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又名自由职业或个体户,是一种中小型企业。如果登记为公司,可以称一人公司或个人公司。在有些范围内也可以称皮包公司。个体户的特点是小资本经营者,以出卖劳务为主,或许是创意工业小户。 [1]
独资企业在世界上的很多地区不需要在政府注册。在这种制度下,很简单的经营安排如小贩和保姆在法律上就属于独资企业。甚至暂时经济活动,比如个人之间的买卖交易在法律上就依照独资企业处理。通常为了方便执法活动,政府会要求某些种类的独资企业注册,比如餐馆注册为了方便卫生检查。另一个注册原因是牌号,业主有权力使用个人的姓名为企业牌号比如“张三的饭店”,但是法律通常要求业主登记其它名称的牌号,以防有商标争议。
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特征
- 独资企业不支付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利润按个人所得纳税;
- 独资企业是费用最低的企业组织形式,无需正式章程,并且在大多数行业中,独资企业需要满足的的法律规章很少;
- 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负有无限责任,个人资产即企业资产;
- 独资企业所能筹集到的权益资本仅限于企业所得者的个人财富即投资;
- 独资者决定一切事物;
- 设立独资企业的法律要求相对容易满足;
- 纸面工作复杂性低,填写必要文件的费用相对较低;
- 独资者得到全部利润;
劣势
- 资源可用性有限。(财务与管理);
- 很难长时间有足够的资金去保持独资经营。(独资企业借钱困难,因为借钱风险很大);
- 对所有债务和义务负责;
各地制度
中国大陆
中国大陆法律设定了两种个体户: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两者都必须由自然人建立,都有无限责任。两者的相关法律用同样措施对待家庭财产:如果创业者使用了家庭财产来投资,家庭财产就会被用来承担责任。[2]
在以下比较表排列了两者特征的不同。红色代表比较严格的,绿色代表比较宽容的。
个体工商户 | 个人独资企业 |
---|---|
不需经营场所和企业名称,但是可以建立 | 需要经营场所和企业名称 |
投资者与经营者必须是同一人 | 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自然人 |
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 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
必须用个人身份参入法律活动(如合同) | 可以能用企业身份参如法律活动 |
不需要财务和会计制度 | 需要财务和会计制度 |
另外,创业者也可以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此不属于个体户经营形式。
香港
在香港,个体户是自雇人士,例如的士司机、小贩、专栏作家,也有部分专业人士(例如医生),他们可以选择单纯独资经营(sole proprietor)或者成立只有一名股东的有限公司(惟部分专业不容许经营者以有限公司方式经营)。前者只须向税务局办理商业登记,但成立的“公司”没有法人地位,独资经营者须负上无限法律责任。后者除办理商业登记外,还须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成立有限公司,惟独资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为有限。
台湾
独资之工商行号,为行号(独资合伙事业,或称为商号)的一种型态。与依中华民国法律《公司法》组织设立之法人不同,独资、合伙之商业系依《商业登记法》组织设立之事业,无商业之法人格,亦无权利能力,故为不同之权利义务主体,亦不得变更组织为公司组织,多半以某某工业社或某某企业社或某某工作室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