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代哈德威克伯爵菲利普·约克
第一代哈德威克伯爵菲利普·约克,PC,FRS(Philip Yorke, 1st Earl of Hardwicke,1690年12月1日—1764年3月6日),英国大律师、法官及辉格党政治家,1737年至1756年任大法官,在任达19年,对政坛起重要影响力。
哈德威克伯爵阁下 The Right Hon. Earl of Hardwick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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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 | |
任期 1737年2月21日—1756年11月19日 | |
前任 | 塔尔博特勋爵 |
继任 | 委员会状态 |
个人资料 | |
出生 | 1690年12月1日 英格兰肯特郡多佛 |
逝世 | 1764年3月6日 伦敦波伊斯府 |
政党 | 辉格党 |
哈德威克早年为执业大律师,凭借其突出表现,很快就备受重视,除了当选下院议员,还先后担任法律政策专员及检察总长等职。到1737年,他获委到沃波尔爵士内阁任大法官,从此不断发挥其影响力。随着沃波尔爵士的失势,踏入1744年以后,英国政坛成为了哈德威克及其好友纽卡素公爵一同主导的局面。
在任内,哈德威克成功镇压詹姆士党人第二次起义,并对起事者作出严厉惩处;另外他又对苏格兰司法制度,以及英格兰的婚姻法等等作出改革。哈德威克后来因为七年战争的缘故与纽卡素公爵在1756年一同下野,但仍然发挥影响,至1763年因身体欠佳才完全淡出政坛。
在司法制度方面,哈德威克在任大法官期间亦进一步确立了衡平法原则,使个人及财产权利获得保障。哈德威克亦以坚持审讯公平公正著称,颇受称誉。
生平
早年生涯
约克在1690年12月1日生于英格兰肯特郡多佛,父亲名叫菲利普·约克(Philip Yorke,约1651年-1721年),在当地任职律师;母亲则叫伊莉莎伯·吉本(Elizabeth Gibbon,约1658年-1727年),凭其母亲家族联系,约克与18世纪历史学家爱德华·吉本(1737年5月8日-1794年1月16日)有亲戚关系。
约克是家中独子,早年在米德尔塞克斯贝芙诺园(Bethnal Green)附近的一所私立学校接受不太完全的教育。不过凭其出众才华,他在16岁的时候就获聘到伦敦霍尔本的一所律师行工作。约克在律师行工作期间对文学写作、经典及法律产生了浓厚兴趣,其中对法律工作很快就驾轻就熟,还使其律师行的雇主查尔斯·萨尔肯(Charles Salkend)留下深刻印象。在萨尔肯的帮助下,约克在1708年11月在中院取得了执业律师资格,不久以后,萨尔肯更将约克引荐给时任皇座法庭首席大法官托马斯·派克爵士(后为麦克尔斯菲尔德伯爵),让约克为派克爵士的儿子补习法律。
在派克爵士的提携下,约克在1715年5月6日成功考取执业大律师资格,当时年纪还不过25岁。早年约克主要在西部巡回裁判区及皇座法庭执业;后在1718年,派克爵士获擢升为大法官,并获晋爵为麦克尔斯菲尔德伯爵,约克遂随他转到大法官衡平法庭继续执业,并且在那里成为一位出色有名的衡平法律师。其中在1719年,约克就曾负责一宗有关于罗伯特·沃波尔一家的诉讼;后来又写了一封致苏格兰哲学家卡姆斯勋爵(Lord Kames)的信件,专门讨论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分别,从而声名大噪。
下院生涯
与此同时,约克的才华亦引起了另一政治家纽卡素公爵的注意。结果在纽卡素公爵及麦克尔斯菲尔德伯爵的协助下,约克在1719年4月21日透过补选在东萨西克斯的刘易斯选区胜出,成为下议院议员。后在1722年大选,约克改于锡福德选区参选,最后成功连任。
约克在1720年3月4日发表其处女发言,当中就爱尔兰地位问题提出争论,并促使了《1719年大不列颠爱尔兰属土法令》在同月3月29日的通过。未几,约克获委任为法律政策专员,并在同年6月11日获勋为爵士,至此,他不过是一位仅仅执业4年的大律师而已。
在任法律政策专员期间,约克曾负责起诉詹姆士党人干犯叛国罪,颇受注目;另外,他又就取缔詹姆士党及南海泡沫事件等事务踊跃发言。到1724年1月31日,约克获擢升为检察总长,任内先后于1724年及1725年成功起诉重犯杰克·谢泼德及强纳生·威德。后来在1729年,约克又与法律政策专员查尔斯·塔尔博特(后为塔尔博特勋爵)合撰《约克-塔尔博特奴隶制观点》(Yorke-Talbot slavery opinion),以寻求断定奴隶制的合法性;有关观点在奴隶制废除前,曾经在司法界被广泛应用。
到1725年,当时已卸任大法官的麦克尔斯菲尔德伯爵被指控在职期间贪污受贿。约克作为检察总长,本身有义务负责代表皇室对他作出起诉。惟由于约克作为麦克尔斯菲尔德伯爵的“门生”,两人关系非同一般,为了避嫌,他没有参与任何弹劾及起诉的工作。虽然如此,约克也没有怎样帮助麦克尔斯菲尔德伯爵,引人话柄。
自从麦克尔斯菲尔德伯爵失势后,约克更全心地转而投靠纽卡素公爵。为此,约克在下院大力支持纽卡素公爵所从属的沃波尔政府,他除了在1730年支持通过法令禁制国人向外国势力借贷外,又在1732年支持扩军的建议,以及在1733年支持通过甚具争议的海关草案。
大法官
沃波尔内阁
在1733年,时任大法官金勋爵因病辞职,不过大法官职务没有由约克接替;相反,他获委任为皇座法庭首席大法官,退出下院,并且获封枢密院顾问官及世袭男爵,成为哈德威克勋爵(Lord Hardwicke),晋身上院。哈德威克担任皇座法庭首席大法官仅约4年,大法官塔尔博特勋爵就在1734年于任内去世,结果哈德威克在同年2月21日获委任为大法官,成为了罗伯特·沃波尔爵士内阁的一员。
入阁以后,哈德威克勋爵逐渐发挥出其在政府的影响力,并且在上议院辩论中经常代表政府作出辩护。在1738年,上院反对派领袖加特利勋爵(Lord Carteret)动议裁军,同时主张在詹金斯耳朵事件上对西班牙采取报复行动,但这些建议一一在上院被哈德威克反对。不过在后来,首相沃波尔爵士在备受压力下,改变决定向西班牙宣战,哈德威克亦曾为此为沃波尔爵士的决定作出有力辩护,并设法为沃波尔爵士及反对开战的纽卡素公爵进行调停。沃波尔爵士在1740年曾属意希望由哈德威克勋爵为首相接任人,但有关建议被哈德威克婉拒。
对西班牙开战的决定使沃波尔爵士声望大跌,最终更令他在1742年下野;尽管沃波尔爵士的儿子贺拉斯·沃波尔曾指责父亲下台的主因是被哈德威克出卖,惟有关指责并没有根据。而意外的是,哈德威克与纽卡素公爵在沃波尔爵士下野后,成功与反对派领袖加特利勋爵合组政府,并留在新内阁担任原职,而加特利勋爵则任北方大臣,主管外交。哈德威克在新政府中对首相维明顿伯爵施加极大影响力,而当维明顿伯爵在1743年8月逝世后,在得到哈德威克属意下,纽卡素公爵的胞弟亨利·佩勒姆压倒另一人选巴斯伯爵,成为首相。
虽然佩勒姆出任首相,但是加特利勋爵却仍然留在内阁,一直到1744年11月,哈德威克等人大力指责加特利勋爵在外交政策上严重失误,以致英国在战事上节节失利,结果使他成功被赶出内阁。至此,英国政治进入了哈德威克、纽卡素公爵及佩勒姆三人主导的局面,而乔治二世甚至尝言“这个国家官员才是国君”。
佩勒姆内阁
自此以后,哈德威克在政府的影响力较之以往有增无减;例如每当国王外访欧陆时,他都会获委任为首席摄政,代理君职。在1744年,法国有意联结詹姆士党人趁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入侵英国,面对威胁,哈德威克遂即大力在议会宣传叛国草案,主张充公所有与前朝有联系的人士之财产。到1745年,詹姆士党人在苏格兰发动第二次詹姆士党起义,企图复辟斯图亚特王朝。哈德威克对起义作出了有效的镇压,最后在卡洛登战役中击溃起义军。起义失败后,哈德威克负责对詹姆士党贵族进行审判,而且还对其余起事者予以严惩,部分人士更遭处决。历经残酷镇压后,哈德威克在1746年对苏格兰作出仁厚的司法改革,扫除当地乡绅滥用残余封建权力,任意司法的问题,另外又废止族绅世袭地方司法权的权利。到1748年,哈德威克勋爵进一步立法通过禁止苏格兰人穿着格子呢,有关立法在苏格兰引起很大反对,认为这是破坏当地文俗传统的手段。
在1751年,哈德威克支持切斯特菲尔德伯爵(Earl of Chesterfield)改革历法的建议,促使英国跟随天主教国家改用儒略历;到1753年,哈德威克动议引入犹太人归化草案,试图让犹太人归化合法化,可是草案受到太大阻力而流产。同年,哈德威克成功通过《1753年婚姻法令》,法例规定未成年人士结婚须先征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而所有婚礼都要有圣公会牧师见证,方才有效。上述条例大大打击秘密结婚的情况,而苏格兰及海峡群岛地区、犹太人及贵格会教徒亦可获豁免,无需由圣公会牧师证婚,可是由于天主教教徒不在豁免之列,故有关法令亦引起了天主教徒的不满。
纽卡素内阁
亨利·佩勒姆在1754年3月6日逝世后,哈德威克成功争取到让纽卡素公爵接任首相,而哈德威克则获封哈德威克伯爵(Earl of Hardwicke),以作同报。可是到1756年下半年,由于政府处于弱势,纽卡素公爵无法驾驭下院,加上英、法七年战争爆发,战局不稳,以威廉·皮特取代纽卡素的声音愈来愈大。
哈德威克曾在1756年10月会见威廉·皮特,试图游说他与纽卡素公爵筹组联合政府。惟遭到拒绝以后,哈德威克终于在11月19日随纽卡素一同辞职。纽卡素辞职以后,首相一职由德文郡公爵出任,但背后实际由皮特掌控实权。尽管德文郡政府在施政上比纽卡素更有效率,可是由于纽卡素公爵一派的政治家被悉数排除出内阁以外,这个政府无法长期维持下去。纽卡素本身得到英国国王信任,其势力又仍然十分稳固,后来当皮特在1757年4月6日遭乔治二世解除内阁职务后,皮特除了寻求与纽卡素公爵筹组联合政府,别无他途。
经过一系列的角力与谈判后,皮特终与纽卡素公爵在1757年7月2日合作筹组联合政府,并再次由纽卡素公爵出任首相。哈德威克在谈判过程中起了重要影响,他成功安插其女婿安森勋爵为第一海军大臣,但却未能成功让其子查尔斯·约克出任检察总长;至于他自己则不再任大法官,但却改任不管部大臣,每次在纽卡素公爵有需要时召他入阁议政。
到1760年,乔治二世驾崩,并由其子继位成为乔治三世。哈德威克伯爵曾有意趁机退休,并劝纽卡素公爵一同淡出,但是建议被拒。此后,哈德威克继续支持纽卡素,但不愿出任要职,并多番婉拒乔治三世的委任邀请。与此同时,纽卡素公爵却渐失乔治三世的信任,其影响力更渐遭托利党政治家标得伯爵取代。及至1762年,由于内阁反对纽卡素公爵建议继续资助盟国普鲁士,纽卡素公爵遂在1762年5月7日辞职,此后哈德威克伯爵亦再没有被召到内阁议政。
晚年
退出内阁后,哈德威克伯爵曾于1762年在上议院抨击标得伯爵与法国订立和约,翌年3月28日,他又在上院发言反对政府计划对苹果酒征税,这是他最后一次在上院发言。
在1763年4月8日,标得伯爵因失势而辞职,并由辉格党的乔治·格伦维尔接任首相。但由于乔治三世对内阁班子不满,他遂在同年6月强烈坚持由哈德威克伯爵出任悬缺的枢密院议长之职,不过再度被哈德威克婉拒。一个月后,乔治三世打算让皮特组阁,皮特在内阁名单上以哈德威克为枢密院议长,但同时又提名纽卡素公爵为掌玺大臣,结果乔治三世打消让皮特组阁的念头。
连串的组阁失败反映出哈德威克伯爵不愿与在野派合作,而这种态度也促使其子查尔斯·约克在1763年12月16日从格伦维尔政府辞任检察总长一职,转投到父亲的反对派阵营。不过,这时哈德威克伯爵的身体状况已每下愈况,而且再无法返回政坛主导政府。自1763年9月开始,哈德威克伯爵的病情更不断恶化,并且卧病于他自位于伦敦大奥蒙德街的家宅波伊斯府(Powis House)。哈德威克的病情曾在1764年年初有所起色,惟不久以后病况急转直下,最后在1764年3月6日下午约三时卒于波伊斯府,享年73岁。其遗体随后于3月25日落葬于剑桥郡的温波尔(Wimpole)教区教堂,其贵族头衔则由长子继承。此外,哈德威克在卒故前获位于维吉尼亚威廉斯堡的威廉与玛丽学院任命为校监,但有关任命送达英伦时,哈德威克已经去世。
司法评价
除了参与政治以外,哈德威克伯爵在任大法官19年间,亦曾参与司法审判,对英国司法制度起重要影响。他在任期间进一步确立了英国现代的衡平法制度,使个人及财产权利进一步获得保障,而他对法律史及罗马法的研究,也有助他对衡平法进行革新,日后英、美衡平法的发展与他很有关系。
哈德威克伯爵素以贪财著称,平生靠事业积聚不少财富,不过他从不接受法庭贪污受贿,而且还十分坚持司法独立及公平审判。其判刑向以公正公平而闻名,另外,若然发现自己的法律观点有误,他亦十分乐意作出纠正。其作风颇得后世称誉。哈德威克长年出任大法官,任内身兼立法、司法及行政工作,这使得大法官一职的权力进一步演化及巩固,并在18至19世纪继续发挥深远的影响力。
家庭
哈德威克在1719年5月19日迎娶玛格丽特·利根(Margaret Lygon,约1695年-1761年9月10日)为妻。玛格丽特本姓科克斯(Cocks),父母分别为查尔斯·科克斯(Charles Cocks)及玛丽·萨默斯(Mary Somers)。玛格丽特早年嫁给约翰·利根(John Lygon),在利根死后才改嫁给哈德威克,所以这是她第二段婚姻。
玛格丽特的父亲查尔斯本身是前下院议员及乌斯特郡的大地主,另外也是前大法官萨默斯勋爵的侄女;而透过她的第一段婚姻,玛格丽特是前主事官若瑟夫·杰凯尔爵士(Sir Joseph Jekyll)的侄女。这些关系都对哈德威克的发展有很大帮助。
虽然出身寒微,但凭借事业成就,哈德威克一家很早就积聚了亟大量财富。在1725年,他曾花费24,000英镑购置一处位于告罗士打郡哈德威克的宅第,但他从未搬进那里。后在1740年,哈德威克复耗资100,000英镑,从牛津伯爵手上买入剑桥郡顶级庄园宅第温波尔堂(Wimpole Hall),以作为自己的家族宅第。哈德威克家族在当地曾十分具影响力,家族成员曾任当地下院议员,而哈德威克自己也在1749年获剑桥大学委任为大学的大管事。哈德威克去世时,他的身家估计多达1,000,000英镑不等。
哈德威克与其妻共育有五子两女,透过其影响力,他们大都名成利就,而乔治二世更曾怨到“凡有司法职位出缺,我的大法官都让他的儿子们接任”。哈德威克的子女分别为:
- 菲利普·约克,罗伊斯顿子爵 (1720年3月9日-1790年5月16日,日后为伯爵爵位继承人)
- 查尔斯·约克阁下 (1722年12月30日-1770年1月20日,日后为大法官)
- 伊莉莎伯·约克女爵 (1725年8月-1760年6月1日,日后嫁给安森勋爵)
- 约瑟夫·约克阁下 (1724年6月24日-1792年12月2日,日后为多佛勋爵)
- 约翰·约克阁下 (1728年8月27日-1801年9月3日)
- 詹姆士·约克阁下 (1730年3月9日-1808年8月26日,日后为伊利主教)
- 玛格丽特·约克女爵 (1733年3月21日-1769年8月10日,日后嫁给吉尔伯特·希思科特爵士,Bt)
经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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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
头衔
- 菲利普·约克,Esq (1690年12月1日-1719年4月21日)
- 菲利普·约克,MP (1719年4月21日-1720年6月11日)
- 菲利普·约克爵士,MP (1720年6月11日-1733年11月1日)
- 菲利普·约克爵士阁下 (1733年11月1日-1733年11月23日)
- 哈德威克勋爵阁下,PC (1733年11月23日-1753年12月6日)
- 哈德威克勋爵阁下,PC,FRS (1753年12月6日-1754年4月2日)
- 哈德威克伯爵阁下,PC,FRS (1754年4月2日-1764年3月6日)
殊勋
相关条目
参考资料
- Thomas, Peter D. G., "Yorke, Philip, first earl of Hardwicke", Oxford Dictionary of National Biography, Oxford: OUP, 5th edition, 2004.
- Edited by Hugh Chisholm,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Cambridge: CUP, 1911.
- Schuyler, R. L., "The Life of Lord Hardwicke",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1914.
- Harris, George, The Life of Lord Chancellor Hardwicke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Volume I, London: Edward Moxton & etc., 1847.
- Harris, George, The Life of Lord Chancellor Hardwicke, Volume II, London: Edward Moxton & etc., 1847.
- Harris, George, The Life of Lord Chancellor Hardwicke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Volume III, London: Edward Moxton & etc., 1847.
- Odell, Steve, The Yorke Family, 25 May, 2005.
- "Hardwicke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Leigh Rayment's Perrage Page, visited on 9th January, 2007.
- "Philip Yorke, 1st Earl of Hardwicke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thePerrage.com, visited on 9th January, 2007.
相关书籍
- Campbell, John, Lord Campbell, The Lives of the Lord Chancellors and Keepers of the Great Seal of England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Volume V of VIII, London: John Murray, 1846.
- Walpole, Horace, Memoirs of the Reign of King George the Second, London: H. Colburn, 1847.
- Harris, George, The Life of Lord Chancellor Hardwicke, London: Edward Moxton & etc., 1847.
- Yorke, Philip Chesney, The Life and Correspondence of Philip Yorke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3 Volumes,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13.
外部链接
司法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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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者: 威廉·汤姆森爵士 |
法律政策专员 1720年–1724年 |
继任者: 克莱门特·威尔兹爵士 |
前任者: 罗伯特·雷蒙德爵士 |
检察总长 1724年–1733年 |
继任者: 约翰·威尔士爵士 |
前任者: 罗伯特·雷蒙德爵士 |
皇座法庭首席大法官 1733年–1737年 |
继任者: 威廉·李爵士 |
官衔 | ||
前任者: 塔尔博特勋爵 |
大法官 1737年–1756年 |
继任者: 委员会状态 |
大不列颠贵族爵位 | ||
前任者: 新创设 |
哈德威克男爵 1733年–1764年 |
继任者: 菲利普·约克 |
哈德威克伯爵 1754年–176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