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军是中国古代的高级军事长官的官名,其中中护军中领军中都护等职位掌管禁军、主持选拔武官、监督管制诸武将。通常都是帝王身边受信赖的重臣或皇亲国戚才能担任此要职。这一官名始于,到三国西晋时期发展到重要性的顶峰,唐宋以后逐渐消失。

历史沿革

秦汉

护军官名最早出现是在秦朝时所设置的护军都尉,汉朝则延用秦制。

汉高帝时,曾以陈平为护军中尉,尽护诸将。汉武帝时,有护军都尉之官,隶属于大司马,而非汉朝列职。

汉哀帝时,将护军改名为司寇汉平帝元始元年,又改回护军。班固曾经担任大将军中护军,不过亦是隶属于将军幕府,而非汉朝列职。

三国时期

建安十二年,汉丞相曹操将护军改为中护军,领军改为中领军,并令其掌管禁军。后来曹魏进一步设置护军将军,掌管选拔武官,隶领军。蜀汉东吴都有此职位。

曹魏后来在诸州设置都督以管理地方军事,并随之设置护军。后来在诸要镇及将军出征时亦都设置护军。如曹操曾令曹真为征蜀护军,负责统督诸将,此后吴、蜀亦置。

特点

由于三国晋朝时期中护军的职掌为掌禁军,总统诸将,并且主武官选举,因此为此职者必须秉公无私,才能举荐良材,反之则有接收贿络之讥。如曹昭叔在‘述孝诗叙’中自称: “余年三十,迁中领军,总六军之要,秉选举之机。”

曹魏权臣司马师为中护军时,《晋书》称其:“作选用之法,举不越功,吏无私焉。”司马氏建立晋朝后,晋武帝认为‘中护军职典戎选,宜得干才’,以羊琇为中护军。蜀汉时名将赵云陈到曾为中护军、护军,杨戏于《季汉辅臣赞》中赞曰“征南(赵云)厚重,征西(陈到)忠克,统时选士,猛将之烈。”

反之,汉初陈平为护军中尉时,就有人上谗言说:“平受诸将金,多者得善处,金少者得恶处。”。曹魏蒋济为护军时,民间有歌谣讥笑他说:‘欲求牙门,当得千匹;五百人督,得五百匹。’意指蒋济卖官高低各有价格。《魏略》明白地指出:“ 护军之官,总统诸将,主武官选。前后当此官者,不能止货赂。”

三国时期由于以军阀割据为主题,控制军事力量的势力往往能在内外政治斗争中取得极大优势。中护军、中领军等要职直接负责选拔下级武将,非常容易形成忠于自己的军事势力,所以很多情况下都由受到统治者绝对信任的重臣或皇亲国戚担当,如东吴的周瑜、蜀汉的李严。而此职位一旦落入权臣家族之手,则可能成为其控制朝政进而夺取政权的重要力量,曹魏后期先后担任此职务的有司马师司马昭、王肃、司马望羊祜,其中王肃是司马昭岳父,司马望是司马师和司马昭的堂兄,羊祜是司马师妻弟,最终司马昭之子司马炎迫使曹魏禅让,建立晋朝。

隋唐至清朝

南朝宋时置有护军将军,负责掌外军。领、护军资历重者为领军将军、护军将军,资轻者为中领军、中护军。

隋炀帝时设十二卫,每卫置护军四人,以辅佐将军。后来改护军为虎贲郎将

唐朝时则置有上护军、护军,不过多为勋官,后来设置护军中尉及中护军以掌管禁军,并多以宦官担任。

清朝时则以守卫宫殿(紫禁城与圆明园)门户的八旗精兵为护军营(巴牙喇营),设有护军统领(巴牙喇纛额真、巴牙喇纛章京)。

民国时期

中华民国北洋政府不常置护军使。有两种情形:

  • 在不设督军的省(如黑龙江、贵州、福建、山东、江西、广西等)以护军使节制全省陆军,直属中央,地位相当于督军;
  • 只辖省内一个地区,由督军调遣,权限接近于镇守使
    • 甘肃省
      • 宁夏护军使
      • 陇东护军使
      • 甘州护军使
    • 江苏省
      • 淞沪护军使
      • 淞沪护军副使
      • 淮阳护军使
      • 江北护军使
      • 海州护军使
    • 福建省
      • 漳厦护军使
      • 建安护军使
      • 兴泉护军使
      • 闽北护军使
    • 四川省
      • 重庆护军使
    • 广东省
      • 广东护军使
      • 广东护军副使
      • 潮梅护军使
      • 琼崖护军使
      • 钦廉护军使
    • 热河
      • 赤开护军使

参考

《史记・陈丞相世家第二十六》:“汉王乃谢,厚赐,拜为护军中尉,尽护诸将。诸将乃不敢复言。”

《史记・蒙恬列传第二十八》:“胡亥李斯舍人为护军。”

《史记・韩长孺列传第四十八》:“御史大夫韩安国为护军将军,诸将皆属护军。”

《汉书・百官公卿表第七上》:“护军都尉:秦官;武帝元狩四年,属大司马成帝绥和元年,居大司马府,比司直哀帝元寿元年,更名司寇平帝元始元年,更名护军。”

《后汉书・班彪列传第三十下》:“后以母丧去官。永元初,大将军窦宪出征匈奴,以固为中护军,与参议。”

《三国志》裴松之注引《魏略》:“曹公置都护军中尉,置护军将军,亦皆比二千石,旋军并止罢。”

《三国志》裴松之注引《世语》:“世名知人,为中护军,拔用武官,参戟牙门,无非俊杰,多牧州典郡,立法垂教,于今皆为后式。”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