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庭槐(1923年7月6日—1955年5月6日),福建省诏安县人,韶安中学毕业,曾于1941年加入共党外围组织,1954年时任台中市太平国小教员。由于同仁李鹤田牵涉丰原支部案,林庭槐向保防官提及过去在福州的活动想申请自新,初判12年徒刑,复审后演变成死刑,1955年5月6日枪决于安坑刑场[1]

生平

林庭槐,1923年7月6日生,韶安中学毕业,毕业后曾加入三民主义青年团,1949年随军来台,来台后在台中太平国小任教并担任该校保防员,1954年该校教员李鹤田牵涉丰原支部案遭逮捕,由于林庭槐认为自己过去在福建曾有参加过共党外围组织活动,因此向保防上级市政府秘书曾志高询问自首,1954年9月11日遭到逮捕,其自白书中表示由于保防诱导供述夸大内容以取信当局方为自首,林庭槐即供述:“于1941年春就读原韶安中学时,文艺研究会,出版壁报,从事宣传,嗣由黄汉思吸收正式参加共党组织,继吸收沈应熙加入该组织,并受谢荣光指示混入三民主义青年团,刺探该团人事活动情形,暗中为匪宣传,1946年11月与当地土共武装部队联络,通报地方防务情报,至1949年4月,又受林士彬指使混入国军前第121军伪充服役,实则从事活动,约定在福州联系,因福州于同年9月沦陷,该军于11月移防台湾未及联络”等内容,嗣后台中调查站成员始否认林庭槐为自首,以叛乱案件起诉[1],1954年12月31日军事法庭以其曾参与叛乱组织但惩治叛乱条例公布实施后并未参与共党组织判决12年徒刑,不料案情向上呈报后却指其供述之刺探军情等为颠覆国家并着手实行(44)理琦字第420号令发回复审[2],1955年3月4日(44)审复字第九号判决书判处林庭槐死刑,1955年5月6日枪决于新店安坑刑场。

争议

本案疑点重重,林庭槐系主动投案申请自新,却被要求编述夸大内容,嗣后又将自首改为内政部调查局台湾省调查处查觉而不以自首为由起诉。原依其所供述内容涉犯叛乱判刑,却进一步衍伸为着手实行颠覆国家,由于1955年公布了戡乱时期检肃匪谍给奖办法,办案人员在过程中有罗织罪名的嫌疑,并在本案结案后提出充公财产办案奖励等[1][2]

死后

由于林庭槐是入赘,死后没有留下任何财产,仅留下一台脚踏车,因其妻女景况凄凉而不予充公[2]

纪念

2013年10月,北京西山国家森林公园无名英雄广场上立有无名英雄纪念碑,为纪念在台湾1950年代被处决的隐避战线烈士而设立。林庭槐的姓名铭刻于纪念碑上。

平反

2019年2月27日,促进转型正义委员会第三批平反,依据促转会第16次、第18次、第19次委员会议决议,撤销受难者黄顶君等1050人之刑事有罪判决暨其刑,其中(44)审复字第9号,有关林庭槐意图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之有罪判决暨其刑及没收之宣告正式撤销[3]

参考资料

  1. ^ 1.0 1.1 1.2 国防部军法局. 林庭槐叛亂案. 国家发展委员会档案管理局. 1955-04-25~1955-05-28 [2018-06-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28). 
  2. ^ 2.0 2.1 2.2 国防部军务局. 非法顛覆案. 国家发展委员会档案管理局. 1952-09-16~1957-058-08 [2018-06-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27). 
  3. ^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中华民国促进转型正义委员会. 2019-02-27 [2019-05-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