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乃论

法律术语

告诉乃论(德语:Antragsdelikt),又称亲告罪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术语,指的是某一些刑事案件中,必须要有被害者提出告诉,国家才会追究被告犯罪嫌疑人的罪责;反之,非告诉乃论(或称“非亲告罪”)则是指刑事侦查、起诉是由侦查机关主动发起,起诉与否操之于检察官的侦查结果,而不取决于原告意思表示。因此,告诉乃论之罪允许告诉人撤回告诉,从而发生“公诉不受理”的法律效果;亦即,倘若检察官在欠缺告诉的情形下提起公诉,法院将会以“欠缺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

刑事诉讼存在“公诉”与“自诉”两种模式,前者是由检察官代表国家起诉被告,后者则是由被害人自行对被告提起诉讼。在中华民国法律体系,告诉乃论与非告诉乃论只是起诉条件的差异,所适用的诉讼程序并无不同;因此台湾民间惯以称呼的“公诉罪”并非正确的法律用语,法律上并不存在此种类型的罪名,其所意指的其实是“非告诉乃论之罪”。

不论是告诉乃论或者是非告诉乃论之罪,假设双方达成和解,如果只是私下和解,有时候被害人之后又向司法机关提告,因此如果确实有达成和解的意思,仍建议循正式方式,签署和解协议,以避免日后争议。

各地情况

德国

德语 Antragsdelikt 一词中,Antrag 意为申诉,Delikt 源于拉丁语 dēlictum,意为违法。

德国刑法》规定了如下只有被申诉才会被起诉的犯罪行为:

  • 非法入侵(§ 123)
  • 在行为监督期违反指示(§ 145a)
  • 诽谤(§ 185,与§ 194结合使用)
  • 侵犯隐私和个人秘密(§ 203和204,与§ 205结合使用)
  • 家庭盗窃(§ 247)
  • 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征用(§ 248b)
  • 偷电(§ 248c)
  • 非法提供利益(§ 257)
  • 妨碍强制执行(§ 288)
  • 非法收回典当物品(§ 289)
  • 非法捕鱼(§ 293,与§ 294结合使用)
  • 醉酒导致限制刑事责任时犯下的行为(§ 323a)
  • 违反财政保密协议(§ 355)

同时还规定了如下只有被害者控诉或符合“特殊公共利益”情况下才会被起诉的犯罪行为:

  • 法定强奸,当受害者年龄在14至16岁之间且犯罪者年龄超过21岁(§ 182第3款)
  • 猥亵(§ 183)
  • 侵犯隐私和个人秘密(§§ 202a和202b,与§ 205结合使用)
  • 伤害罪(§ 223,与§ 230结合使用)
  • 过失伤害罪(§ 229,与§ 230结合使用)
  • 拐卖儿童(§ 235)
  • 跟踪骚扰(§ 238第1款)
  • 盗窃和挪用低价值物品(§ 248a)
  • 商业腐败和贿赂(§ 299,与§ 301结合使用)
  • 损坏财物(§ 303,与§ 303c结合使用)
  • 非法篡改数据(§ 303a,与§ 303c结合使用)
  • 非法破坏计算机(§ 303b,与§ 303c结合使用)

日本

日本刑法刑法 (日本)中亲告罪的例子包括:

  • 事实公开后可能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的犯罪行为
    • 未成年者略取・诱拐罪(刑法229条本文、224条)
    • 名誉毁损罪・侮辱罪(同法232条、230条・231条)
    • 信书开封罪・秘密漏示罪(同法135条、133条・134条)
  • 罪责较轻或者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的犯罪
    • 过失伤害罪(刑法209条)
    • 私用文书等毁弃罪・器物损壊罪・信书隠匿罪(同法264条、259条・261条・263条)
  • 因亲属关系问题应限制介入的犯罪
    • 亲族间的窃盗罪(亲族相盗例)・不动产侵夺罪(刑法244条2项、235条・235条之2)
    • 亲族间的诈欺罪・恐喝罪等(同法251条・244条2项准用、246条、249条等)
    • 亲族间的横领罪(同法255条・244条2项准用、252条等)

中华民国(台湾)

中华民国刑法
  • 第230条(血亲性交罪
  • 第238条(诈术结婚罪)
  • 第239条(通奸罪
  • 第240条第2项(和诱有配偶之人脱离家庭罪)
  • 第277条(普通伤害罪)
  • 第281条(加暴行于直系血亲尊亲属罪)
  • 第284条(过失伤害罪)
  • 第285条(传染花柳病、麻疯罪)
  • 第298条(略诱妇女结婚罪、加重略诱罪)
  • 第306条(侵入住居罪
  • 第309条(公然侮辱罪
  • 第310条(诽谤罪
  • 第312条(侮辱诽谤死者罪)
  • 第313条(妨害信用罪)
  • 第315条(妨害书信秘密罪
  • 第315条之1(窥视窃听窃录罪
  • 第316条(泄漏业务上秘密罪)
  • 第317条(泄漏业务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
  • 第318条(泄漏公务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
  • 第318条之1(泄漏电脑或相关设备秘密罪)
  • 第352条(毁损文书罪
  • 第354条(毁损器物罪
  • 第355条(诈术损害财产罪
  • 第356条(妨害债权罪
  • 第358条(入侵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罪)
  • 第359条(破坏电磁纪录罪)
  • 第360条(干扰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罪)
  • 特殊条件
    • 亲属间的窃盗、侵占、诈欺、背信(§324、§338、§343)
    • 对配偶犯强制性交、强制猥亵(§229-1)
    • 未满18岁之人对未满14岁之人或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人的性交或猥亵行为(§229-1)
附属刑法
  • 《人工生殖法》第36条
  • 《性骚扰防治法》
  • 《公平交易法》第37条
  • 《个人资料保护法》
    • 第41条之罪(意图营利除外
    • 第42条之罪(对公务机关除外
  •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
    • 第24条第1项
    • 第25条第1项
    • 第28条
  • 《陆海空军刑法》
    • 第52条(侮辱长官上官罪)
    • 第60条(毁坏一般军用设施物品罪)
  •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
    • 第35条(泄密)
  • 《著作权法》:除意图销售或出租而重制于光碟、制造或散布盗版光碟、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之外之罪。
  • 《电信法》:第56条之1 (侵犯他人通信秘密)
  • 《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告诉乃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称为告诉才处理、亲告罪,共有四类五罪:

四类五罪均为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不过除侵占外的另外四种均存在除外情形[1][2]

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