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无教化可能
有无教化可能(简称为教化可能),是中华民国司法体系中对于触犯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之罪的被告是否会判处死刑的重要量刑基准,非医学和心理学领域中的概念。
缘由
此一用语始于中华民国最高法院宣布“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68号刑事判决”[1],最高法院并以“有无教化可能”一词作为被告回避判死刑之事由。[2]
司法实务发展
刑罚的作用在犯罪预防中向来有一般预防功能与特别预防的争议,一般预防功能指透过社会大众的信服或警惕等心理作用来减少犯罪,不考虑犯罪者背景;特别预防指的是透过对特定犯罪人的处罚或改善,来减少他们的再犯。《中华民国刑法》立法模式采取特别预防优先。
2013年中华民国最高法院宣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0号刑事判决”[3],揭橥了死刑的两阶段审查模式,先看犯罪情节是否达到选择死刑的界线——情节最严重之罪,然后再审查有无足以回避死刑适用的矫治更生(教化)可能性。[4]据此,该判决将“教化可能性”视为“以实证调查方式等来证明之待证事项”,之后中华民国最高法院法官吴灿做成“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251号刑事判决”[5],其判决理由为判生或判死订下标准[6],法界美称为“吴灿基准”,包括[7]:
(一)首先,基于罪责原则,逐一检视、审酌《刑法》第57条[8]所列十款事项。
- 犯罪之动机、目的。
- 犯罪时所受之刺激。
- 犯罪之手段。
- 犯罪行为人之生活状况。
- 犯罪行为人之品行。
- 犯罪行为人之智识程度。
- 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关系。
- 犯罪行为人违反义务之程度。
- 犯罪所生之危险或损害。
- 犯罪后之态度。
(二)接着从罪刑均衡的观点及一般预防的观点,判断被告的的犯罪情节、所犯不法及责任的程度,是否已经达到不得已必须科处死刑的情形。
(三)最后,若被告有教化的可能,则可以回避不判死刑。而“教化可能性”是一个待证明的事项。
2016年台北捷运随机杀人案件宣判,做成了“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84号刑事判决”[9],其重要意旨则阐明“‘教化’非死刑刑罚之目的,故无须考虑被告有无‘教化更生可能性’”。[10]
争议与批判
“教化”一词定义不明
即便近来多数判决将“教化可能性”视为须透过实证调查方式证明之待证事项,然而,对于其中的“教化”却未有明确的定义,仅视行为人改善、矫治。台大法律学院谢煜伟指出,教化一词可能出自《监狱行刑法》的条文,条文里认为教化是:提高国民道德、培养高尚情操。[11] 而在《监狱行刑法施行细则》,“教化”所指涉的乃是法定的监狱常规活动,即便是死刑犯,在未执行死刑前,也是在狱中接受教化。[12]
实务定位不一致
实务判决中对于是否具教化可能性,究竟属于“回避死刑之事由”又或“判决死刑之事由”未有一致认定,造成是否宣告死刑宽严不一。[2]而一些人更认为“有无教化可能”是轻判杀人犯的借口,像监察院长王建煊曾以曾文钦随机杀人事件批评一些法官判案缺乏同理心,并说:“真希望法官家里多遭遇一些不幸的事,他们才不会以仍有可教化空间为由,放纵杀人犯了。”[13]
2018年8月7日司法院颁布不具强制力的“刑事案件量刑及定执行刑参考要点”,建议法官宣告刑酌定前考量被告再犯之危险,明显与日本采取不考虑被告回归社会可能、与美国采取由检察官负举证责任不同。[14]
鉴定的实证方法标准不一
中华民国法院通常针对犯罪者做精神鉴定与心理鉴定。前者确认犯罪者是否有精神疾患,如思觉失调症等,后者则透过心理学方法,描绘犯罪者的心理与人格特质。然而,法院对于“心理鉴定”的操作方法及标准并未有相关规定,像是进行鉴定的时间并不一致,加上法院的催案,心理师很少能有超过两周时间进行观察、描绘。
在鉴定标准方面,也模糊不清,甚至时常在心理师做成的鉴定报告中,鉴定报告结论直接代法官之职,断定教化可能的有无[15];台大心理系赵仪珊曾参考国外文献,从心理学的领域找出可相对应的概念,包含矫治的可能、再社会化的可能、再犯的可能三者做评估。然而,目前尚未广泛采用。[16]
文献
- ^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68號刑事判決. 维基文库. 2008.
- ^ 2.0 2.1 再谈教化可能性—兼评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84号判决
-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维基文库. 2013.
- ^ 谢煜伟. 論「教化可能性」在死刑量刑判斷上的意義與定位――從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判決到 (105): 133–186. 2018-03-01.
-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251號刑事判決. 维基文库. 2013.
- ^ 中时电子报. 吳燦基準 判生量刑新指標 - 社會新聞. 中时电子报. [2020-0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04) (中文(台湾)).
- ^ 判不判死刑,標準在哪裡? – FOLLAW. [2020-0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28) (中文(台湾)).
- ^ 中華民國刑法57條. 法务部. [2019-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10).
-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84號刑事判決. 维基文库. 2016.
- ^ 林臻娴. 再談教化可能性—兼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84號判決 (PDF). 法学论述. [2020-04-19].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04-23).
- ^ 【什麼是可教化】通往廢死的中繼站. 镜周刊 Mirror Media. 2017-06-02 [2020-0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24) (中文(台湾)).
- ^ BillyPan 潘建志醫師. www.facebook.com. [2020-04-19] (中文(简体)).
- ^ 存档副本. [2013-11-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 ^ 司法院函頒「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新聞稿 (司法最新動態). jirs.judicial.gov.tw. [2019-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08).
- ^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
:1
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 ^ 明明如此兇殘,判決卻說有教化可能--談司法中的再教化. 哇赛!心理学. 2020-04-17 [2020-0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5) (中文(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