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总督府文官服装
台湾总督府文官服装是日本统治台湾期间对官员制服的规范样式,依官等区分为三种。明治32年(1899年),台湾总督府公布“台湾总督府文官服制”以及“台湾总督府文官服制规则”,同年5月1日施行,时任总督为儿玉源太郎。其后历经多次的更动与修改,大正九年(1920年)做的修改最大,明显区分出前期与后期;最大特色为“台字章”的使用,此纹章为日本统治台湾时期的政府徽章。
背景
服装区分
总督府文官服装在官等区分上,依照日本旧时官员阶级体制,分为高等官与一般官吏,高等官包含亲任官、敕任官与奏任官,判任官则为一般官吏。官吏以外则为官方任用之雇员、佣人等。除了“亲任式”天皇亲自任命之亲任官外,将高等官分为九等。在台湾亲任官只有一人,即为当时的台湾总督。经历多次新增或是废除,大正九年(1920年)时,做了大幅度的变更,主要特征为:将上衣钮扣改为隐藏式,帽章改为台字章,袖章统一为一条黑带子。
官等区分
服制施行机关
服制项目
上衣
上衣 | ||||
项目 | 敕任官 | 奏任官 | 判任官 | 备 注 |
材质 | 冬季:藏青色罗纱布。夏季:灰色亚麻布。 | |||
样式 | 立襟,对开夹克式,单行扣子,五颗。 | 大正九年(1920年)废止 | ||
立襟,对开夹克式。中央扣子遮布,七子织黑毛线,宽六分。左右下方各一口袋,开口处为七子织黑毛线,宽三分。 | 大正九年(1920年)修订 | |||
袖章 | 正面袖口处半圈:一条金色线,三分五厘;一条褐色线,一分。钮扣为金色台字章扣,宽七分。 | 大正九年(1920年)废止 | ||
金色台字章,三个。 | 金色台字章,二个。 | 金色台字章,一个。 | ||
袖口处正面半圈:一条七子织黑毛线,宽六分。夏季时改为白色。 | 大正九年(1920年)修订 | |||
肩章安插处 | 上衣肩处一条金丝线,宽五分。 | 上衣肩处一条金丝线,宽四分。 | 上衣肩处一条金丝线,宽三分。 | 大正九年(1920年)废止 |
上衣肩处改为一条七子织黑毛线,宽五分。 | 大正九年(1920年)修订 |
-
旧式上衣
-
敕任官的旧式袖章
-
奏任官的旧式袖章
-
判任官的旧式袖章
-
新式上衣
-
新式袖章
肩章
肩章 | ||||
项目 | 敕任官 | 奏任官 | 判任官 | 备 注 |
样式 | 肩章长五寸五分,宽四寸一分,金线制。金丝制的台字章,边长七分。钮扣为金色台字章扣,宽四分。 | |||
三个台字章。金线流苏外圈21条,长三寸三分,粗三分;内圈19条,长二寸七分,粗二分五厘。 | 二个台字章。金线流苏21条,长二寸,粗三分。 | 一个台字章。无金线流苏。 |
-
敕任官的肩章
-
奏任官的肩章
-
判任官的肩章
裤子
裤子 | ||||
项目 | 敕任官 | 奏任官 | 判任官 | 备 注 |
材质 | 冬季:藏青色罗纱布。夏季:灰色亚麻布。 | |||
样式 | 普通长裤。 |
帽子
帽子 | |||||
项目 | 敕任官 | 奏任官 | 判任官 | 备 注 | |
正帽 | 材质 | 藏青色罗纱布(夏季附有白色遮阳帽套) | |||
样式 | 圆形,附帽檐。帽绊两端各附一个直径四分的金色台字章扣。 | ||||
帽顶有一圈褐色条,宽一分。 | 大正九年(1920年)废止 | ||||
徽章 | 帽章直径直径一寸五分,金属制旭日章。 | 大正九年(1920年)废止 | |||
帽章底座直径一寸五分,深褐色绒布制。徽章为台字章与九重桐;叶片与台字章为金色,花为银色。 | 大正九年(1920年)修订 | ||||
帽墙环绕三条,宽四分的金色饰线。 | 帽墙环绕二条,宽四分的金色饰线。 | 帽墙环绕一条,宽四分的金色饰线。 | |||
便帽 | 材质 | 藏青色罗纱布(夏季附有遮阳帽覆) | 大正九年(1920年)新增 | ||
样式 | 圆形,附帽檐。帽绊两端各附一个直径四分的金色台字章扣。 | ||||
徽章 | 帽章与正帽相同。帽墙环绕一条七子织黑毛线,宽一寸二分。 |
-
前期使用的旭日章帽章
-
敕任官,三条金线
-
奏任官,二条金线
-
判任官,一条金线
-
便帽
剑
剑 | |||||
项目 | 敕任官 | 奏任官 | 判任官 | 备 注 | |
长剑 | 剑柄为长五寸,附台字章两个,顶部有樱花一朵。剑鞘为黑色皮革,长二尺三寸。带剑绪。 | ||||
剑柄为白鲛皮。护拳、剑柄、刀鞘头部及尾部有带叶樱花两组。 | 剑柄为白鲛皮。护拳、剑柄、刀鞘头部及尾部有带叶樱花一组。 | 剑柄为黑鲛皮。护拳、剑柄、刀鞘头部及尾部仅有叶片纹饰。 | |||
短剑 | 剑柄长三寸五分,附台字章两个,顶部有樱花一朵。剑鞘为黑色皮革,长一尺。不带剑绪。 | 明治四十四年(1911年)新增。 大正九年(1920年)废止 | |||
剑柄为白鲛。刀鞘头部及尾部有带叶樱花两组。 | 剑柄为白鲛。刀鞘头部及尾部有带叶樱花一组。 | 剑柄为黑鲛。刀鞘头部及尾部仅有叶片纹饰。 |
-
敕任官握柄
-
奏任官握柄
-
判任官握柄
剑绪
剑绪 | |||
项目 | 敕任官 | 奏任官 | 判任官 |
样式 | 附葫芦纽,椭圆鞠型金丝丸,长一寸四分,宽一寸一分。葫芦钮,长一寸,宽二分。 | 长椭圆鞠型金丝丸,长一寸五分,宽九分。 | 长椭圆鞠型银丝丸,长一寸一分,宽八分。 |
剑带
剑带 | |||
项目 | 敕任官 | 奏任官 | 判任官 |
样式 | 黑革制腰带,宽一寸一分,长二尺五分。剑钩带宽七分。小皮带长八寸。圆形金色皮带头,直径一寸三分,外圈为樱花、樱叶与唐草纹环绕,中央单置台字章一个,边宽六分。 |
外套
外套 | |||||
项目 | 敕任官 | 奏任官 | 判任官 | 备 注 | |
甲种 | 材质 | 藏青色罗纱布 | 大正九年(1920年)废止 | ||
样式 | 折襟,前方交叠式,双排钮扣,左右各六个,左右下方有口袋;后方开衩,附有扣带,七个钮扣。袖口处正面半圈,一条一分的褐色线,附有宽七分的台字章。 | ||||
袖章 | 台字章三个。 | 台字章二个。 | 台字章一个。 | ||
雨帽 | 藏青色罗纱布 | ||||
乙种 | 材质 | 藏青色罗纱布 | 明治四十四年(1911年)新增。 大正九年(1920年)废止 | ||
样式 | 斗篷式,长度到膝盖为限。离襟口二寸处,有三个宽五分五厘的黑角扣。 | ||||
雨帽 | 藏青色罗纱布 |
-
甲种外套
-
乙种外套
名词说明
机关职务徽章
当时除了配戴勋章与记章,台湾总督府制定“特别徽章”,给所属职员,表达所在的机关、职务、地位等讯息。
| |||||
台湾总督府台北电气作业所职员 大小:六分 闪电纹与台字章 |
台湾总督府土木部职员(电气相关业务) 大小:五分五厘 闪电纹与台字章 |
台湾总督府作业所职员(电气、水道) 大小:六分五厘 闪电纹、水字及台字章 | |||
台湾总督府台湾总督府厅林务手 大小:六分五厘 鹿角合抱中央山字与台字章 |
台湾总督府港务局官吏 大小:一分四厘 樱花与关字 |
台湾总督府府铁道部(大正) 大小:六分五厘 火车车轮与铁轨断面 | |||
台湾总督府府铁道部(昭和) 大小:八分 樱叶、樱蕾合抱桐纹与台字章 |
蚕种取缔员徽章 大小:八分 外围蚕茧,台字章与蚕字 |
肥料检查定员徽章 大小:一寸 桐纹与台字章、肥检字样 | |||
判任文官担任巡查、消防手之徽章 大小:四分 九重桐与台字章 |
台湾总督府专卖局官吏 大小:一寸一分 台字章与专字样 |
植物检查员徽章 大小:七分 桐纹与台字章、植检字样 | |||
邮便局监视员、船内邮便系员及 铁道邮便系员之徽章 大小:八分 樱花与车轮、邮政符号 |
临时台湾土地调查局职员 大小:五分五厘 方位标志与台字章、调字样 |
服制规则
- 第一条:台湾总督府文官的服装,除非另有规定外,一切依本规则施行。
- 第二条:服装可做为礼服、常服两种,穿着配件如下:
- 礼服:正帽,上衣,裤子,肩章,剑,剑绪,手套,下襟,下袖,鞋子。
- 常服:正帽,上衣,裤子,手套,下襟,下袖,鞋子。
- 第三条:在台湾时,礼服用作为大礼服与通常礼服;常服则为日常办公勤务时穿着。
- 第四条:夏季服装为炎热暑季时所穿着,并可搭配日覆使用。夏季服装穿着时间:
- 若有特殊状况,由当地长官报备台湾总督,认可后方可变更。
- 第五条:夏季时头盔帽限于常服使用。头盔帽[永久失效链接]若为灰色,日覆亦用灰色。
- 第六条:四月一日到十一月三十日,应于帽子加上日覆。
- 第七条:户外(屋外,工场,机关室,汽车,汽船,仓库)从事测量,调查,检查,税务,作业,工事者,夏季常服的衣裤用灰色。
- 第八条:长剑应用剑带上的挂钩带吊着,并将剑带系于上衣之下。
- 第九条:剑绪应缠绕系于长剑的剑柄上。
- 第十条:删除
- 第十一条:勋章与记章得配戴于服装上。
- 第十二条:手套为白色,常服时限用灰色或是褐色。
- 第十三条:下襟与下袖为白色。
- 第十四条:鞋子为黑色皮革制,夏季服装时则为白色。常服遇雨天时应穿着长靴。旅行或是职务上之必要时,可穿草鞋与脚袢。
服制规则备注
- 本规则由发布日,明治四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起施行,但是配剑从明治四十四年八月三日起;头盔帽的用法可到明治四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头盔帽[永久失效链接]只可在常服时使用,限白色)。
- 台湾总督决定官吏待遇的职员适用本规则。
- 所属官署的职员及员工便服不予规定。
大礼服
大礼服除了台湾总督府服制中的礼服以外,同时尚有日本的“文官大礼服(日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为明治时期仿燕尾服样式制作,依官等不同而在服装与帽子的刺绣、饰毛、钮扣、标线、颜色上做区别。
规则适用对象
- 服制规则通用的其他职务
厅警察医,监狱医,监狱药剂师,铁道医,铁道药剂师,铁道医院主事,递信保健技师,递信保健技手,专卖局医,脑务手,刑务所教师,作业技手,国民学校准训导,判任官待遇者。
- 另有订定服制规则的职务
警察官,法院判官,法院检察官,法院书记,税关职员,税关监吏补,监狱职员,女监职员,专卖局食盐监视员,米谷检查员,铁道职员,官国币社以下神社币帛供进使,神官神职服。
- 各机关的服制若有其他变更,上呈台湾总督,许准后即可施行。
总督府府报公告
明治
明治三十二年(1899年)03月10日【第475号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公告敕令第三十九号:天皇许可台湾总督府文官服制,内务大臣侯爵西乡从道签署。台湾总督府文官的服制,如表内所列订,施行日期由台湾总督决定。
明治三十二年(1899年)03月21日【第484号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府令第十七号:自明治三十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台湾总督府文官服制。
- 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台湾总督府文官服装规则与服装备注。台湾总督男爵儿玉源太郎。
明治四十四年(1911年)05月12日【第3231号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敕令第百四十三号,服制更改:
- 佩剑改分常剑与短剑。
- 外套改分甲种与乙种。
- 服装备注更动:
- 夏季制服可改为灰色麻布或灰色罗纱材质。
- 头盔帽只可在常服时使用,限白色。
- 制服可作为礼服或常服用。
- 常服时肩章与长短剑的使用,由台湾总督决定。
明治四十四年(1911年)05月13日【第3232号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训令第八十七号:订定新的服装规则,作废明治三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的服装规则。台湾总督伯爵佐久间左马太。
- 服装备注更动:本规则由发布日起施行,但是配剑从明治四十四年八月三日起;头盔帽的用法可到明治四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头盔帽只可在常服时使用,限白色)。
大正
大正二年(1913年)03月14日【第171号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敕令第十七号:服装备注更动,台湾总督决定官吏待遇的职员适用本规则。
大正八年(1919年)10月7日【第1944号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敕令第四百三十号:服装备注更动,所属官署的职员及员工便服不予规定。
大正九年(1920年)04月12日【第2087号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府令第二十一号:于大正九年九月三十日前仍得着用从前之制服。
- 训令第四十四号:服装规则修订
- 第二条:礼服中的“帽”改为“正帽”,“长剑”改为“剑”,“短剑”删除。
- 第三条:“礼服”下加上“在台湾时”。
- 第八条:“佩剑”改为“剑”。
- 第九条:“长剑”改为“剑”。
- 第十条:删除。
大正九年(1920年)04月22日【第2095号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敕令第九十二号:服制更改
- 更改上衣的样式、袖章,取消外露钮扣。
- 更改肩章背面
- 更改帽子的帽章,新增便帽。
- “佩剑”改为“剑”(长剑)。
- 外套的部分删除
大正九年(1920年)05月28日【第2121号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训令第八十二号:服装规则修订
- 第四条:新增加日覆的使用。
- 第五条:头盔帽若为灰色,日覆亦用灰色。
- 第六条:上述时机时,应于帽子加上日覆。
大正十一年(1922年)05月2日【第2643号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训令第九十一号:修订第七条:夏季常服的衣裤限用灰色。
昭和
资料参考
引用书目
- 始政四十周年记念台湾博览会 (编). 始政四十周年記念台湾博覧会写真帖. 台湾: 始政四十周年记念台湾博览会. 1936: 1–5 [2013-07-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日语).
- 台湾总督府 (编). 第2輯. 台湾法令輯覧 : 加除自在. 第1-3輯. 帝国地方行政学会. 1929: 673–758 (日语).
-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灣總督府府(官)報資料庫. [2013-07-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1-01) (中文(台湾)).
参考连结
- アルテモンド 豆知識-七子織. [2013-07-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7) (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