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死刑制度
德国现已废除死刑,联邦德国于1949年废除,民主德国于1987年废除。
虽然自十九世纪起,德国内部就已有思想将废除死刑视为文明开化的象征;但就历史事实而言,德国之所以能实现废除死刑,可能与右派拯救纳粹战犯之努力有一定的关系。
法律现况
德国于基本法第102条制定了废除死刑的明文规定。因此,尽管德国基本法详定日后遭逢紧急状态,必要时可以立特别法来拘束人民之基本权利,并且可以设立军事法院,但是上述事项并不能抵触第102条之规定,即不可恢复死刑[1]。 第102条的废死并非基本人权的保障,而是特别保障生命权才所设立。在其他基本法中保障人民生命权的相关规定中,一如第2条第2项的规定的:“每个人民拥有生命及身体不受侵害之权利。人身自由不可侵犯,此些权利仅可以法律限制之。”依其规定,立法者可由法律之制定去限制人民基本权利,但在第102条则直叙“死刑应予废止”,被认为是“限制中的限制”,限制立法者侵犯人民生命法益的立法权。但在德国法学界部分学者认为废除死刑系属第1条“人性尊严”,即基本法核心范畴,是属第79条所明定的不得修改的界限[2];然而一些看法认为,基本法第102条的起源,其初衷并非是为了保障人权,而是另有目的,其过程可见下文说明。
历史
君主时期
德国于19世纪的宪政思潮运动之中,已将把废除死刑视为文明开化的符号象征,1848、49年左右,德国部分邦国已废除死刑,如不来梅、奥登堡、萨克森;然而君主时期的废死思潮,并非现今德国废死的直接起源。1870年,北德意志邦联成立,国会首度讨论刑法中死刑存废的问题,在反对死刑的威廉·李卜克内西 (Wilhelm Liebknecht)的演讲后,二读81至118票同意取消,但在俾斯麦呼吁下,仍将死刑保留于刑法中,在三读时,119至127同意保留[3]。德意志帝国刑法在1871年完成,死刑作为谋杀与企图危害皇帝及其统治之极刑。死刑有其陪审团及独特的上诉程序,及皇帝的赦免权。死刑由来自数十位刽子手进行斩首,并允许观刑,1877年后只有特定的监督人。 帝国执行死刑总数是未知的,1914年外流的文件说明一名刽子手执行123个死刑,被估计约有数千人。[4]
而在一次大战后德国投降后威玛制宪大会中,德国社会党也提出将废除死刑纳入宪条文中,但并未获得多数同意。况且当时的政治暗杀事件不时发生,也降低了明文将废死入宪的可能性。以社会民主党为主的左派在威玛立宪废除死刑的失败。1921年一名记者的记载,处决人数稳定下降,限于处罚连续杀人犯。1933年以前的德国已废除财产犯罪的相关死刑,死刑执行相比较下,远低于英法美三国。
1933年3月颁布“死刑执行及实施法”目的保护国家和人民,并设立溯及既往至1933年2月该月,以利国会纵火案的“罪犯”,意即在该法未明定前纵火罪并无死刑,在1939年9月之后危害社会条例,增加多少罪名得处死刑,1941年拟定的刑法典死刑着力于危险惯犯及性犯罪,理由是充分保护国家社会或需要公平的惩罚[5]。在纳粹时期共有77个新设立的死刑,1944年之后死刑可以任何罪名执行,特点是引述希特勒的监狱再教化无用之说。1933年至1945年,共有16560被判死刑,其中约1万2000人被处死。战争开始前,约有664人被判死刑,其于在战争期间。而在军事法庭中,约有33000人,其中89%被处死,对比一战时,共有150人被判死刑,其中48人被处死。
战后
民主德国在1949年至1987年间共有227人被判处死刑,其中166人为谋杀或纳粹时期战争罪行,其他则是间谍或国事罪行。1970年代起死刑数量急剧减少,且基本限于间谍罪。民主德国于1981年6月26日最后一次执行死刑[6],因贪污和携带机密叛逃被判处死刑前国家安全部官员Werner Teske于当日被处决。这也是迄今为止德国的最后一次死刑执行。一般刑事犯罪的最后一次死刑执行则是1972年9月15日,被处决的是犯下三起性侵谋杀儿童罪行的Erwin Hagedorn。1987年7月18日,民主德国国务委员会宣布废除死刑,立即生效。
民主德国的死刑执行场所被称为“中央执行地点”,早期位于德累斯顿的慕尼黑广场地方法院,1956年后迁往莱比锡地方监狱。在1966年以前,死刑通过断头台执行;1966年在处决纳粹战犯霍斯特·费舍尔后,死刑执行方式改为枪决。
在民主德国,为死刑犯开具的死亡证明书大多将死因写为“心脏衰竭”,如果不知晓内情,难以通过死亡证明书判断死囚身份。
1945年至1951年,大部分被处决的罪犯为纽伦堡系列审判中对纳粹的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在美军管理的监狱在1951年撤离前,约有806名战犯被判处死刑,约300名战犯被处决。
现代德国的基本法直接沿用自联邦德国的基本法,而现今德国废除死刑的规定,也直接沿袭自联邦德国基本法中废除死刑的规定;而有说法认为,联邦德国的废死,最早来自右翼政党的提案,原先目地并非是一般罪行的凶手,而是企图阻碍盟军对战犯执行死刑[7]。一开始,两大政党社会民主党及基民党最初拒绝主动提案。社民党原无意在基本法上加入废死条款,也无意牵动获得近八成民众支持、具有强烈民意基础的政治问题;但德国党大老Hans-Christoph Seebohm则看出此议题的前瞻性。对于社民党,提供右派政治的支持的想法。超过半数的基民党代表,若非利用此案使其有足够票数将之入宪,当就在废死问题上,投票将无法被通过。在两大左右政党的支持下,基本法加入第102条的永除死刑条款。但刑法有关死刑部分则迟至1953年修为无期徒刑[8]。但实际上废死并无影响战犯的处决,也被认为无法对其法院有拘束力,所以相关处决则持续到1951年。
但在1950年代,德国舆论持续以压倒性多数支持死刑,部分右派人士并未看见基本法影响战犯处死,多数重启死刑的提案已接近三分之二的修宪门槛。1950年3月27日,一名巴伐利亚右翼的议员提出首度重启死刑的法案,该议员Etzel发言:“法律将接受法律制裁的犯罪行为人关入牢房,甚至处以终身监禁,并不适合重大犯罪。对于广大人群施以暴行、多次强盗和以谋杀为乐、杀害自己的双亲和小孩者,为了形成一个必要的社会防卫权,有职权授予死刑,使暴力犯罪者能够赎罪、经由死刑达到威吓犯罪和社会安全之目的。[9]”,而在1952年废死修宪案中,部分基民党员受于民意的压力下被迫推动恢复死刑的决议案,时任总理艾德瑙也发言赞成。社会民主党则强烈反对。而艾德瑙下的自民党藉司法部长Thomas Dehler也同样强烈反对。并用各种手段防止提案的出现。该提案被151票对146票再度否决。从此以后,国会再也无推动恢复死刑之行动。
参考文献
- ^ Roman Herzog: Todesstrafe I. Rechtlich B. Verfassungsrechtlich, in: Evangelisches Staatslexikon Band 2, Stuttgart 1987, Sp. 3614
- ^ Roman Herzog: Todesstrafe I. Rechtlich B. Verfassungsrechtlich, in: Evangelisches Staatslexikon Band 2, Stuttgart 1987, Sp. 3615
- ^ Karl Bruno Leder: Todesstrafe. Ursprung, Geschichte, Opfer. dtv, München 1986, S. 243.
- ^ Bei gut 30 Millionen Einwohnern. Alle Angaben aus: Königliches statistisches Bureau (Hrsg.): Statistisches Handbuch für den preußischen Staat, Verlag des königlichen statistisches Bureaus, Berlin 1898, Zahl der Hinrichtungen und Zahl der Morde und Totschläge S. 188 f., Zahl der rechtskräftigen Verurteilungen 520–524.
- ^ § 1 des Gesetzes zur Änderung des Reichsstrafgesetzbuchs vom 4. September 1941
- ^ MDR Figaro: Vor 25 Jahren, letzte Hinrichtung in der DDR. [2011-02-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6-02).
- ^ Charles Lane (The Washington Post, 4. Juni 2005): The Paradoxes of a Death Penalty Stance. [2011-02-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8-20).
- ^ Bayerische Verfassung Art. 47, Abs. 4. [2011-02-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5-25).
- ^ WDR.de, 27. März 2005: Vor 55 Jahren: Bundestag diskutiert über Wiedereinführung der Todesstrafe. Wieder köpfen und hängen?. [2011-02-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