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默(1586年—1639年),字玄之,别号西邑山东兖州府济宁州[1]

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丙辰科进士,授元氏县知县,迁湖广按察使司知事,调宁国府太平县知县,未及上任,又改任卫辉府教授。天启三年(1623),升为国子监博士。同年,任刑部四川司主事,旋升江西司郎中,改湖广清吏司郎中。天启六年(1626年),因审理扬州知府刘铎一案,为魏忠贤不满,被廷杖革职。崇祯元年三月,原任刑部江西司郎中高默等以轻拟刘铎被降调,具疏自明,下部查覆。不久官复原职。二年(1629年),因德王府横征暴敛、鱼肉乡民,上疏力参,被外放为河南知府。后辞官归乡,崇祯十二年卒于家,年五十四。著有《参德藩书》《陈情稿》《楚游漫稿》《梅花堂诗》《秋怀诗三十韵》等。

引用

  1. ^ 《万历四十四年丙辰科进士序齿录》

参考文献

  • 《山东通志》
  • 《明憙宗实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