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亥礼讼
己亥礼讼(韩语:기해예송),是发生在朝鲜王朝孝宗十年(1659年)五月,因为孝宗国王过世,就孝宗的继母庄烈王后该如何服丧一事引发的争论。
背景
孝宗是朝鲜仁祖的嫡次子,孝宗的生母仁烈王后在他16岁时就过世,慈懿大妃是仁祖的继妃,也是孝宗的继母。根据《仪礼·丧服》的规定“父母为嫡长子服三年之丧,为众子服期年之丧。”,问题在于,孝宗并非嫡长子,但却以承重、进入王统,作为孝宗继母的慈懿大妃应该如何为孝宗服丧?对如此复杂的问题,《国朝五礼仪》没有相应的条文可以依据,朝中官员有的主张服三年之丧,有的主张服期年之丧,莫衷一是。
经过
领议政郑太和、左议政沈之源、领敦宁李景奭、延阳府院君李时白、完南府院君李原渊、原平府院君元斗杓等认为“考之时王之制,似当为期年之服”[1]。服制事大,为慎重起见,礼官征询西人党的右赞成宋时烈的意见,宋时烈依据《仪礼·丧服》疏有“虽承重不得三年”的规定,赞成期年服制说。因为,孝宗虽然已经承重,但并非以嫡长子的身份继位,在伦序上依然是嫡次子,因此,慈懿大妃为之服丧,不能超过期年。
南人党的尹鑴上疏批评宋时烈不知士庶之礼与王朝之礼的区别,他引《仪礼·丧服·斩衰章》贾公彦疏“第一子死,则取嫡妻所生第二长子立之,亦名长子”之语为据,认为慈懿大妃应服斩衰三年。他还举了郑玄注的《丧服》“立第二嫡子,亦名长子”,证明嫡长子过世之后,第二嫡子也可以称作嫡长子。仁祖以孝宗为嗣,恰是郑玄说的原则。朝鲜孝宗虽然以嫡次子继位,但已有嫡长子之名分,不得再视为庶子[2]。
宋时烈反驳尹鑴的观点,宋时烈认为《仪礼·丧服·斩衰章》之中确实有“第一子死,则取嫡妻所生第二长子立之”,但还有下文“嫡妻所生第二者同名庶子”,贾疏明确提到“虽承重不得三年者有四种:一则正体不得传重,谓嫡子有废疾,不堪主宗庙也;二则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三则体而不正,立庶子为后是也;四则正而不体,立嫡孙为后是也”,其中“体而不正”正切中显宗承重之事,根据《大明律》和《国朝五礼仪》规定,无论长子、嫡子,母亲都只能为之服期年之丧,于是,领议政郑太和宣布,根据《国朝五礼仪》定为期年之丧[3]
显宗元年(1660年)三月,丧服即将满一年,按照丧礼的规定,练祭之后,就要除丧。此时,南人党的掌令许穆上疏“请令礼官儒臣杂议,追正丧服之失于礼者”,请求将期年之丧改为三年齐衰之丧。之后,许穆再次上疏,引《仪礼》为长子丧服图,申述“立嫡以长则三年,立庶子为后则期年”之论,并主张“第一子死,为次长传重者斩,所重在嫡嫡相承,尊祖称之正体,推之一本,实无贰斩之疑也”、“昭显(仁祖嫡长子)虽有子,先王之所废。孝庙实仁庙次嫡,既册立为世子,承统受重,礼所谓正体传重者也”,许穆认为无论长嫡、次嫡,只要是嫡子,继承王位者就是正体,而“体而不正”者是指妾子,许穆又引《丧服》“父为长子”、“君”、“母为长子”、“君为姑姊妹女子之嫁于国君者”、《周礼.司服》等经注疏的文字为据,申述其三年之说[4]。
南人党的尹善道上疏支持许穆,称“孝宗大王既为世子之后,其可不谓之长谓之嫡,而犹谓之庶子乎!”称赞“许穆之言,非徒议礼之大经,实是谋国之至计”。[5]
宋时烈上疏,对许穆的说法逐条驳斥:
- 第一:“第二长子亦名长子”一语不传于经传,而是贾公彦的说法,贾公彦之所以不说“长子死”而说“第一子死”者,意思是第一子未成年而夭折,其父不得为之服斩;第二子立,方可以名为长子并为之服斩。如果第一子是成人而死,其父已为之服斩,则第二长虽承嫡统,也不得称为长子;许穆疏中的“妾子故”三字,不是疏文,而是许穆的“自下之下言”,属于想当然之说,故不足为凭。
- 第二:“庶”不是贱称,是相对于嫡而言的称谓,庶是众的意思,嫡长子以外的子统称庶子或众子。
- 第三:昭显世子之丧,仁祖当从《礼经》服斩衰。不料却从《经国大典》服期年,既然如此,就没有理由为次嫡服三年之丧。[6]
尹鑴则多次上疏论服制,声称自己“欲据周公之礼,明继统之重,立君臣之义”,指责宋时烈“以家人之礼而为王朝之典”。尹鑴见自己的三年之说没有被采用,心中不服,便再次上疏表示希望显宗收回成命,再次提醒显宗注意服制争论的要害是王权,接着又引述《丧服.斩衰章》“君丧,内宗妇女皆斩”之文,提出“大王大妃亦当服斩”,以证明其三年之说无误。总之,尹鑴的意见可以归纳为:为长子,不管上下服三年丧;为君王无论内外宗都服斩衰。
宋时烈驳斥他的说法“君王之丧,内宗因为都是臣子,所以要为君王服斩衰三年,而慈懿大妃是孝宗的母亲,哪有儿子把母亲当臣子的道理?”[7]
后续
李景奭、郑太和、沈之源、郑维城等人表示“当初讨论的结论是依据国制,再参考实录上的记载,都没见到三年的服制,既然如此,就遵从先祖的意思,现今怎能容我们在这里插嘴呢?”最后,显宗采纳期年说。[8]而西人党因此得势。
相关条目
注解
- ^ 《朝鲜王朝实录·显宗实录》1卷, 即位年(1659 己亥 / 청 순치(顺治) 16年) 5月 5日(乙丑)
领敦宁府事李景奭、领议政郑太和、延阳府院君李寺白、左议政沈之源、原平府院君元斗杓、完南府院君李厚源以为: “古礼虽不能晓解, 考之时王之制, 似当为期年之服。” - ^ 《朝鲜王朝实录·显宗实录》7卷, 4年(1663 癸卯 / 청 강희(康熙) 2年) 7月 29日(甲午)
史臣曰: “孝庙之礼陟也, 礼官将议慈懿王大妃服制, 前持平尹鑴独倡当服斩衰三年之说。…… - ^ 《朝鲜王朝实录·显宗实录》7卷, 4年(1663 癸卯 / 청 강희(康熙) 2年) 7月 29日(甲午)
史臣曰: ……时烈、浚吉亦献议曰: “古今礼律, 既有异同, 帝王之制, 尤难轻议。 而诸大臣既以时王之制为议, 臣等不敢更容他说。” 上命依议施行, 遂定期年之制。 - ^ 《记言》卷四十九《大王大妃服制收议》
父母为长子三年,以先祖之正体也。盖已极无以日矣。诸侯为姑姊女子嫁于国君者,与兄弟俱为诸侯者尊同,尊同则服其服。太后之与国君尊同,有母子之本服。父为子斩,以正体传重也。母为子齐衰,不得过于子为己也。《司服》“凡丧为天王斩”,疏言诸侯诸臣为王斩,不言母后为王斩。《五服图》族祖于高祖,诸祖出于曾祖,诸父出于祖,兄弟出于父,子孙出于己。正体之尊,不系于五属。君臣之义虽严,父子之伦何可废之。天子诸侯绝旁期,尊同则不绝,不绝则无斩。此丧服之大义也。 - ^ 《朝鲜王朝实录·显宗实录》2卷, 1年(1660 庚子 / 청 순치(顺治) 17年) 4月 18日(壬寅)
○壬寅/护军尹善道上疏曰……许穆之言, 非徒议礼之大经, 实是谋国之至计…… 孝宗大王既为世子之后, 其可不谓之长不谓之嫡, 而犹谓之庶乎 - ^ 《宋子大全》卷二十六《大王大妃服制议》
许穆之疏,其紧要有二段。其一,第一子死,立第二长者,亦名长子而服斩也;第二,庶子为后不得三年,妾子故也。夫所谓第一子死者,夫知其死于何等时耶?谓已成人而死,其父既为之服斩;又立次嫡,谓之长子,而其次嫡死,又为之服斩三年耶?如此,则其于无二统、不贰斩之义何如也?“妾子故”三字是穆自下之说,非疏之说也。夫所谓妾子者,固谓妾子也。然自次嫡以下,则虽人君母弟,亦谓之庶子,孝宗大王既为庶子而服三年,则属已承统,母后何设独服三年乎?况大王大妃于昭显之丧,既与仁祖大王同为长子之服,则其义何可变于今日耶? - ^ 《朝鲜王朝实录·显宗实录》2卷, 1年(1660 庚子 / 청 순치(顺治) 17年) 4月 16日(庚子)
……今孝宗大王, 于大王大妃, 有君臣之义, 大王大妃, 乃反以臣服君之服, 服大王乎, 是皆可疑之说也。…… - ^ 《朝鲜王朝实录·显宗实录》2卷, 1年(1660 庚子 / 청 순치(顺治) 17年) 5月 3日(丁巳)
…… 李景奭、郑太和、沈之源、郑维城等皆以 “当初议定, 只据国制, 而及考实录所载, 未见有行三年之制, 顷于榻前, 既以丧制从先祖之意仰对, 今何敢更为容喙。” 礼曹以启, 上命从多议, 以已定期年之制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