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炤(?—?),字文明直隶苏州府嘉定县人,明朝政治人物。官至广东佥事。

沈炤
大明广东按察司佥事
籍贯直隶苏州府嘉定县民籍
字号字文明
出生生年不详
逝世卒年不详
亲属从弟沈灼、从子沈阳
出身
  • 弘治十一年戊午科应天府乡试第三十五名举人
  • 弘治十五年壬戌科同进士出身

生平

弘治十一年(1498年)戊午科应天乡试举人,弘治十五年(1502年)壬戌科进士[1][2]。授行人司行人。正德初年,擢刑科给事中。刘瑾秉政,诬陷潼关守将姚谏重罪,沈炤奉诏前往,会同御史杜宏、知府郭任查核。二人畏惧刘瑾权势,不敢定夺,沈炤拍案而起道:“吾终不能杀人以媚人!”刘瑾闻讯大怒,下沈炤诏狱,并行杖刑,沈炤九死一生。谪福建照磨。未及成行,因父丧丁忧去官。随即又被逮至京师,谪戍宁夏。刘瑾伏诛,沈炤官桐庐主簿,累迁广东按察司佥事,仍因刚直免归。卒年六十八[3]

家族

曾祖父沈箎,遇例冠带;祖父沈辅,旌表孝子;父沈梁,母龚氏[4]

从弟沈灼,正德进士,官御史。

参考文献

  1.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宝山县志》
  4.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之《弘治十五年进士登科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