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银盗领案

彰银盗领案,为台湾一起于2003年发生,直到2017年才由新闻曝光的经济犯罪事件。

事件经过

1997年3月,有位日籍女子在彰化银行台北分行开户,隔年6月存入997万1,284元,除了每半年的活期存款利息转存外,已长达5年未动支。

1997年至2004年间,前彰银台北分行男行员萧鸿钦在银行负责存款业务。他利用职务之便,在2003年,他利用张姓街友的证件开人头户,变更客户的账户名称改成张姓人头户,之后另新设林姓、施姓、金姓、蔡姓及黄姓等5名人头账户。并于2003年8月27日至9月2日间,利用5人名义填写“存款相关服务性业务申请/约定书”、“业务往来申请书、印鉴卡暨顾客资料卡”等文件,取得5人的存折、金融卡后,并于同年9月15日前,陆续利用ATM、临柜提现的方式,将客户的存款1,110万2,655元,转进5个人头账户中。

2004年11月1日,萧鸿钦为缴交私人卡费,便利用林姓人头账户中的款项,转提1万2,245元缴款;之后他透过层层转汇等方式,将客户的千万元存款盗领一空。

萧鸿钦犯案后,随即在2004年底离职,直到2014年12月8日,客户持存折到彰银办理临柜提款时,却无法提款。彰银为此调阅交易资料,才惊觉客户存款早已遭萧鸿钦盗领一空,因而将萧鸿钦移送法办;检方勘查彰银所提供的相关交易纪录,并将文件送调查局鉴定笔迹,确认均是萧男所写,还查出萧男名下有约千万元不明资金移转,认定盗领存户存款罪证明确。2017年5月1日,检方认定萧鸿钦涉盗领客户存款,依违反银行法之银行职员背信罪,将萧鸿钦起诉。

萧男应讯时否认盗领,称遭人陷害。六名街友则证称,未曾到彰银开户,名下没存款。[1]

官方态度

金管会官员表示,彰银这起盗领案已超过行政裁处权的3年时效,无法再对彰银裁处,不过会要求彰银厘清相关人员责任。[2]

银行局主管表示,彰银盗领案虽已逾行政裁处权时效,但存户损失的1,000多万元存款,已由彰银先行垫支,除已向前萧姓行员提起告诉外,并申请假扣押裁定,存户权益不受影响。

后续评论

据媒体报导[3],彰银早在2006年也发生彰银卷款案,一名田姓理专盗领客户近九千万元,而遭金管会对彰银裁罚一千万元。类似银行发生内部行员盗领等重大案件,均根据情节轻重及银行处理过程,给予不同金额的裁罚。依规定,金管会最高可重罚彰银一千万元罚锾。

不过舆论批评,针对本起彰银行员盗领客户存款千万元,既然彰银于2014年底已经移送检调,且已向金管会报告该起事件,为何发生没有对彰银开罚的状况。

对此,金管会指出,主管机关必须依法行事,而本案“行为发生时间”为2003年,已超过法律规定裁处权的三年时效,因此,依规定无法对彰银进行开罚。

金管会的说法引起舆论哗然,报导指出,现任彰银董事长张明道在2008、2009年间担任金管会银行局局长时,其实也严格要求银行必须落实制度。“当时有些案子已经发生7、8年了,但银行局却要开罚,张明道总是说,‘因为这显然是银行的内控内稽一直都没有做好!’怎么换了个位置说法就不一样了?”[4]

媒体指出,过去金管会在2008年也曾针对华南商银已未确实执行内稽罚以200万罚锾。值得注意的是全案发生在2003、2004年,直到2008年因客户纠纷才爆出。其中经过了4、5年,早已超过金管会所称的3年裁处权。

当时银行局对该处分的见解是,所谓的“行为发生日”应该是以该银行持续未落实内控内稽的时间计算,并不是以舞弊事件发生日起算。换句话说,以这次的彰银盗领事件来说,持续未落实内控稽核应是事件爆发的2014年,金管会依法拥有裁处权。

而现任国民党立委、前金管会主委曾铭宗表示,此盗领案反映出彰银内部稽核出现重大瑕疵,金管会应予重罚。但记者问及在2014年身为金管会主委的曾铭宗,当时已收到彰银的通报,为什么没有对彰银开罚?曾铭宗则解释:“当时确实有一派意见指出案件已经超过行政裁处权时效,所以没有开罚,不过就我了解,银行局已经在重新检视案件。”造成外界质疑。[4]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