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特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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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风景特定区,简称国家风景区,是指中华民国台湾交通部观光署依据《发展观光条例》第10条,结合一或多个地区之特性及功能等实际情形,并与相关机关会商等规定程序后公告划定、由国家(中央政府)管理的重要风景或名胜地区。各国家风景区设置管理处做为管理单位,均隶属交通部观光署管辖。相对于国家级风景特定区,则有各地方政府划设的直辖市级及县(市)级风景特定区,由各地方政府的观光主管机关规划订定之。

虽然“国家级风景特定区”为其法源《发展观光条例》上所使用的名称,但在实务上,交通部观光署并未使用该名称,而改用更为精简的“国家风景区”,并据以制订《国家风景区管理处组织通则》,做为所有国家风景区管理单位的法源依据。因此“国家风景区”可算是另一法定正式名称,而非仅为“国家级风景特定区”的简称。

目前台湾共有13处国家风景区,最早一处是1984年成立的“东北角海岸”,最新一处则是2005年成立的“西拉雅”。

国家风景区列表

北台湾
  1. 东北角暨宜兰海岸国家风景区[注 1]
  2. 北海岸及观音山国家风景区
中台湾
  1. 参山国家风景区狮头山梨山八卦山
  2. 日月潭国家风景区
南台湾
  1. 阿里山国家风景区
  2. 云嘉南滨海国家风景区
  3. 西拉雅国家风景区关子岭乌山头水库虎头埤曾文水库左镇
  4. 茂林国家风景区多纳宝来新威大津雅尔梅兰拉芙兰赛嘉玛佳沙
  5. 大鹏湾国家风景区(大鹏湾、小琉球
东台湾
  1. 东部海岸国家风景区(花东海岸、绿岛
  2. 花东纵谷国家风景区
离岛地区
  1. 澎湖国家风景区
  2. 马祖国家风景区

注释

  1. ^ 原名“东北角海岸国家风景区”,2007年11月17日起延伸至宜兰滨海地区,并更名为“东北角暨宜兰海岸国家风景区”[1]

参考文献

参见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