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二次创作

最新留言:5年前由Tvb10data在话题Hydro Power - How it works?(www.addnew.com.hk)内发布
          本条目页依照页面品质评定标准被评为初级
本条目页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ACG专题 (获评初级高重要度
本条目属于ACG专题的范畴,一个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日系ACGN类条目内容的专案。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首页,参与其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初级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页已评为初级
   根据专题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已评为高重要度

Untitled

二次创作并不限于同人文化,而可以是任何媒体及形式的创作,右边那同人文化的快速连结会否令人误会?—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37.189.248.118对话贡献)于2007年12月25日 (二) 13:43 (UTC)加入。回复

这个新闻一定要提

新-版权法-网上恶搞属侵权
惨呀~~!!!--SunnyChow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13.255.191.16对话贡献)于2011年6月3日 (五) 12:54 (UTC)加入。回复

Hydro Power - How it works?(www.addnew.com.hk)

Hydropower Generators & Hydropower Turbines (www.addnew.com.hk) Hydro Power - How it works?

Internationally, about 20% of all electricity is generated by hydropower - the world's most widely used source of renewable energy. In Nepal, 100% of electricity is generated from hydro sources. In countries such as Peru, Brazil and Norway, more than 85% of their electricity uses hydropower. In New Zealand, about 60% of electricity is generated from hydro sources. In China till 2009, about 22% of electricity is generated from hydro sources.

Hydroelectric power stations capture the energy of falling water to generate electricity. Two factors are used to assess the generating capacity of a waterway. The first is the quantity of running water, or 'flow rate', measured in cubic metres per second. The second is the difference in vertical metres between the intake pipe and the turbine outlet, or 'head'.
Formula:
Theoretical power available (kW) = 9.81 x Qc x H x Overall Efficiency
Where Qc = flow in metres3 per second
H = net head

When considering other factors, such as the efficiency of machinery, pipeline friction and the need to keep residual water in the stream, the practical output is less than the theoretical output.

Hydropower works by converting the movement of falling water into electricity. Many forms of hydro power exist and have been used by humans throughout history, some examples of this are watermills powering machinery such as sawmills and farmers irrigating land using gravity. Most often water is stored in dams or reservoirs. This water flows through an intake and into a large pipe called a penstock. The penstock then feeds water into a turbine which powers a generator.

The turbine is powered by water flowing through the wicket gate. This gate can be controlled to determine the rate of flow through the turbine and therefore the amount of power generated. The turbine is attached by a shaft to an electric generator. Transmission lines then take that electricity where it is needed at the time.

Some common terms:

  • kWh Kilowatt hour. This is used to measure electric power use. A kWh is commonly referred to as a "unit" of electricity. A typical one bar electric heater running for one hour will consume one kilowatt of electrical energy.
  • GWh: Gigawatt hour – one million kWhs or units.
  • Head: Difference in vertical metres between the intake pipe and the turbine outlet.
  • Penstock: A high-pressure pipe extending from the first upstream water surface to the turbine.
  • Wicket gates: Angularly adjustable streamlined elements that control the flow of water to a turbine.
  • Turbine: A machine that converts the energy of falling water to mechanical energy.
  • Generator: A machine that converts mechanical energy into electrical energy

Ms. Della from Hydro Power Department of Addnew Technologies Limited (www.addnew.com.hk)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Addnew Technologies对话贡献)于2011年8月9日 (二) 01:27 (UTC)加入。回复

这只是广告,不应该删除吗?-Tvb10data留言2019年2月28日 (四) 22:18 (UTC)回复

抗议贸然被改名

“二次创作”一直都是版权讨论里的关键词,于新闻报道及在学术界使用率甚高。至少这些年间香港的版权修订争议都是如此。只要搜寻“二次创作”于香港新闻媒体、香港政府及立法会等的出现数量,以及“演绎作品”的出现数量,便能马上知悉。我不知道User:Pengyanan的更改有什么依据,但这样很有问题。要求马上先还原作有根有据的“二次创作”,即本来使用的名字,改名者并提出更改的具体原因,得到共识后才进行处理。Tvb10data留言2014年5月31日 (六) 18:30 (UTC)回复

二次创作和演绎作品并不等同吧,这个条目最初版本的确是写的是二次创作,称英文叫“re-creation”,但我移动时的版本已演变成了包括翻译、改编等各种演绎行为,对应于en:Derivative work,已经是衍生作品的概念,将之重命名是妥当的。顺便说一句,我没找到英文有re-creation词条,也没找到严格对应中文二次创作的概念。--Pengyanan留言2014年5月31日 (六) 18:47 (UTC)回复
二次创作条目中没有给出一个中文来源说明二次创作的定义的,能否给一个定义?表明其和衍生作品的定义是否一致?如果一致,我们可以考虑将其移回二次创作,如果不一致,那应该把演绎作品二次创作分立,对应en:Derivative work应该是演绎作品。--Pengyanan留言2014年5月31日 (六) 18:53 (UTC)回复
移动者阁下都不肯定两者是否一致,为何不先讨论就贸然移动呢?香港目前有专门为二次创作发声的团体及学者,建设可以向他们请教,提供意见。Tvb10data留言2014年5月31日 (六) 19:05 (UTC)回复
不必了,请香港的专家们自己写二次创作条目吧,根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定义的衍生作品已经和贵条目分家了,谢谢。--Pengyanan留言2014年5月31日 (六) 19:18 (UTC)回复
第一,别人没有义务来维基写条目。第二,退一步说当别人有义务,但现在别人更不见得知道这情况。第三,最重要的是,连阁下自己都没有搞清楚有关词语,就凭阁下这不清不楚不尽不实的认知,在没有任何共识下,擅自胡乱改名编辑合并分割设立条目,而拒绝先去多作求证和了解,虚心面对知识。中文维基就是这样操作的吗?第四,如果阁下用简化字写的‘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就可以一锤定音,不理会各地情况,那么已明显干犯了地域中心主义,请马上拨乱反正!Tvb10data留言2014年6月1日 (日) 07:57 (UTC)回复
根据许多资料,“二次创作品”一直都是与en:Derivative work对应。若中文地区的各地表述相同(或主体相同)的概念上使用不同词汇,就应遵从先到先得原则立名,并使用地区词汇转换组以解决问题。Pengyanan却将“衍生作品”转至“番外”,并令人以为“演绎作品”的名称是“先占”。后来又将“衍生作品”重写一次。想请问中文维基就是拿来如此玩弄知识的吗?!Tvb10data留言2014年6月1日 (日) 08:12 (UTC)回复
如果真的有许多资料说明二次创作品和derivative work对应,请加进条目里,谢谢。--Pengyanan留言2014年6月1日 (日) 08:15 (UTC)回复
我已说出了有关来源,只要依我所说来google,谁都会找到一大堆权威资料。阁下既然要作出如此重大或关键的改变,就有责任去认识清楚,而不是推诿于人。请阁下依我所说自行去花一点儿时间学习,并把有关连结加进去条目中。现在改错条目的是阁下,请阁下负回自己面对学问应有的责任。-Tvb10data留言2014年6月1日 (日) 09:44 (UTC)回复
谁主张谁举证,既然您主张二次创作对应于derivative work,并主张将其加入条目中,并称有许多资料可以证明,那就请您添加,对您应该是信手拈来的事儿吧?我找不到,如何证明它不存在?您可以说总会找到的。如果有人声称在地球和火星之间有一个以椭圆形轨道旋转的瓷制茶壶,我怎么证明那不存在?--Pengyanan留言2014年6月1日 (日) 09:55 (UTC)回复
找了半天,我倒是找出了香港知识产权署所说的一段话:“‘二次创作’并非版权法学的常用概念,其实质涵盖范围亦难以确定。”连香港知识产权当局都对此概念搞不清楚,又如何要求我搞清楚?--Pengyanan留言2014年6月1日 (日) 18:46 (UTC)回复
原来是版权人打手,难怪可以“找了半天”找不到俯拾皆视的事实。[1][2] 法例用乙词汇,甚至把乙词汇强行定义成与甲词汇有差,不等于该事物在日常生活中也必须以乙词为准。知识产权署的说法已遭学者炮轰。[3]Tvb10data留言2015年4月24日 (五) 21:56 (UTC)回复
什么叫“版权人打手”?请您注意用语文明。我对“二次创作是否侵犯版权”这一问题根本没表达过任何立场,我只是说“二次创作”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缺乏明确的定义。您的前两个引证只是Facebook上有页面把“二次创作”对应于Derivative Works,然而这并不能推翻香港知识产权署所说的“‘二次创作’并非版权法学的常用概念,其实质涵盖范围亦难以确定。”至于您的第3个引证,那只是有人支持“对非牟利用户衍生内容(UGC)的版权豁免”,而并不是反对“‘二次创作’并非版权法学的常用概念”。--Pengyanan留言2017年6月8日 (四) 16:05 (UTC)回复
我的两个Facebook,是两个专业人士压力团体的连结——“二次创作权关注组”及“版权与二次创作关注联盟”,两个团体都有专业的律师、版权法学者、人权法学者、创作界人士等干事成员。楼上那位简化字用户,却无视人家的专业论述,矮化成“只是Facebook上有页面”这种说法,与指鹿为马有什么分别呢?二次创作权关注组对“在版权制度下处理戏仿作品的公众咨询”之意见书已明确指出:‘政府声称使用“二次创作”一词,“实质涵盖范围亦难以确定”,“会令分辨是否侵犯版权的界线变得模糊,产生不明确的因素及增加版权作品被滥用的机会”,这说法是极度无稽的。“二次创作”作为一个学术上的专业词汇,在学术界上中有清晰的定义,它与真正的盗版侵权,以及与有违公义的剽窃抄袭,分别都非常清晰,在学术界中可谓众所周知。政府声称二次创作“并非版权法学的常用概念”,这只反映了版权法圈子与学术专业脱节,未能对符合学术和公义的行为提供确切的保障。政府应该要做的是追回这方面的落差,把二次创作以学术界定义写进法律豁免中,而非倒果为因,声称以前没有写,所以今天也不能写——若是抱着这种心态,所有法律根本都不用修订。至于政府说二次创作中的一些部分,例如翻译、改编已属版权拥有者的专有权利,这其实等于承认:过往向版权商家倾斜,纵容甚至协助他们拿公有的文化传播来圈地割据之版权政策,已令一些公有的文化传播权利被蚕蚀。政府应重新思考如何处理这些被私有化的公有权利,还权于民……’,其他相关的论述还有很多很多,只要并非睁大眼说谎话,就谁都可以找到。楼上还要无视事实,坚持矮化二次创作,是谁不注意所谓“用语文明”?换着是一般讨论区,已经会有一大堆回应直接指责这种“0.5元”的表现,我的说法已经非常克制。-Tvb10data留言2019年2月28日 (四) 22:17 (UTC)回复
Q4. 可是,知识产权署声称“二次创作实质涵盖范围难以确定”,为什么会这样?

知识产权署这种说法,是站在推销他们的版权修订草案上。无论这说法,还是整个版权修订,我们都看到它何其偏帮于版权商家、官商勾结,其说法是客观上错误的,旨在误导公众相信他们的失实之言。而他们的修订草案,不论学界还是普遍市民都视之为“网络23条”。

我们看看知识产权署对此的整段发言。知识产权署网站,刊出《为何咨询“戏仿作品”而非“二次创作”?》一文,内容说:“‘二次创作’并非版权法学的常用概念,其实质涵盖范围亦难以确定。例如有意见认为‘二次创作’应包含翻译和改编作品,又或视‘二次创作’为‘derivative works’。不过,翻译、改编这些derivative works在国际版权公约及世界各地的版权法例下,已有清晰的概念,属原作品版权人的专有权利,虽然本身可以有原创成分,但单单以此为界考虑版权豁免,未必适宜。如仅以‘二次创作’的不明确概念提供版权豁免,会令分辨是否侵犯版权的界线变得模糊,产生不明确的因素及增加版权作品被滥用的机会。”

署方的说法,说穿了其实就是:虽然二次创作在文艺创作学术界里,有大家都认同的定义,但这定义只是学术界的,过往没有写进我们的法律系统里。如果现在写进法例的话,有些二创的拥有权或收费权,在既有的法例中,经已被某些版权收费公司等“业界”率先圈了地,抢占了,变成了他们的特权利益。因此,要是全面确立、保障二创权利的话,就会跟旧日的既得利益相冲,出现这法例说侵权但那法例说不侵权的状况。结果,若真的写进法例里,两者的利益平衡就得重新分配,不然法例内就会前后矛盾。但署方正正就是不想重新分配,要“保障”那些“业界”的由人为造出来的收费特权,不肯拨乱返正还于民众。

可见“二次创作”并非真的难以确定实质涵盖范围,而只不过是署方不愿意改变过往严重偏帮版权商家的不公平法律,不愿意全面保障二次创作,不想重新分配市民方与版权业界方的利益,不想令法例公平一些。然而,署方连说真心话都不敢,只是透过这种语言伪术把戏,把客观上有公认定义的东西,谎称成“难以确定实质涵盖范围”。我们认为署方的做法十分可耻。

——以上内容引用自二次创作权关注组FAQ-Tvb10data留言2019年2月28日 (四) 22:17 (UTC)回复

强烈抗议管理员单方面把衍生作品合并到二次创作

来自香港的Ws227管理员阁下有没有看过以上讨论内容?根据香港知识产权署的说法,明明二次创作“并非版权法上的常用概念,其实质涵盖范围亦难以确定”,Ws227阁下又是依据什么认定二次创作就是衍生作品??在讨论还在进行中阁下为什么单方面删除衍生作品将其编辑历史合并到二次创作?难道因为您来自香港就要把一个来自香港的但连香港知识产权当局都搞不清楚的概念强行认定是衍生作品????要应用先到先得,首先就要证明两个条目是同一个东西,如果根本不是一个东西,就根本不应合并,怎么能使用先到先得??--Pengyanan留言2014年6月3日 (二) 02:32 (UTC)回复

香港的“二次创作”名称来自日本所称的ja:二次创作物,而日本的ja:二次创作物ja:派生作品常指同一事物,但ja:派生作品重定向至ja:スピンオフ,我已把日文版ja:スピンオフ中条目作品的相关内容分割至ja:派生作品,并更改跨语言连接。二次创作对应ja:二次创作物衍生作品则对应ja:派生作品,这是我的疏忽,很抱歉造成您的不便,也希望通过这次对应外语条目的分割能平息争议--Ws227留言2014年6月3日 (二) 11:21 (UTC)回复
非常感谢!我上面的发言太过激动,多有得罪,非常抱歉。衍生作品对应en:Derivative workja:派生作品),二次创作对应ja:二次创作物,这样很好。只不过,derivative work对应的更严格的日语法律术语应该是ja:二次的著作物(《日本著作权法》用语),但ja:二次的著作物现在是重定向到ja:著作物,很乱。--Pengyanan留言2014年6月3日 (二) 11:40 (UTC)回复
分割的人无法证明是同一样东西就可以分割,知产署片面说法已受学者和律师诸多驳斥,我在上方已提出了专家的具体论证,但楼上仍然无视,仍然以失实的说法一锤定音。当中的不公平、不客观,显然易见。Tvb10data留言2017年4月28日 (五) 14:47 (UTC)回复
不是我无法证明,而是我引证了香港知识产权署的说法,证明“‘二次创作’并非版权法学的常用概念,其实质涵盖范围亦难以确定。”至于您2015年4月24日所提供的3个引证,距离我2014年6月1日的发言已有将近一年的时间,如此漫长的间隔期,我哪儿能做到随时注意您有没有回应?我是今天才看到的,对此我已经回应了,您那3个引证都无法推翻香港知识产权署“‘二次创作’并非版权法学的常用概念”这一说法。--Pengyanan留言2017年6月8日 (四) 16:12 (UTC)回复
Q6. 此外,也有人声称“二次创作”只限于指日本同人志的改编作品,他说得对吗?

声称“二次创作”只限于指日本同人志中的改编作品的人,有可能是受了日语里其中一个用法影响。为了说话或书写方便,有时日本人会把这些改编同人志,直接称为“二次创作本”或“二次创作物”。有些人也许少接触文艺学术界、少看日常新闻,就误以为“二次创作”一词只指他平常看到的“二次创作本”。有些人却是为了在骂战中对自己有利,故意令“二次创作”一词所指的范围变得狭窄,以排斥他心目中的“嘴炮”或网络批斗的对象。

不论出于哪种心态,同人志里的改编创作,都只是其中一种“二次创作”,“二次创作”还可以有许多不同的形式、形态、作法。正如小明的妈妈是女人,却不能说女人只限于指小明的妈妈。

另外,中文维基百科也是散播这种谬说的凶手之一。

昔日中文维基百科上的“二次创作”条目,内容包括解释其文学艺术客观定义,以及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其对应的英文版本条目也是“Derivative work”。可是到了2013年中,正值本港《2011 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争议火热之际,名为Pengyanan的编辑未经讨论也没有提出其凭据,就擅自把条目分拆成“二次创作”与“衍生创作”。修改后,“二次创作”条目失去了对应的英文版本,而日文对应版本则变成“二次创作物”。其后有维基用户在讨论页上提出抗议,要求他讨论,Pengyanan却以高高在上的口吻拒绝,用简体字写下:“不必了,请香港的专家们自己写二次创作条目吧,根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定义的衍生作品已经和贵条目分家了,谢谢。”拒绝审视其他人提出的理据,拒绝参与讨论,拒绝达成共识,只由他去话事。后来他更高举香港知识产权署那些不尽不实、严重偏帮版权商家的说法(即我们在Q4中已反驳了的说法),以之一锤定音,目空一切。有其他编辑尝试修复其分拆,就马上被Pengyanan反过来指责和阻止。

中文维基百科这样处理“二次创作”条目,我们认为并不如实、并不公允、并不客观,对之感到遗憾;对Pengyanan扭曲真相的荒谬行为,我们更感到难以接受。

——以上内容引用自二次创作权关注组FAQ-Tvb10data留言2019年2月28日 (四) 22:17 (UTC)回复

本条目近日遭受破坏

版权及二次创作关注联盟[4]、二次创作权关注组[5],都已先收发表公开声明或文章,不满本条目近日遭受破坏,包括:

  • 河蟹或消灭掉条目上所有过往列举的文学上的二次创作实例
  • 河蟹掉一些创作人表明二次创作立法的言论
  • 把二次创作这种人类创作历史上屡见不鲜的寻常创作手法,扭曲成“二次创作事实上就是对原作的上述权利进行了侵犯”、“二次创作无论是否盈利,在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对原作的侵权”等
  • 把二次创作说成必须“征得原作著作权所有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变成“奸商收数游戏”,扼杀创作权利

经过查明,发现近日条目的修改,的确符合两个版权关注组织的批评。因此予以还原。

两个组织所述,不论赞同或反对,至少是社会上一方的观点,获大众注视和传媒报道。条目应以中立、客观的手法去处理,记载这些各方各面的观点与看法,而非单以一方(批评组织所指的“版权收数公司”之角度)去撰写,把一些错误或有争议的事说成事实,又抹去与条目主题相关的客观纪录。Tvb10data留言2017年4月28日 (五) 14:47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二次创作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9月10日 (日) 03:33 (UTC)回复

二次创作的来源是别人的,一定要经过原作者同意

二次创作不应该是拿人家辛苦长时间创作的作品,而以比较轻松廉价的修改就变成自己的东西。 所以如果有用到别人的东西,必须经过作者同意才行,否则就是侵权。—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22.116.103.67对话)于2018年7月2日 (一) 10:22 (UTC)加入。回复

这番说话显示阁下连 Lawrence Lessig 的论述都没有看过。连幼稚园BB班都未读,凭什么信心满满地说出这番连关于二次创作的基本认知都错得一塌糊涂的说话?-Tvb10data留言2019年2月28日 (四) 22:17 (UTC) ===回复
返回到“二次創作”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