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纠察
中华民国
军事纠察大多是来自宪兵,也可以是参与“军纪纠察训练”合格的其他兵科军人。配置于各部队中,编制大小不一,由单一成员、两或三人小组、分队、区队、中队或以上都有可能。可分为两类,一是普通人员,著军装,配戴“军纪纠察”臂章(1950年以前,多配戴“纲纪”臂章);二是埋伏人员,身着便衣,携带证件,对在营外的军人,加以突袭式盘检[1]。
多受宪兵指导,不具宪兵身份并没有司法警察的权力,无涉于军法,只能纠举自己单位内的违纪事项,如服装仪容不整、违规使用电子产品、未依规定吸烟、任意停车等[1]。多为在部队人力不足时,需要支援卫戍和警戒等勤务。台湾本岛的重要单位与外岛澎湖、金门和马祖等地区的国军纠察队纠举违纪的官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各警种都设有各自的警备纠察队。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第七条规定在团级以上的单位的“司令机关军务部门归口管理本区域警备业务工作”,对外称警备办公室,并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派遣并领导警备纠察分队执行警备勤务。《警备条令》第四条规定:
警备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维护军容风纪;
(二)维护军车运行秩序和交通安全;
(三)按照规定职权查处假冒军人、假冒军车和假冒军队单位;
(四)维护军队形象和外出军人合法权益;
(五)执行临时警戒勤务。
警备纠察分队的勤务仅涉及军人、军车的军容军纪等问题。涉及刑事执法权、治安行政执法权等法律事务则属于军事检察院、军事保卫部门。警备纠察中查处假冒军人、假冒军车和假冒军队单位的案件,要移交给地方司法机关管辖处理。
法理上认为,一般刑事案件(即不含违反军人职责犯罪),军人身份并不构成特殊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2009年8月1日实施的《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第四条,采取属人管辖原则,对军人(包含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管辖;对地方人员的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由地方司法机关管辖。2018年机构改革前,原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人员,按照地方人员确定管辖。
参考文献
- ^ 1.0 1.1 「人行道」也站哨?嘸啦!是憲兵軍紀糾察隊. 中天新闻. 2011-02-14 [2011-03-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9-13) (中文(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