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斯伯格诉纽约州案
金斯伯格诉纽约州案(Ginsberg v. New York)是1968年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法院裁定,即便不是色情内容,如果对未成年人是有害的,那么其销售也将受到管制。
金斯伯格诉纽约州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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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1968年1月16日 判决:1968年4月22日 | |||||
案件全名 | 上诉人山姆·金斯伯格 诉 纽约州 案 | ||||
引注案号 | 390 U.S. 629 | ||||
法庭判决 | |||||
即使该色情内容可以出售给成年人,但是出售给未成年人依然可以被管制。 | |||||
最高法院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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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意见 | |||||
多数意见 | 布伦南 联名:沃伦、怀特、马歇尔 | ||||
协同意见 | 哈伦 | ||||
协同意见 | 斯图尔特 | ||||
不同意见 | 道格拉斯 联名:布莱克 | ||||
不同意见 | 福塔斯 |
案件背景
根据纽约州法律,向任何17岁以下未成年人出售裸体图片都是违法的,而刊登这样的图片且出售给17岁未成年人将被视为该杂志也是违法的。
金斯伯格和他的妻子在长岛的贝尔莫镇开设了一家“山姆文具及便餐店”,他们在店内出售包括《小妞》(girlie)在内的各种杂志。金斯伯格被两名警方线人指控向两个16岁男孩出售该杂志。他在纳苏县地方法院受审,并被判有罪。法院认为《小妞》上刊登的图片对未成年人是有害的,根据纽约州现行法律,金斯伯格的这一行为是违法的。
在上诉有效期内,金斯伯格被纽约州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拒绝其上诉至第二巡回法院。
金斯伯格认为纽约州政府无权对两种人群制定两套不同的有关“淫秽内容”的定义标准,他认为这是违宪的。他举例说,在“梅耶诉内布拉斯加州案”、“皮尔斯诉姐妹会案”、“普林斯诉马塞诸塞州案”中,法庭的裁决都片面地对待未成年人。
赞成意见
小威廉·布伦南大法官宣读了最高法院的判决,驳回了金斯伯格有关未成年人在纽约州失去了自由权的说法。法庭认为纽约州政府对未成年人的这种保护是有益的,同时也认为不能仅仅因为对于成年人不构成“淫秽”标准就可以不受监督地销售给未成年人。
反对意见
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提交了异议报告,强烈反对法庭内多数派的意见。他认为第一修正案是绝对的,没有任何理由将“淫秽”内容排除出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虽然他承认将这些内容出售给未成年人是有害的,但是他更关切一旦最高法院做出有利当局的裁决,那么当局将有权对社会某一阶层实施任何不同其他阶层的内容审查。他最后说,关于“淫秽”的定义是非常主观的,并感叹法院将沦为政府的内容审查机构。
外部链接
- 金斯伯格诉纽约州案的文本可参见:Justia · Findlaw · OpenJur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