年11月11日 | 爱尔兰共和党 | |
9 | 麦可·D·希金斯 | Michael D. Higgins | Micheál D. Ó hUigínn | 2011年11月11日 | 现在 | 爱尔兰工党 |
卸任后
官邸,称谓
就职宣誓
根据爱尔兰宪法,总统就职时必须在人民和以下官员面前宣誓就职
爱尔兰总统需要根据爱尔兰宪法第12章第8节内的宣誓文本宣誓就职
宣誓文本
爱尔兰语
I láthair Dia na nUilechumhacht, táimse á ghealladh agus á dhearbhú go sollúnta is go fírinneach bheith i mo thaca agus i mo dhidín do Bhunreacht Éireann, agus dlíthe a chaomhnú, mo dhualgais a chomhlíonadh go dilís coinsiasach de réir an Bhunreacht is an dlí, agus mo lándícheall a dhéanamh ar son leasa is fónaimh mhuintir na hÉireann. Dia do mo stiúradh agus do mo chumhdach.
英语
In the presence of Almighty God I do solemnly and sincerely promise and declare that I will maintain the Constitution of Ireland and uphold its laws, that I will fulfil my duties faithfully and conscientious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 and that I will dedicate my abilities to the service and the welfare of the people of Ireland. May God direct and sustain me.
中文翻译
本人仅以全能的天主之名庄严宣誓,我将会维护爱尔兰宪法和执行其法律,我将会忠实地,谨慎地,和依照宪法和法律履行我的职务,我将会致力服务爱尔兰人民及其幸福。愿天主助佑我。
弹劾
爱尔兰宪法提供二种弹劾总统的方法。第一种方法是由至少四个爱尔兰最高法院大法官开庭审理和决定总统已经“永远不能行使职务”(英语:Permanently Incapacitated)。第二种方法是由爱尔兰国会投票弹劾。但是,这种方法只适用于某些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英语:stated misbehaviour)。国会上下议院均可以弹劾总统,但是弹劾动议必须由三十名议员提出和由同一个议院三分之二的议员投票赞成。弹劾动议通过后,第二个议院必须自己展开调查或任命一个调查委员会展开调查。调查完毕之后,第二个议院必须表决动议。如果动议被第二个议院三分之二的议员投票赞成,总统必须立即请辞。
迄今,爱尔兰从未有总统被弹劾下台。
历史
爱尔兰总统在1937年设立,代替在1922年至1937年爱尔兰自由邦时代设立的爱尔兰总督职位。七年的总统任期是参照当时德国和奥地利的总统任期。但是现在,德国和奥地利的总统已经不再担任七年任期。当时,有评论家相信总统的设立会导致专政。但是,在设立总统后,历任总统在爱尔兰政治舞台上均担当了一个有限和非政治性的角色。
有许多人相信,前总统玛丽·罗宾逊在任内(1990年至1997年)令一向被视为保守的爱尔兰总统府变得自由化。罗宾逊在任内一直寻求与其他国家和文化发展一种新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连结。她在任内非常重视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以爱尔兰大饥荒来解释今天营养,贫穷和政策问题。她还尝试建立一条在已发展的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桥梁。
争议
北爱尔兰
爱尔兰宪法第2条和3条原文提及了二个政治实体:一个覆盖整个爱尔兰岛的“国家领土”,和一个不包括北爱尔兰的“国家地区”。爱尔兰总统这个头衔的定义是爱尔兰总统是整个爱尔兰岛的国家元首。但是,因为爱尔兰没有北爱尔兰的实际统治权,这个定义被北爱尔兰和英国否认。
因为英国一向否认爱尔兰拥有整个爱尔兰岛的统治权,爱尔兰政府在1952年起,拒绝承认英国国会颁布的制诰,宣称伊丽莎白二世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结果,爱尔兰政府拒绝出席英国王室场合。例如,1953年,总统斯恩·奥凯利跟随政府忠告,拒绝出席在都柏林举行的伊丽莎白二世加冕花园聚会。1981年,总统帕特里克·希勒里也在政府忠告之下,拒绝接受伊丽莎白二世的邀请,出席查尔斯王储和戴安娜王妃的婚礼。
反之,英国坚持不称爱尔兰总统为“爱尔兰共和国总统”。在英国政府的建议下,任命英国驻爱尔兰大使的国书是写给总统本人(例:希勒里总统)而不是“爱尔兰共和国总统”。
由1937年至1949年的爱尔兰元首
历史学家对爱尔兰在1937年至1949年之间的国家元首有一定的争议。
在1937年,爱尔兰采用了新的宪法(Bunreacht na hÉireann)。宪法内没有提及爱尔兰国王,但也没有清楚地表明爱尔兰总统是国家元首。当时的爱尔兰总统虽然可以签署国会法案成为法律和任命爱尔兰内阁,但是,第二十八条延续宪法修订(第27号)法案的内容,允许总理府透过立法将签署条约及派出、接受外交官之权力“授权共和联邦中任何一国行使同等职权之机构”。随着宪法《修订(第27号)法案》通过的《1936年行政权力(对外关系)法》,则据此条授权英国国王外交元首之权。于是此时爱尔兰出现外交内政有不同元首之现象。
1949年,爱尔兰议会通过《爱尔兰共和国法案》,其中废除《1936年行政权力(对外关系)法》,爱尔兰总统遂成为全权元首。
其它
据2009年一项民意调查,据说很多人认为是总统职位就是在浪费钱。[5]
参考资料
- ^ Higher or lower: how does Michael D’s new salary compare to other heads of state?. TheJournal.ie. 10 November 2011 [2017-09-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0-30).
- ^ Foclóir Gaeilge-Béarla (Ó Dónaill): comhairle. Teanglann.ie. [2016-06-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8-09).
- ^ Foclóir Gaeilge-Béarla (Ó Dónaill): féin. Teanglann.ie. [2016-06-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7-09).
- ^ Bunreacht na hÉireann / Constitution of Ireland [《爱尔兰共和国宪法》(英爱对照)] (pdf). 爱尔兰共和国总理办公室. 2016年10月 [2016-05-1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6-04-24).
- ^ Woman's place is still in the Aras -- poll. independent. [2022-07-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4-01) (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