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以视为“五级行政区”的准行政体系
此条目需要扩充。 (2010年6月27日) |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框架下,以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为领导,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例如村委会[1]、居委会[2]),在城乡地区实现居民直接行使相关政治权利及所在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制度。[3]
发展过程
-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主政治的四项制度之一,并把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4]
参考文献
- ^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中国人大网.
- ^ “居委会”六十年流变. 腾讯新闻. [2020-07-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19).
- ^ 李学举部长在《求是》撰文谈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20-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6-16).
- ^ 存档副本. [2010-06-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