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建议改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应使用法定全称--Sgsg留言2018年2月14日 (三) 06:5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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