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移住

集团移住台湾日治时期理蕃事业的实行政策之一,为移住行动之延伸。由1919年起试办,1930年雾社事件后正式大规模推动直至1945年台湾日治时期结束。目的在藉系统性规范原住民居住地区与移住计划之执行,达成“理蕃”、“林政”和“拓殖”三大目标。

背景

1895年,日本控制台湾之初,即于民政要领中提及:“台湾将来之事业要看在蕃地,若要在山地兴起事业,首要使蕃民服从于我政府。”[1]1905年,日本于日俄战争胜利后,狭著国际名声高涨及理蕃政策国库充足的辅助之下,治理策略一改过去的安抚为积极镇压,终至以原住民抗拒缴交枪械为导火线之南蕃事件爆发。事件后,学者丸井圭治郎于1914年向总督佐久间左马太提出《理蕃意见书》、 《蕃童教育意见书》[2];主张以教育卫生、威压、蕃社合并迁移、土地调查、编入普通行政区、劳役及蕃政统一等政策来“抚育”原住民;同时利用警政体系,实施积极的理蕃措施以及强制的同化政策。[3]1919年,理蕃政策内地延长主义之政策走向,集团移住之统治方针开始实施[4]。在山地奴役化的开发及多方限制原住民传统风俗等背景下,雾社事件于1930年爆发,是为台湾日治时期死伤规模最大的原住民武装反日行动。事件隔年,发布检讨后之“新理蕃政策”,集团移住开始以较大规模进行[5]

过程

1895年时任民政局长水野遵主张效仿清代的“抚垦制度”,以尽速达成山林地开发。同时,日方亦意图透过给予种子农具、设置特定开垦地,促使原住民羡慕、开始学习平地耕作方式。此时期已有部分地方政府实行小规模的移住,包含最早的宜兰厅,以及南投厅、恒春厅等,但官方尚未订定较完整的授产或移住计划[6]

1906年适逢日俄战争结束,新任总督佐久间左马太上任,重新颁布理蕃方针,以经济利益丰富之北部蕃地为重心,改采隘勇线封锁措施,并于1910年订定了着重武力征讨的五年理蕃计划[7]

五年理蕃计划结束后,政策转以绥抚为主、威压为辅,开始着重授产制度的推行,1918年起于宜兰、桃园、新竹、台中、南投、嘉义、阿猴与花莲港厅等八个地方的部落附近,设置“模范水田试作所”,由具有农事经验的巡查教导部落首领水田稻作技巧,试图转变原住民耕作习惯。1919年起试办集团移住,并将部落移住权力集中至总督府;1925年由“森林事业计划”区分可开发的“不要存置林野”、限制或禁止开垦的“要存置林野”及原住民居住地“准要存置林野”[8]

1930年雾社事件后至台湾日治时期结束,可视为移住政策的第四阶段,即新理蕃时期。有鉴于先前的移住无法达成“蕃人”的服从,同时也无法满足林政需求,集团移住型态更加有系统地在此时期实行,其中的代表性计划包括[9]:蕃人移住十个年计划[10]

1940年开始实行促进国策事业并东部开发蕃移住集团计划,此移住计划主要受日本南进政策台湾工业化之影响,透过有计划地原住民人口移动来应付军需工业化之劳力需求。此阶段集团移住共有8社484户,2885人迁移,以排湾族部落为主,为高雄州至台东厅之跨州厅移住。此计划成本耗费较大,并非总督府偏爱之方式,可视为原住民移住史之特例。[9]

高雄州第一次集团移住计划始于1938年,主要针对排湾族鲁凯族部落。后在太平洋战争之背景下更改方针,即形成规模更庞大、更详细之第二次集团移住计划。计划纳入第一次移住计划未完成的部分,从1944年开始执行,总共预计移住2,108户、12,098人。后因1945年二战结束,日方撤出台湾,移住计划并未完成。此次变动主要为将散居于山区的小型部落集中合并于过往集团移住形成之大部落,并在每个移住地配有驻在所[4]

新理蕃时期移住行动最显著的变化,在于其移动由各部落的水平集中,转移到垂直的迁移,将部落迁往山脚的平地所在。这样的规划主要是在森林事业计划与蕃地开发调查中保留地的规划多为坡地,无法有效推动水田或是定耕农业;其次,这样的垂直迁移,基本上不同于森林计划事业的“准要存置林野”的规划, 但却符合了理蕃、拓殖、林政三个部门各自的目的。因此所伴随的是不同于以往的调查模式,转而针对性地寻找集团移住的适宜地;最后,再移住之后所进行的农业授产与农业指导所,为集团移住的集约农业进行准备,于是开始脱离了原有隘勇线上监督与管理的机制。[11]

影响

1908年花莲港蕃事变,由七脚川社原住民隘勇发起。此事件后,七脚川社强迫归顺[12]。1915年“高山蕃事件”,为台东、花莲港厅原住民发起。为平息事件所采取之蕃地封锁,促使两地原住民移往南投厅集集支厅丹大社,持续煽动抗日运动。[13]。1932年逢坂事件及1934年大关山事件,均为布农族人被强制移住而发起之武装反抗。事件在大关山事件主导者拉马达.星星遭逮捕后宣告落幕,此一事件也被认为是最后的武装反抗的事件[14]

为透过集团移住达成理蕃及山林资源开发之最大效果,日本殖民政府持续修正集团移住计划之策略,当中尤以空间划分为修正之主轴。日治时期后期之集团移住政策及空间规划依据已趋于成熟:区位以山脚平地之水田适地为主[11];机能需含括维持移住地医疗卫生之诊疗所等医疗设施;以“蕃人保留地”(准要存置林野)之制订确保移住者所拥有之土地面积,并采棋盘式规划以助于管理及变动。[15]

原住民集团移住后,在持续极力教授农业、卫生、教育改善的同时,生活确实更为富裕。而土地利用的习惯、感受到定耕比轮耕有更丰富收获,因此逐渐扩展水田及定耕田园,与移住前相比,表象确实进步许多。然而,集团移住之出发点为开发山地资源及方便管理,故包含强制没收原住民猎用枪械、部落间在移住下不符原有地缘互动性的安排等[16]

参考资料

引用

  1. ^ 《理蕃志稿》第一编,3页
  2. ^ 藤井志津枝. 理蕃─日本治理台灣的計策. 台北市: 文英堂. 1997: 269. 
  3. ^ 叶神保. 日本時期排灣族「南蕃事件」之研究. 国立政治大学. 2014: 210. 
  4. ^ 4.0 4.1 《日治时期集团移住与定耕》,原住民族历史与社会议题教学资源网站
  5. ^ 胡晓侠. 日據時期理蕃事業下的原住民集團移住之研究. 中原大学. 1996: 150. 
  6. ^ 胡晓侠. 日據時期理蕃事業下的原住民集團移住之研究. 中原大学. 1996: 8-15. 
  7. ^ 胡晓侠. 日據時期理蕃事業下的原住民集團移住之研究. 中原大学. 1996: 52-60. 
  8. ^ 施圣文. 劃界的政治:山地治理下的傳統領域. 东海大学. 2012. 
  9. ^ 9.0 9.1 胡晓侠. 日據時期理蕃事業下的原住民集團移住之研究. 中原大学. 1996: 188. 
  10. ^ 李文良《帝国的山林—日治时期台湾山林政策史研究》
  11. ^ 11.0 11.1 施圣文. 劃界的政治:山地治理下的傳統領域. 东海大学. 2012: 96-102. 
  12. ^ 《理蕃志稿》第二编,812页
  13. ^ 郑安睎. 布農族丹社群遷移史之研究(1930-1940). 国立政治大学. 2000. 
  14. ^ 黄应贵. 布農族. 台北市: 三民书局. 2006. 
  15. ^ 胡晓侠. 日據時期理蕃事業下的原住民集團移住之研究. 中原大学. 1996: 201-202. 
  16. ^ 叶高华. 從原住民族分布圖談起. 原住民族发展研究. 2016: 19-26. 

书目

  • 林素珍. 日治後期的理蕃──傀儡與愚民的教化政策(1930-1945). 国立成功大学. 2003. 
  • 叶高华. 日本時代集團移住對原住民社會網絡的影響:新高郡的案例. 台湾文献. 2013: 105-127. 
  • 叶高华. 分而治之:1931-1945年布農族與泛泰雅族群的社會網絡與集團移住. 台湾史研究. 2016: 123-172. 
  • 叶高华. 部落土地重疊的歷史根源. 原住民族文献电子期刊. 2017年4月3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