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大法官 (英国)
Z7504在话题“优良条目重审”中的最新留言:6年前
大法官 (英国)曾属优良条目,但已撤销资格。下方条目里程碑的链接中可了解撤销资格的详细原因及改善建议。条目照建议改善而重新符合标准后可再次提名评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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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目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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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历史上哪一个内阁官职至21世纪以前,曾长年身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方面的职能?(自荐)—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8年1月3日 (四) 15:06 (UTC)
- (+)支持—唐吉诃德的剑(风车之战)尸横遍野 2008年1月3日 (四) 15:51 (UTC)
- (+)支持—Archangel of Liberty·前厅·天使传 2008年1月3日 (四) 15:57 (UTC)
- (+)支持-翼星 (留言) 2008年1月4日 (五) 00:09 (UTC)
- (!)意见,条目直接命名为大不列颠大法官似乎没那么累赘。—Quarty 2008年1月4日 (五) 09:15 (UTC)
- 这是因为根据“最常使用”的原则,“大法官”比起“大不列颠大法官”更常用常见。原本考虑应该直截使用“大法官”命名,但为免与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一职混淆,故改今名。--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8年1月4日 (五) 09:42 (UTC)
- 我认为大不列颠大法官符合命名常规中的“精准简练”和“使用全称”两项惯例,而且后者的地位应该要高于“最常使用”,例如我们经常只称外国人的姓,但条目命名照样使用全名。—Quarty 2008年1月4日 (五) 10:29 (UTC)
- 从使用层面上,我并不同意“大不列颠大法官”是“精准简练”的命名。至于“使用全称”上,有必要考虑这个全称是否具必要性,是否具广泛性。比如,“英国”条目是否需要改成“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而我相信,维基百科内没有“那条法则高于那条法则”的硬道理。--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8年1月4日 (五) 10:48 (UTC)
- 而使用“大法官”为命名,是依据大英百科及其他百科辞典而得出。相反,在中文书籍中暂未见有以“大不列颠大法官”命名者。即便是英文维基,由于种种可能的原因,也没有以“Lord Chancellor of Great Britain”为条目命名。--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8年1月4日 (五) 10:52 (UTC)
- 常用的是“大法官”而不是“大法官 (英国)”,大英百科也只以大法官命名,如果“大不列颠大法官”真的过于罕见,直接使用大法官问题似乎不大。—Quarty 2008年1月4日 (五) 11:03 (UTC)
- 我相信那个“括号”是属于维基百科“消歧义系统”的一部分,“大法官 (英国)”与其他有使用于消歧义的条目一样,在理解条目的名称时,不应加入消歧义部分一同考虑。至于为何不能直截使用“大法官”命名,是为免与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一职混淆。--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8年1月4日 (五) 11:15 (UTC)
- 命名常规表明“尽量确保其他人可以简单且符合常识地链接到这些条目”,加上消歧义括号有碍链接。台湾的是司法院大法官而不是大法官,何来混淆?在条目顶部加个消歧义模板已经足够。—Quarty 2008年1月4日 (五) 11:41 (UTC)
- 已知的是,台湾对司法院大法官另一个十分常用的名称是“大法官”,由于“大法官”本身同样可指两个不同地方的大法官,而两个不同地方的官职同样以“大法官”为广泛的通称,因此有需要以“大法官 (英国)”命名,现时键入“大法官”,可进入相应的消歧义页,这样的做法已经可尽量确保其他人可以简单且符合常识地链接到英国、台湾或各地有关条目。--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8年1月4日 (五) 11:57 (UTC)
- 照您所说,台湾的司法院大法官应命名为大法官 (中华民国)才是,除非“大不列颠大法官”远较“司法院大法官”作为全称罕见。—Quarty 2008年1月4日 (五) 14:58 (UTC)
- “司法院大法官”与“大法官”两者都指同一事物的情况下,哪个更常用我并不清楚。由于我对台湾司法没有研究,并不清楚“司法院大法官”的实际使用情况,“司法院大法官”应否移动成“大法官 (中华民国)”,我不能下判断,也不会自行轻举作出移动,但无论是否移动,都不影响现时“大法官 (英国)”的命名。--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8年1月4日 (五) 16:31 (UTC)
- 命名常规表明“尽量确保其他人可以简单且符合常识地链接到这些条目”,加上消歧义括号有碍链接。台湾的是司法院大法官而不是大法官,何来混淆?在条目顶部加个消歧义模板已经足够。—Quarty 2008年1月4日 (五) 11:41 (UTC)
- 我相信那个“括号”是属于维基百科“消歧义系统”的一部分,“大法官 (英国)”与其他有使用于消歧义的条目一样,在理解条目的名称时,不应加入消歧义部分一同考虑。至于为何不能直截使用“大法官”命名,是为免与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一职混淆。--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8年1月4日 (五) 11:15 (UTC)
- 常用的是“大法官”而不是“大法官 (英国)”,大英百科也只以大法官命名,如果“大不列颠大法官”真的过于罕见,直接使用大法官问题似乎不大。—Quarty 2008年1月4日 (五) 11:03 (UTC)
- (+)支持—bstle2 2008年1月4日 (五) 11:24 (UTC)
- (+)支持—Iflwlou [ M { 2008年1月4日 (五) 11:43 (UTC)
- ~移动完毕~—天上的云彩 云端对话 2008年1月5日 (六) 02:55 (UTC)
优良条目评选
- ~以下内容移动自Wikipedia:优良条目候选~(最后修订)
- 大法官 (英国)(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分类:团体—政党与政府—长夜无风(风语者) 2008年1月8日 (二) 05:34 (UTC)
- (+)支持—长夜无风(风语者) 2008年1月8日 (二) 05:34 (UTC)
- (+)支持--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8年1月9日 (三) 08:5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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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Archangel of Liberty·前厅·天使传 2008年1月10日 (四) 07:2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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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完毕~—木木 (发呆中) 2008年1月14日 (一) 10:17 (UTC)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大法官 (英国)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www.parliament.the-stationery-office.co.uk/pa/ld/ldcomp/ctso01.htm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40823041955/http://www.parliament.the-stationery-office.co.uk/pa/ld/ldcomp/ctso01.htm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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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 http://www.parliament.uk/about/how/occasions/lcbreakfast.cfm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80101035230/http://www.parliament.uk/about/how/occasions/lcbreakfast.c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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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条目重审
大法官 (英国)(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分类:企业和团体 - 政党与政府,提名人:7(留言) 2015年2月19日 (四) 10:49 (UTC)
- 投票期:2015年2月19日 (四) 10:49 (UTC) 至 2015年2月26日 (四) 10:49 (UTC)
- 不符合优良条目标准:提名人票。全文基本无脚注—7(留言) 2015年2月19日 (四) 10:49 (UTC)
- 不符合优良条目标准:要求按英文条目补回References--Temp3600(留言) 2015年2月24日 (二) 11:19 (UTC)
- 0支持,2反对,撤销。--219.129.201.43(留言) 2015年2月27日 (五) 00:15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