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助理

个人助理(英语:Personal Assistant)为“自立生活运动”(英语:Independent Living for Disabled People),下,所衍生的支持性服务。系指身心障碍者由于身心功能缺损,故需一位、甚至多位身心功能相对健全者,代替身心障碍者肢体、心智、沟通功能上的不足,提供个人化的贴身协助。最主要的功能在于提供物理上的协助,如拿取物品、协助位移、如厕、喂食等需肢体动作完成之生活协助。也可以是引导心智障碍者决定生活琐事之协助角色。或者代替具有语言障碍之身心障碍者,与外界沟通桥梁。

日本,通常将个人助理称为“介助者”,并具有法源依据,政府补助。在台湾,由“社团法人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协会”,于2008年向“中华社会福利联合劝募协会”申请方案开办。起初仅是民间单位倡议、募款提供之试办性服务。2012年7月开始,中华民国内政部公布“自立生活试办计划”,其中明文规定各县市得委托各地方单位培训个人助理,藉以提供身心障碍者支持性服务。

个人助理与“居家服务员”容易造成混淆。其最大的差异性有两大类区块:个人助理提供全面性服务,因此也包含出外参与社会性、人际关系之活动相关协助,并遵照身心障碍者的“自主权”下,提供服务。而居家服务员,则是仅提供居家协助、陪同就医,对于社会参与性之协助则不提供。服务也仅是“任务型”,以达成工作责任范围为主,对于身心障碍者本身的意愿较为忽视。

个人助理基本定义

  • 完全尊重身心障碍者的“自主权”,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提供个别性、完整性的协助。
  • 个人助理仅是协助身心障碍者完成生活任务,不代替生活决定,以此提高身心障碍者“自我决定、自我选择、自我负责”之能力。是“协助”而非“保护”的立场提供协助。
  • 个人助理派遣单位,以身心障碍者主导之协会非营利组织为佳,提供之服务最能贴近身心障碍者需求
  • 个人助理提供之服务,仅以身心障碍者“本人”为主,而非家庭帮佣
  • 个人助理经费,应为国家提供资金,提供民间单位派遣服务,资源亦能长久安定。
  • 个人助理与身心障碍者基于“相互尊重”的前提下,相互支持。对身心障碍者而言,个人助理是其手脚、眼耳、口鼻,应予以尊重。对个人助理而言,身心障碍者是其服务之对象,其需求应尽量给予支持、满足。
  • 通常使用个人助理服务前,将会搭配“自立生活计划”(Independent Living Program),使身心障碍者可以充分掌握其服务品质,确保个人助理与身心障碍者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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