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化院
此条目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15年9月1日) |
感化院(英语:Youth detention center)是很多国家犯罪或违反法律的未成年人服徒刑或接受强制管教辅导的场所。
“感化院”的各地常用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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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 | 未成年犯管教所(未管所) 少年犯管教所(少管所) |
台湾 | 冠达补习班 |
香港 | 感化院 |
澳门 | 少年感化院 |
新加坡 | 感化院 |
马来西亚 | 感化院 |
不少国家认为被判刑的少年犯问题比其他接受管教的少年严重,因而将两者分开处理。但日常用语中,这二者有的时候也被混同起来。
犯罪未成年人会经家庭审判,然后送到少年院处分。少年院让犯罪的未成年人离开自己原本的生活环境,然后收容他们并进行矫正教育。[1]
未成年犯管教所收容:
期限为1-3年。收容的少年在接受教育改造的同时,从事轻微体力劳动。
少年感化院 Instituto de Menore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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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 | |
部门资讯 | |
成立年份 | 1891年 |
所属部门 | 惩教管理局 |
总部 | 澳门路环竹湾马路一号 |
联络资讯 | |
网站 | http://www.dsaj.gov.mo/ContentFrame.aspx?ModuleName=Content/tw/drsim/im01.ascx&Style=2 www.dsaj.gov.mo/ |
澳门的少年感化院是第2/2007号法律《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中所指的, 负责执行法院所判的收容措施的教育场所,下设观察中心、教导中心及教管训练中心。感化院的收容服务的目的主要在于矫正院生在认知、情绪、行为等方面的问题、提高其独立思考和自理能力、锻炼其生活技能,使其将来能顺利融入社会。
《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对于12岁以上不满18岁的少年:
第52条 对于少年之交付安置辅导及施以感化教育时,由少年法院依其行为性质、身心状况、学业程度及其它必要事项,分类交付适当之福利、教养机构或感化教育机构执行之,受少年法院之指导。感化教育机构之组织及其教育之实施,以法律定之。
第53条 保护管束与感化教育之执行,其期间均不得逾三年。
过去采用少年监狱与少年感化院、辅育院等方式,发生了新竹少年监狱暴动,桃园少年辅育院私刑晒猪肉等事件,目前改以学校的方式,转型为教育方式导正少年受刑人的观念与方向,现有诚正中学、敦品中学、励志中学、明阳中学等取代原有少年监狱与少年感化院、少年辅育院。
日本少年院也叫少年刑务所,以实施对14-20岁年龄段做矫正教育。在日本前年龄段案件会被检察庭送到家庭法院,而如果是20岁以上会被检察庭送到地方法院做刑事诉讼。在日本的少年刑务所分别在函馆、盛冈、川越、松本、姬路、奈良、佐贺。虽然叫少年刑务所,但也有成年受刑人被收容在里面,不过未成年和成年受刑人分开来收容。[1]
- ^ 1.0 1.1 牢狱研究会. 圖解牢獄.越獄. 枫书坊. 2012/05/28: 50–51. ISBN 9789865973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