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副
船副,又称甲级船员[注 1](英语:Officer 或 Mate),分为大副、二副和三副,是属于一艘船舶的舱面部门(甲板部)的高等海员。为一船舶之主管人员,并依据船长命令指示进行管理和值勤,负责航行当值、主管事务、督率有关船员等工作。
船副至少须具备之能力包含:海事及海上贸易相关之英文和法规、货物作业、航海学、气象学、船舶操作与船上人员管理、电子航仪、船舶通讯、船舶保全、灭火消防、基本医疗急救、救难及艇筏操纵、领导统御与驾驶台团队资源管理等,特种船舶(如液化气体船/油船/化学船/客船)又另再需具备群众管理、化学品操作/油品操作特别训练。由于需要专业能力繁杂,故一位符合需求及富能力之船副养成教育需耗费相当之资源及时间。 [1]
执业
须持有缔约国(或船籍国)政府其符合依据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之“1978年航海人员训练、发证及航行当值标准国际公约及其修正案(STCW 1978,Standards of the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1978, As Amended)”附录部分有关服务、年龄、健康状况、培训、资格、及考试之规定发给并持有适当之证书方能执业。
船副等级依国际公约规定,又以船舶吨位及航行水域,作为航行限制和执照等级之核发区分,各国家有其不同名称,如中华民国船员法将甲级船员之等级由高至低区分为一等至三等,并以国家考试之方式限制取得及格证书,再经过前项STCW国际公约规定取得相当之海勤资历方能由航政主管机关(交通部)取得适任证书,其中较高等执照可向下适用。 [2] [3]
工作
船副之工作职责及工作时数主要系依据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之“1978年航海人员训练、发证及航行当值标准国际公约及其修正案(STCW 1978,Standards of the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1978, As Amended)”及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之“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等相关国际公约规定,另特殊船舶另订有其相关国际公约规范;各缔约国政府可依国际公约另订该国法规[注 2],但该标准不低于所签订之国际公约。
除规定之当值外,船副依其职责有其相关需负责之工作(包括并不限于,依各船东及船籍国法令规定)。大致而言,二副负责船舶医疗及其器材、航海(包含传统设备、电子设备及通信设备)仪器、航海书刊、海图等设备器材之管理、维护及更新工作,并向船长及大副负责;三副则负责船舶之消防灭火设施、救生、救难设备等安全设施之管理、维护及更新工作,并向大副负责。
此外船舶于进/出港/抛锚时,则另须依其职级负责相关工作,大副须至船艏进行备便及带艏缆或抛锚链等工作、二副须至船艉进行备便及带艉缆等工作、三副则于驾驶台协助船长,接送领港、传达舵/伡令、航向、航速、联系机舱部门、操伡及其它行政等相关工作。 [4]
- 当值及工作时间
船舶于航行(Under way)时,船副依职责需航行当值;进/出港及靠泊或抛/起锚及锚泊时,则由航行/港口/锚泊当值班进入备便状态,以靠/离码头及抛锚,完成后随后再进行港口/锚泊/航行当值班。依据国际公约规定其一天休息时数不得少于连续6小时,船副之航行当值(Watching Keeping)工作时数为8小时(4小时轮班制),锚泊、港口当值为12小时(6小时轮班制);而为提升航行安全之故,接换班之船副需提早至驾驶台与当值船副交接班。
顺序:航行中(航行当值)←→ 抛锚/进、出港(备便)←→ 锚泊/靠泊(锚泊/港口当值)
- 航行当值
- 大副(Chief Officer, C/O):04时-08时;16时-20时
- 资深船副(二副,2nd Officer, 2/O):00时-04时;12时-16时
- 资浅船副(三副,3rd Officer, 3/O):08时-12时;20时-24时
- 进/出港,锚泊时
- 大副(Chief Officer, C/O):靠港前1小时,至船艏备便带/脱缆或抛锚
- 资深船副(二副,2nd Officer, 2/O):靠港前1小时,至船艉备便带/脱缆
- 资浅船副(三副,3rd Officer, 3/O):靠港前1小时,至驾驶台备便,备伡、接送领港及其他行政事宜
- 港口/锚泊当值
- 大副(Chief Officer, C/O):需进行全船装卸货物、压舱水调整及其他行政、管理、调度等事务。
- 资深船副(二副,2nd Officer, 2/O):00时-06时;12时-18时
- 资浅船副(三副,3rd Officer, 3/O):06时-12时;18时-24时
- 工作职责(依据中华民国船员服务规则规定)[4]
舱面部门主管事项如下:
- 一、船舶之运作及驾驶事项。
- 二、船体、舱面设备、航海仪器、属具之维护、修理及物料之申请与保管事项。
- 三、气象之观测及报告事项。
- 四、舱面通信设备之使用及保管事项。
- 五、航路船位之报告及航海日志之记录事项。
- 六、舱面部门人员之管理、考核及训练事项。
- 七、货物装卸之准备及督导事项。
- 八、海图及航海图书之备置、修正与保管事项。
- 九、轮机部门、事务部门(旅客部门)及电信部门之联系事项。
- 十、医疗、一般行政及船员福利事项。
- 十一、船上安全及保全事项。
- 十二、其他有关舱面部门事项。
当值航行员应督率有关海员操作及注意办理下列事项:
- 一、遵守航行规则,谨慎当值。
- 二、遵照船长有关航行事项之指示,不得擅自更改。
- 三、保持船长所定航向及航速,如遇时机急迫,得为权宜变更,但应即时报告船长。
- 四、注意天气及海面状况,遇突发事件,应即报告船长。
- 五、夜间当值,应先签阅夜更命令簿。
- 六、负责通信联络,并应即报告船长。
- 七、锚泊或停泊时,应注意天气及附近海面情况。
- 八、交值时,应将船舶运作情形,所受命令及其他重要事项,详告接替者。
- 九、当值时一切有关事项应翔实记入航海日志。
- 十、其他上级主管交办事项。
船副应于航泊时当值及秉承上级主管之命执行工作,其职责如下:
- 一、保管、校验船上航海设备与仪器及保管、修正海图与航海有关之书册、图表。
- 二、船舶进出港或锚泊时,应于船长指定之部位值勤,遵照船长命令,指挥海员执行其职务。
- 三、船舶停泊时,遵照船长命令当值;船舶装卸货物时,监督装卸作业。
- 四、保管并记录航海摘要日志、磁罗经自差簿、航海仪器纪录簿及填写正午报告表。
- 五、负责邮件之装卸及保管,备置邮件簿登记收受与递交之日期、件数。
- 六、负责驾驶台内外及驾驶台甲板上各项设备、属具之清洁与保养。
- 七、保管船上药品与医疗设备。
- 八、协助大副办理船舶进出港手续及一般行政事务。
- 九、船舶开航前,会同轮机人员试车、车钟、号笛,并将船舶吃水及燃油、淡水储量报告船长。
- 十、保管并检查救生、灭火及舱面通信设备。
- 十一、负责接送引水人,并检查绳梯及舷梯之安全。
- 十二、其他依国际公约、法规、雇用人规定应由船副负责及上级交办之事项。
- 船舶配置两名以上之船副者,其各人职责由雇用人参照前项规定之。船舶未配置船副时,其由船副办理之事项,由船长指定人员办理之。
注释
参考文献
- ^ 各职级船员依 STCW 公约 2010 年修正案应受专业训练对照表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6-03-23.
- ^ 中华民国船员法
-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 [2017-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7).
- ^ 4.0 4.1 中华民国船员服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