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立法院人权促进会

Aistsana在话题“评等”中的最新留言:1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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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决议文

此临时提案的决议文尚未发布, 而个人未能在非法轮功媒体外再找到另一独立来源, 因此先在此做为记录, 待立法院网站更新后查证补上来源。若有其他独立来源能支持决议文的实际内容的, 也请自行加入来源后取消dubious 模版Hanteng留言2012年12月18日 (二) 14:41 (UTC)回复

(~)补充: 于此页面点‘尤美女’, ‘临时提案’, 目前只到11/20, 快到11/23了。Hanteng留言2012年12月20日 (四) 04:15 (UTC)回复

为何立法院跨党派国际人权促进会台湾关怀中国人权联盟在发起同一件事情?

两个条目都有“立法院“关怀中国良心犯”决议”,究竟哪个才是发起者?现在的内容暗示,两个组织都是主要发起人。--马呵说念诶多哗铎★爱生活山新萝莉塔 2012年12月17日 (一) 07:32 (UTC)回复


Edouardlicn 质疑“立法院跨党派国际人权促进会有同样行动,究竟是谁组织?” 回应如下:(此回应 第一时间 已经张贴在Edouardlicn的个人讨论页、条目讨论页。)

  1. 一个民主国家的国会,通过一项决议、政策,当然普遍会有 公民团体 参与,而且经常是不只一个。本案中,就民间团体而言,台湾关怀中国人权联盟是主要推动者。
  2. 立法院跨党派国际人权促进会是 国会的一个由立法委员“议题性次团体”,也许可以说他们共同推动吧。内容已经说得很清楚。此决议提案人--尤美女立委 是该促进会的会长。

Wetrace留言2012年12月17日 (一) 07:41 (UTC)回复

(:)回应你用社会运动来看, 发起者是民间组织, 你用立法过程来看, 发起者是国会议员。国会议员和民间组织一起发起一项诉求不是什么新鲜事。这事新鲜是因为这民间组织主要由重量级的跨党国会议员组成。你能不能描述一下内文哪一句有问题(不当暗示)需要改, 按非原创研究编写原则, 我们最先能做的是列出其各别成员发的说明/新闻稿为主来呈现发起人的谁这事, 剩下的要等有发表的研究才能引用说这是谁谁“发起”或“主导”等有价值评判的内容。至于你提的台湾关怀中国人权联盟, 按这新闻来看就不是发起人, 而是提供部分名单的民间组织之一个。这事主要还是立法院跨党派国际人权促进会主导。 Hanteng留言2012年12月18日 (二) 01:11 (UTC)回复
    • (:)回应--谢谢 Hanteng比较精准的问法,也提醒我注意到一件事。
  1. 组织定义:立法院跨党派国际人权促进会是一个“国会次团体”,非一般性民间组织;台湾关怀中国人权联盟则是民间组织无疑。
  2. Edouardlicn 写两个团体‘发起’同一件事,“发起”的定义很广。但我从来没有用“发起”两个字。--这点我可以体谅Edouardlicn 基于其生活背景会出现这样的疑问与误会。
    1. 其实,我在条目中写的是“联盟 推动”(包含 游说国会Lobby、相关组织的意思)--相关报导中写的,我并未使用“联盟 发起”。因此,并非“原创研究”。
    2. 就算以“发起”来说,联盟也可以说“广义发起”,但联盟不是“国会次团体”而只是单纯民间组织,从“国会议场 发起”的角度来说,我觉得不用“联盟 发起”比较适宜,但不是不能用。
  3. 试举两个例子:
    1. 台湾著名的董氏基金会长年来 推动、游说政府及国会--成功推动 国会通过 “公共场所不得吸烟”的发案。基金会角色--是“广义--议题发起者”、“狭义--法案推动者”的角色,“狭义--发案发起者”则可能是 某个党团、某个国会次团体等等。
    2. 例如(假设)美国国会 通过某个友台法案,A国会议员发起、提案, A议员 是 美国众议院次团体“台湾连线”主席/或成员,这项议案 也是“台湾连线”推动之一;此外,例如“美国传统基金会”(民间智库)、“台湾人北美协会”(民间团体)参与推动了这项友台法案。

个人对民主政治运作有观察,但并非政治专业,不知道这样的说明,是否解开了HantengEdouardlicn 的疑惑。Wetrace留言2012年12月18日 (二) 02:22 (UTC)回复

那是否应该移除目前台湾关怀中国人权联盟条目内暗示其主导的内容?-马呵说念诶多哗铎★爱生活山新萝莉塔 2012年12月18日 (二) 02:45 (UTC)回复

    • (:)回应--该联盟确实“推动”,从报导上来看,我没用“主导”两字---我觉得“主导”两个字的定义,又是另一个问题。在国会议场内,主导的当然是立委委员或次团体。
  1. 董氏基金会推动 烟害防治法---但是一般我印象中,很少有人说他们在“主导”用这个词汇--但是都知道是他们最积极。这样是不是暗示他们主导、而事实上不主导?---我觉得Edouardlicn 的问题,怪怪的。
  2. 当这个决议通过,尤美女、该联盟脸书 是最快Post出来的---从这一点,我觉得他们应该在本案存在密切互动--这实属当然。4000多位“中国良心犯”名单,主要由该联盟协助邀请全球人权组织汇整,依常理判断、加上既有的报导、几方面的反应、事后的状况。可以看出来,该联盟确实很积极的推动---角色应该不下于“董氏基金会 之于 烟害防治法”。
  3. 依据我目前看到的报导,以及 该联盟一年多来 相关事件的参与,当几个团体一起办活动时,各媒体经常主要采访该联盟理事长,如果问我---我觉得具有一定的高度参与、甚至主导。但我没有暗示“主导”--因为“主导”、“非主导”的定义 是什么?--我不知道您的标准如何,我只是照实依 来源撰写。
  4. 此外,这两天,我看到该联盟理事长杨宪宏中央广播电台专访尤美女立法委员为人民服务节目,谈这项决议对国会人权的影响。
  5. 很高兴Edouardlicn 对台湾的国会运作、民间社团推动议题具有高度兴趣,以后我会多写这方面条目,我自己多学习、也让大家多认识?
  6. Edouardlicn 要求删除该段国会决议文,让我很不解。无论是“主导”还是“推动”、或者单纯“提供良心犯名单”,跟此联盟都有密切关联。我看不出有什么理由该删除该段国会决议文。

Wetrace留言2012年12月18日 (二) 04:30 (UTC)回复

(:)回应诶多哗铎指目前台湾关怀中国人权联盟条目内暗示其主导的内容,是指什么呢? 该民间团体的确是公开倡仪并推动相关立法,维基百科编写不应该帮读则做过多的分析原创研究, 若你怕有主导的暗示之意, 你应该并列其他单位来突显其众多民间团体的共同倡仪。Hanteng留言2012年12月18日 (二) 04:46 (UTC)回复

评等

条目主编者自写自评!第一次看到这么好笑的事情。——小南留言2013年4月6日 (六) 06:1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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