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令制,又称律令体制,是东亚古代中央集权的统治制度,源于中国后来传至日本朝鲜半岛越南琉球儒家文化圈地区[1],指基于律令建立的中央集权、法律体系与相关制度。实行律令制的国家又称律令国家[2]

概要

律令制于西晋时出现,但“律”和“令”可以追溯至秦汉,其中“律”指恒常之法,多规范刑罚,类似今日的刑法;“令”指皇帝颁布的命令,多规范刑罚以外事项,类似今日行政法诉讼法民事法等。律令制在西晋~唐代盛行,在东汉末年的动乱之后,为了重建社会,政府以“令”的形式颁布重建社会的土地、租税、兵役制度。律令制经过长期发展,在南北朝北魏颁布的均田制西魏府兵制租庸调标志着律令制的成熟。同时律令制也带有儒家思想,例如:均田制呼应儒家思想推崇的周代“一夫授田百亩”制度。

律令制包括所有以律令规范的制度,其中作为律令基础的制度有:

  • 完善的户籍制度:借由完善的户籍制度管制人口、授予田土。
  • 土地分配制度:基于战后乱的大量荒地,政府得以向个人分发土地,并设置分配的最低限额。
  • 负担相同的租税制度:由于设置土地分配的最低限额,政府得以向个人或户征收相同的租税、劳役、兵役。

唐代中期由于上述制度无法维持,律令制因而瓦解。

历史

西晋以前

最初中国的法律以“律”为主,“令”只作为特殊目的的临时律法,然而随着时间发展,令的性质变化,重要性也逐渐提升。东汉末年曹操采纳部下枣祗韩浩等的建议而施行屯田制,作为动乱之后重建社会的制度,使流民得以安定于荒地之。接替曹魏的西晋推行占田同样为了解决土地抛荒的问题,另外西晋颁布《泰始律》与《泰始令》,两者合称《泰始律令》,标帜“令”的法典化,成为与“律”相同地位的法律。

北朝

北魏在律令制的建设上有重要地位,首先北魏以三长制作为控制基层的基层行政体制,在三长制基础上,孝文帝于485年推行均田制与租调制,北魏建立的土地、租税制度成为律令制的基础。之后西魏在均田制的基础上设置府兵制,成为北朝、隋唐初期的军力来源。在律令之外,还有“格”、“式”作为律令的补充。

隋‧唐初

隋代与唐初为律令制的巅峰,581年隋文帝制定开皇律令,582年推行租庸调制,中央官制三省六部也在隋代成形。唐代建立后在隋代基础上颁布武德律令,借由北朝与隋代制定的律令制度,唐朝开创百余年的盛世,成为律令制的巅峰时代,并吸引周边国家仿效。

崩溃

然而在盛唐时期作为律令制基础的制度便已开始崩溃,由于人口增加,加上均田制允许永业田继承,可供分配的土地减少,导致均田制崩溃,均田制的崩溃一方面导致人口迁移至土地较多的地区,户籍制度因此崩溃,租庸调也无法征收;另一方面以均田制作为经济基础的府兵制也难以维持。唐中叶后律令崩坏,两税法取代租庸调,募兵取代府兵,以“令”规范的制度难以顺应时代需求变化,由皇帝颁布的“敕”取代“令”的作用,可以更快速应对时代变化需求,也反映皇权的高涨。

唐中叶后律令制已经崩溃,但作为法律“律”和“令”依然存在,“律”依然是历代刑罚的根本,而“令”的重要性则逐渐下降,明代的《大明令》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令典,但是重要性已极低。

中国的律令

  • 垂拱律令
  • 神龙律令
  • 太极律令
  • 开元律令

东亚其他国家的律令制

除了中国之外,日本是唯一明确制订和实施律令与相关制度的国家。朝鲜半岛的三国也都有制定律令以及相关制度的纪录,例如新罗的丁田制,但是未见完整律令保存至今,仅有关于少数制度的描述纪录于史书中。另外越南在西晋~唐代为北属时期,多数时间由中国控制,实施中国的律令制度,越南独立后虽然也颁布律令,但是届时律令制在东亚文化圈的重要性已经降低。

参见

参考来源

引用
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