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Wong128hk/DRV

但求准则划一,乃摘录以下案例,以备参考。

  • 已恢复,经再三考虑,有鉴于条目内容并非有问题,即便是有也只是中立性问题,这应悬挂{{中立性}}而非删除。惟请提案人监视条目,防止条目成为标签他人的工具。
  • 是案已递交存废议,速删应否受理。按目前既定,似无冲突,但不免使人觉得管理员之决凌驾将成之共识。为免此等尴尬情况,倘若与之前存废案理由相同,则应交案至此而非存废议,盖重建无异于违反共识,而再提删除则无异于复核前决。兹处理一切存废复核,绝未止于恢复。管理员认为需要则可转介至存废讨论。此举则可避免此等尴尬而又似是疑非之情况。请存废议管理人员转介此类提案至此,犹转介侵权案。敬望见纳。
  • 此案以前,多即席施判。然而富争议者,往往必再争论。论其判据,犹此案然。实感疲惫。今决撤前定,以行新尤。但凡案之富争议者,必应论其判则,而后判之以此。免再生此况。
  • [...]
  • 维基服务器居于美国,美法与案例,必应虑及。公有领域衍生物有否版权,是问非今独有。阅昔者案例,主辨之于“相异之处是否显然易见”,又“其易是否琐碎”。兹二案证之︰
    1. It is clear, then, that nothing in the Constitution commands that copyrighted matter be strikingly unique or novel. Accordingly, we were not ignoring the Constitution when we stated that a 'copy of something in the public domain' will support a copyright if it is a 'distinguishable variation'; [Gerlach-Barklow Co. v. Morris & Bendien, 2 Cir., 23 F.2d 159, 161.] ... All that is needed to satisfy both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statute is that the 'author' conributed something more than a 'merely trivial' variation, something recongnizably 'his own.' [Chamberlin v. Uris Sales Corp., 2 Cir., 150 F.2d 512; cf. Gross v. Seligman, 2 Cir., 212F. 930.] Originality in this context 'means little more than a prohibition of actual copying.' No matter how poor artistically the 'author's' addition, it is enough if is be his own. Bleistein v. Donaldson Lithographing Co., 188 U.S. 239, 250, 23 S.Ct. 298, 47 L.Ed. 460. Alfred Bell & Co. v. Catalda Fine Arts, 191 F.2d 99, 102-103 (2dCir. 1951)
    2. Absent a genuin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underlying work of art and the copy of it for which protection is sought, the public interest in promoting progress in the arts indeed, the constitutional demand, Chamberlin v. Uris Sales Corp., supra could hardly be served. To extend copyrightability to minuscule variations would simply put a weapon for harassment in the hands of mischievous copiers intent on appropriating and monopolizing public domain work. L. Batlin & Son, Inc., 536 F.2d 486
  • 例一、法官曰︰“兹为清晰,宪法并无规定有版权物要显然独特或创新。因而,言之“公有领域复制物”有“可辨之异”者,有版权也并非忽略宪法。……达以宪法及成文法所定者,“作者”所作须属可辨为“其作”而非“仅仅琐碎”之易。原创度者,是文之中乃“指稍稍多于抄袭禁则所定”。无论“作者”所添何其欠佳,只要为其所作则已足矣。”
  • 例二、法官曰︰“扩可告版权度于微细之易,犹授权意图独占公有领域之物之恶意抄者去烦扰他人。”
  • 可见须权公利与私益于是案,犹昔者然。吾将判之以此二例,即察其是否重修大易,可辨者也;又是否出其手笔,为其所作。
  • [...]
  • 察呈请所举,尽符判则。原文为重撰,唯其异可辨,乃具版权。今袭之全然,实为侵权。乃定尽去。
  • 《关注度指引》表明须要有可靠来源深入介绍该人,而此文未见。而根据《关注度(人物)指引》所定,须主演或次演一系列角色。虽此指引定明该等准则并不排他,但本人决援以回应“纵无来源亦可有够多关注度”,定为次标准。今,此人主次标准俱不符,决维持原决。现有版本,可引G5速删。
  • 此等分类命名争议,综各讨论及《命名常规》,得以下判断准则︰
    1. 是否常用
      • 常用与否,《命名常规》既定,遂常用者先,不论对错。
    2. 合否语法
      • 难断孰为常用,或同样精确,则观其语法。无误者,取。
    3. 准确与否
      • 以上两则均不能断时,则察孰较能准确表达。唯切勿误会,非越长越准确。
    4. 先到先得
      • 仍未能断,则先到先得。
  • 未有共识前,依此而断。两者均非常用。所谓常用应用于名词而非短句,譬如冒险小说、医学电视剧。语法及准确而言,两者无分上下。遂依先到先得命名,“分类:以神话为题材的作品”建立得最早,遂驳回所请。
  • 未有共识前,依此而断。“宗教题材作品”按搜寻数而言,确为常用。而“以宗教为题材的作品”乃短句,如此所言,不适用于此准则。故难以比较。语法与准确,不分上下。遂辅以“先到先得”准则判断。判以恢复,还其原状,并去新类。
  • 论条目之存废︰[...]首先,本人必须重申,存废讨论并非投票,更非人数决定一切,理点强弱才为准则,否则正反双方号召“投票”,就只会再度混乱,故本人不接纳呈请之票数论。
  • 论程序︰《快速删除准则》、《存废讨论》与本页关系密不可分,层层递进。《快速删除》与《存废讨论》互为平等,谁亦无权翻谁所决。存废讨论所保留之页面不应符合快删准则,符合快删准则者亦不应经存废讨论保留下来。而且正反双方均无可确保七日内会否有人改善条目,实应依当时状况而定。再讲,方针实应凌驾于指引。
  • 可见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存废讨论主删者要因在关注度不足,而非符合《快速删除准则》G11款。故此,管理员亦依之删文。然而,同一原因,二〇一〇年十月廿八日存废讨论早已论及,结果保留。以存公允,既然已有保留共识,不论人数多寡,时间远近,均不应一案多审。异议者,应再依指引挂模一月提删,或提案本处。另外,本人亦未见此文合符《快速删除准则》G11款。亦观乎内文,此人极可能符合《人物收录准则》,社群应予考虑。鉴于以上种种,决翻前决,判予恢复。
  • 《立传准则》所定︰“电视、电影的制片、导演、编剧、主要演员或声优,或一系列次要角色。作品必须曾经以商业发布,观众不少于五千人。”此文未应拘泥于演员,而应拓宽至性质类似者,即主播亦应包括在内。此乃其精神所在,即既为主播,又经发布,观众远多于五千,其关注度足证矣。遂驳回所请。
  • [...]至于其任职时间,如此细节,本人则不宜妄断。正如该文亦无断定几多次要角色方为“一系列”,即照此配合该文,亦不会明定或得出准确时值。本人并非因人制宜,而在尝试考究主留方所举所提是否合符现有规则,甚或推而论之,归之于规则本身。恕难苟同主播仅须咬字清晰、语句流畅即可,而就算仅此而已,亦绝然堪比一系列配角。况不止于此。阁下大可问一问任何一位主留者。本人非欲取态,而欲平衡双方所持。关注度本身就非常虚浮、主观,现时双方论点就一再证之。[...]最后︰Nivekin君,衍生报导仅为一例,事实是配角都未必有“衍生报导”,但就因为次演众多而获得拥戴,此谓之“衍生反应”。或可量,或不可。本人认同此题应交互助客栈方针区厘清此文精神何在。
  • 正如本人之前所言,关注度本身就非常主观、虚浮。再量化,亦有不可量。此乃其本身问题,无可更易。虽然主则及子例理应同守,但既然子例许有例外,主播当可享之。主播,子例未有明确规范,则唯有参考类近条文。其余条目,同理,未有明定准则之前,就唯有参考类似条文,判断。未有明例禁止,而又未见大为毁损本书质素者,则理应以留为先。
  • 请两位再细想一下,有用户在存废讨论之中,提出曝光率反驳,再推论下去,其实就是质疑何以配角援该文而有足够关注度,主播日日定时定候出现幕前,就偏偏不如配角。可想而知,主播曝光时间未必少于配角。当然,与配角比曝光率,是本人参考类近条文后添加。但有一批用户认为曝光率可成为关注度佐证就是千真万确。[...]
    • 后按︰其后《人物收录准则》获得修订,加入“新闻主播,于具关注度的新闻节目或具关注度的24小时新闻频道的黄金时段中担任固定职位。”
  • 存废讨论易名,乃要表明结果并非取决于票数多寡,而在论点强弱。《避免地域中心方针》主用以避免他域人士不明所谓,及语调偏颇,而模板命题则无明定。另外,《导航模板》则述明模板过大,或未能嵌入所有条目。此然,则应割之以副题。此述虽非方针,但极合常理。“拉斯克奖得主”副题可为种族,或所得奖项。种族而分是否就违反上述方针呢?主在有否使他域人士不明所谓,及语调偏颇。现问题应在主删者认为华人而分会有所偏颇。未知呈请何如反驳此指控?又何如看其副题可为种族或所得奖项?
  • 《避免地域中心方针》乃隶于《中立观点方针》,而母方针精神在同等对待各观点。既然用户已割以得主民族,本人认为无道理以违反《避免地域中心方针》为由删除本模板,盖︰一、民族分类未会使他域人士不知所谓,亦无偏颇;二、《导航模板》表明,过大则应分割;三、今无禁止,亦未见明显阻碍,用户建立其他民族得奖者之模板,即无违《中立观点方针》精神。未建立,非存者之误,归咎于此,实属无理。遂决推翻原决,判以恢复。
  • 《关注度指引》要旨在明定准则以便社群断定题目是否受到足够关注。官方网页,主用以推广,虽非必然夸张,但亦无法用于证明题目受到关注。故指引言,须有独立来源,证明受关注。主删者诠释有理,恕否纳此据。而姑勿论“有线频道入户情况、播放平台和收视人数”是否有来源文件证明,现时并无相关规矩定明标准,故本复核亦难以采纳。
  • 《避免地域中心方针》段一表明维基百科乃别以语言而非地区。虽此方针乃内容之准则,而非行为方针。但论点如“非香港人不甚明了实际情况如本节目收视”亦确实有悖于此。主留者,应描述当地情况,援引来源,以证论点,说他地之人。维基百科既为国际网站,所载之一言一文应为各区各地之人所能明白,而非局限于香港。况如点一所言,目前确无明确准则,故就算有,仍难以采纳为证。
  • 无疑《删除守则》及《页面存废讨论》均表明存废讨论应为最后手段,唯未有列出细则。故此可言此乃提删者主观判断。而《关注度指引》当中存有矛盾︰“如果一个主题所需的来自独立来源的有效介绍仍有被找到的可能,那么就不宜以缺乏关注度为由删除条目,除非在作出了足够的努力后仍然无法找到这样的来源。对于关注度不明了的条目,删除应是最后诉诸的手段。如果一篇条目没有列出足以证明其主题关注度的来源,请亲自寻找这样的来源,或者:将标签贴上条目,以提示其他编者。”后一句容许挂板而不须试寻来源。本人建议社群达成新共识,更易“或者”为“之后”以除矛盾。不过目前而言,提删者并无违反此等条件。故恕亦难以采纳。
    • 后按︰删除方针乃方针,是故“删除为最后手段”是大原则,提交存废讨论并不等于一定要删除。挂关注度模板之后,提删之前,仍应该努力寻找来源。此断定有误。
  • 百度百科版权条款并授权用户按其意愿释其内容以不同版权协议,而百度百科版权协议与维基百科仍有不合之处,未可共通,鉴此,驳回所请。
  • 根据《百度百科.注册协议》五.二及五.三款,“用户须同意百度百科居有于全球永久、免费、不可撤销、非独家及完全再许可之权利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而“百度拥有本网站内所有资料的版权。”,即可言该页该段文字之版权已不在其手,又何来可有权再以另一方式授权他人使用?在该页,该段文字必依上述五.三款归百度所有。用户或可在自己网站再行发怖,但必非重布于百度,此举无济于事。鉴此,驳回。
  • “用户须同意百度百科居有于全球永久、免费、不可撤销、非独家及完全再许可之权利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即说明允许用户另授权他人。后面那句没找到,反而有“百度百科用户发表、转载的所有内容及其它附属品(如示例代码、图片等)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1])。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26日, 星期六 (6年6个月1日前), 07:19 pm (UTC+8)
  • 仅可谓百度版权协议混乱不堪,处处不一。此乃百度网站注册页,内载有之协议五.三款正为本人早前所述。所以百度是否要求用户“非独家”授权根本毫非要点。反之,再细阅百度百科协议款项七,则有此一句︰“若作者版权声明的或发表内容从其它站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无则依其协议而行。证明单单该页该段下声称赋权或更易协议并不可行。还请呈请︰一、自行重撰;二、采纳敝议,重载该段文字于其他空间并定新协议,此方为上策。至于本案状态,幸而蒙Liangent阁下认同敝辞,敬请易返原状。
  • 此版创于Lancer 87君乎十二月廿一日九时十三分。几近半小时以后,Mys 721tx君核之,并以可按《快速删除方针》款G11提删。本案高搁,直至翌日,达师君审批,不确定及转交于存废讨论。至此,快速删除程序告一段落。转交存废讨论约两小时以后,乌拉跨氪君援《快速删除方针》去之。
  • 承《快速删除方针》所言︰“用户不服,则可提案存废复核请求。”既然达师已出裁决,转交存废讨论,乌拉跨氪君断不应再尝援引《快速删除方针》删之,而应提案复核,或待存废讨论得出共识,否则易于触发车轮战,亦不免有失礼节。就算不采刚述建议,亦应留下理由。
  • 首先,本人肯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廿四日档案存废讨论所得裁决,禁止此图载于其他一切确实关系之条目。的确,继续容许展示于该等条目,则有违于《合理使用》及其非自由版权杂志封面授权协议条款——“只用于该期杂志的出版所产生的议题中作为插图”。上述裁决则容许此图继续使用于《时代年度风云人物.历年时代年度风云人物列表》,本人则有鉴于以下因由,推翻此决并处以删除
  • 正如上述所援版权协议条款——“只用于该杂志出版所引起之议题中作为插图”。继续容许使用于《时代年度风云人物.历年时代年度风云人物列表》,则明显不符此限。列表从无简述,乃至详叙其所引发之议题。如若今年年度风云人物封面引来某政府抨击,描述此事时则可插入今年封面,否则仅为列表,自不可为之。故删除此图并禁止加插至此类列表
  • 查“互动百科”之服务条款,款八.一——“互动在线对其独立采编的或从第三方获得合法许可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软件、声音、图片、录像、图表等,拥有所有权和合法使用权。所有这些内容受版权、商标和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该网内容均为其所有,用户无从释权。纵加项以表释权,亦只属徒然,恕难以复还此文。
  • 鉴《重定向》并未成为指引,而内容又久未更新,遂借鉴英文维基百科《Redirect》,以资复核。
  • 上述指引“目的”一段明定,重定向,可用相关字为之。“光复上水站”与“上水站沦陷”正好为对,可谓相关之至。无“沦陷”又何来“光复”?
  • 再察另一段“删除理由”,则未见有相违之处,可援以删之。及后,再有“避免删除”一段载有相合之文︰“Someone finds them useful. Hint: If someone says they find a redirect useful, they probably do. You might not find it useful—this is not because the other person is being untruthful, but because you browse Wikipedia in different ways.(有用户认为有用。提示︰当有用户表示某重定向有用,此或当真。阁下或不见其可用之处,此不在该人言而不实,而在浏览方式相异。)”
  • 再虑及《删除守则》所定,应避免提删重定向,除非瑜不掩瑕。
    • 后按︰经修订,《删除方针》再无相关条文。
  • 此条目先前被提送存废讨论的状况,算是多数用户们认为这团体的关注度低到不需要再花时间依关注度程序等30+7天[...]--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1月09日, 星期五 (5年6个月19日前), 03:12 pm (UTC+8)
  • 既然先前共识如此,若无特别订明及违反其他方针,则应一视同仁,无例外可言,否则仅会徒惹争议,且易成双重标准,此风绝不可长。鉴之,予决复还,并按《关注度指引》续理,日期今起再计三十日,以供改善条目。
  • 的确,该讨论有程序之误,所得共识就此欠稳,实值商榷,然而与决者不寡,又未尝删除,为程序而程序,不免费时失事,是故请君证︰
    • 一、其符合《关注度指引》或其子则、
    • 二、有来源或符《关注度指引》或其子则,或其他议处,堪应斟酌,值得再议;
    • 三、三十日之期举足轻重,前后之异,足别其存废;
    • 四、有新据此间发布,又堪乎别其存废。无者,恕难效劳。
  • 后按︰此案与“存废复核请求§2012‧11‧70‧公平正义教育改革总团”决定并不一致,有所矛盾。
  • 该图并非标志,不符合理使用条款。维基百科,奉《共享创意协议》以行。此举无非志于使知识可自由传播,减却拦阻。如是者,合理使用绝应可免则免,以免窒碍知识自由传播。此图既非必须展示于条目,盖无济于辨识该校,按上理,则应移去。
  • 《分类、列表与导航模板》为他山指引,未经本地确立,仅可参考。反而,《收录准则》及《列表指引》则明例禁止列表单纯罗列各项,而应提供简介、资讯或比较各项。换言之,列表不应可取代之以简单分类。鉴之,予决驳回。
  • 阅毕上述连结及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存废讨论,可知连结均未合《关注度指引》要求而存废讨论之中,双方所争持不下为《人物收录准则》︰“电视或电影之制片、导演、编剧、以及主要演员或声优,或多部影视作品的重要配角*。作品必须曾经以商业发布,观众不少于5,000人 ”——“商业发布”一词。本人质疑︰何为之“商业发布”,其定义不免过于含糊,是否仅在牟利与否。是否必须经传统媒介如电视或戏院发布方可?网上发布不可?“沟女?唔驶用剑嘅”及“预见”,见其呜谢及相关报导,可悉均可能出资于娱乐公司。如此,又合否乎?“预见”一戏播放时,网页载有广告,此则网站会按浏览量分红予片主,此则牟利,又算否商业发布?就算不合商业发布,但其观众远多于五千,达九十倍之多,“是否商业发布”似乎已非重点。见之,本人考虑暂复之并发还存废议。双方意下如何?
  • 若以此说, 则YOUTUBE上所有自贴之片点击超过5000, 其男女主角均可收入维基--Nivekin※请留言 2013年04月05日, 星期五 (5年1个月22日前), 11:20 pm (UTC+8)
  • 抱歉,重点错放。参考英文版《人物收录准则》,上述条文“电影”所指应为剧情片,片长至少须达四十分钟,微电影显然不在此列。即《人物收录准则》兹未克成效。而参阅呈请所援来源,亦未见有符《关注度指引》,遂驳回所请。
  • 无奈之极,各项来源均未能完全符合本地指引要求。鉴于本地音乐关注度制度并未完善,而本条目存废讨论亦参与者寡,致所得共识建基不稳,再者,上述各项来源均证明此曲理应有其关注度,尤以台湾文化部台湾大百科收录之文章堪证之为台湾经典流行曲,乃援《五大支柱.不墨守成规》及《规则忽略方针》,并参考英文维基百科《关注度(音乐)指引》及《唱片榜指引》且有虑及以下︰
    • 英文《关注度(音乐)指引》规定单曲须有足够内容方可独立成文,应至少超越小作品长度,而既有内容已远超此标准;
    • 同例亦规定单曲曾于国家或重要歌曲榜上有名,或夺得重大奖项或荣誉均可视为有关注度,而参考上列来源,此曲则曾榜上有名,更入选为百年经典;及
    • 此曲曾经数个著名歌手或组合翻唱并出版,据此指引亦可视为有关注度;
  • 决予复还。
  • 一、存废讨论并无任何理据及来源可以证明其关注度,并该角色于现实中何等重要,又何如影响现实众人。再者,有用户阅览作品后亦同意毋须独立其文,其见可取。
  • 二、《收录准则》规定本百科不收虚构作品之情节介绍。而条目正有违此规。
  • 综上,翻原决,合并条目至角色列表。
  • 存废讨论并非投票,并非论人多与少,而在理据强与弱。另外,存废讨论所得共识以及当中理据不应有违于方针及指引。而讨论结束者理应考虑双方理据,平衡双方意见及过往惯常做法而作出决定。而当保留方无办法就该角色提交来源至存废讨论以至本页,即上述点一及二,又或者提出理据证明该页理应例外,当作别论,就表明该页属于过分扩展,未应保留,此点无庸置疑,亦毋须讨论。要翻,请提交来源,或者修订《关注度(虚构事物)》并移步互助客栈动议通过。合并而成之角色列表,无疑并不一定符合《关注度通用指引》,但社群一般不会就此提交存废讨论,另作别论。正于早前所言,考虑双方理据及惯常做法,当然亦及编者努力,以及《删除守则》表明删除应为最后手段,故处以合并。顺带一提,特言某意见可取,并不等于其他意见不可取或受忽视。另外,阁下亦可至互助客栈,唤醒社群去关注诸个角色列表。GOOGLE理据已为反驳,不赘。《收录准则》重点不在简洁与否,而在是否仅仅包含情节介绍而非讲述角色何如受欢迎及其意义安在,明显全篇皆然。
  • 名字空间》及《英文版维基百科名字空间指引》表明“维基百科”页面理应用以收纳维基百科资讯,如方针指引、程序、讨论、通告、计划、论述,以及纪录。就此页而言,未见该等资讯有多关乎维基百科本身,且可谓远离前述用途。而《维基百科释义.非官僚》表明未应照本宣科,而应重其精神所在。鉴之,驳回所请。
  • 的确,存废讨论所得共识莫应有违于任何方针及指引,否则应告无效或搁置直至方针指引得以修改。而该理据亦确实无理,处理违章条目绝未有任何时限。援引案例时,亦应审视是否已不合时宜,有违于新立共识——方针及指引。鉴之,按请,皆改处无共识保留,唯请勿于现况、方针或指引有所变动前再度提审。另外,亦建议尽快提案建立《关注度(交通)》,以解目前僵局。
  • 鉴本站并无相关方针及指引,遂参考英文版《分类、列表及导航模板指引》作以下决定。其中载有五个条件之于导航模板所应具备,本人认为极之值得参考。首两个条件及其四——一、所载条目之主题应单一而连贯;二、每篇文均应有所提及该主题;四、维基中应有条目介绍此主题——达成无疑或不难。然而条件三及五,则值得斟酌。举例而言,模板:元素周期表所载条目“氮”,其中多次提及其他元素。相关条目一栏加入同族元素亦属无庸置疑。反观日本周末票房首位列表所载条目,本人则难以想像何如会于“怪兽大学”一文提及“真夏方程式”或者“大亨小传”,更遑论言之为相关条目。导航模板关联要求最高,列表次之,分类又次之。此为存废关键,其余什么地域中心,什么关注度,均份属次要。但主留方则未能反驳。鉴之,驳回。顺带一提,《列表指引》规定列表不应单纯罗列各项,而须提供各项之间可比较资讯。请多加注意。
  • ,呈请所言无误,的而且确应该转为无共识,以至发还再议。然而如此,则显然过分阐释指引有减维基百科质素,遂决驳回所请。维基之中,理应大部分条目均可以援引可靠来源,符合各方针指引,然而切记有两小部分条目无法如此。一为对象的确小众,所以鲜有报导,鲜有研究可援;一为过于普遍,所以亦鲜有报导,鲜有研究可援。前者则正为指引所欲禁止,而后者就如……则未应受制于指引,否则未免费解。
  • 鉴于是文符《关注度指引》所定,而观察所得,惯例为凡可观测且其强度高于热带低气压则立文详绍,虽未明文,但未交互助客栈讨论而贸然另订准则,则未免混乱,亦不公之甚,遂推翻二〇一一年一月廿八日存废讨论所得结果,许另立为文。
  • 鉴该条目并无来源深入而直接介绍,未符《关注度通用指引》,而内容亦短浅之甚,决改处删除。
  • 由始至终都只是阁下一厢情愿,“泳池灯长开康文署嘥电”没有可能不是有效介绍,而且从大量相关新闻报导来看[2][3][4][5][6][7][8][9][10],上水泳池关注十分足够。--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10月10日, 星期四 (4年7个月21日前), 11:00 am (UTC+8)
  • 重点是报导介绍了上水游泳池什么。介绍了“上水泳池晚上开放至十时,但池畔射灯每天都会亮起直至晚上十一时半”、“接获投诉后已将关灯时间提前至晚上十一时十五分”、“泳池每天关门后仍需进行清洁,必须维持足够灯光”。这些是否就是对一个泳池的有效介绍?--Risk留言 20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 (4年7个月20日前), 10:59 pm (UTC+8)
  • 鉴该文内容匮乏,且Risk君反驳有理,确无可靠独立来源证明其关注度,决翻是决,并改以删除。
  • 本列表备有其他资讯,非可代以分类,符《列表指引》所定。有鉴于此,驳回所请。
  • “其他名称如英文及中港台译名则视为其资讯”已非附合方针要求,如果列出外文就可成为列表,那所有分类都可成为列表,又甚能厘清列表及分类。--Risk留言 2013年10月13日, 星期日 (4年7个月18日前), 02:31 pm (UTC+8)
  • 君所言不无道理,现决采主留方意见,及考虑《删除守则》所定删除乃最后手段,着该列表易名为“高达系列主要角色列表”,并须附备各项简介,除却既有,以合《列表指引》所定。两周为期,不效始交存废议受理。结。
  • 来源未符《关注度通用指引》,并未深入介绍其人,遂驳回所请。
  • 《关注度通用指引》有定,关注度并非一时,照阁下所言,若此人只因此绯闻而获得报导,则根本不符指引要求。是故本人指出该等来源并无深入介绍其人。既不符指引,又无新据,亦实难以发还,唯有驳回。题外话,阁下用词岂非更为武断,就事论事会否更佳。
  • 请其他管理员处理。
  • 陈靖琳既为一儿童节目主持,应符《人物收录准则》相关条款,得予收录。
  • 弊病丛生则应提案修订更新。本人所指乃第五款。
  • 主播及主持的确应该有其关注度,日日亮相于电视,其累计曝光率甚至多于主演者。既演员均可籍此获得关注度,何以主持与主播不可?此乃合理推论。
  • 其实《维基百科释义》有定,未应照本宣科,而应重其精神所在。而此款,则本人认为其精神乃在表明关注度可籍曝光率获得。如是者,则主持应可予收录。否则,亦不合于理。
  • 首次乃有斟酌之处,遂判无共识,且作保留,并非议决保留。鉴于第二次存废议取决一致,遂君请提交来源,证明其关注度,否则恕难效劳。
  • 此争议久久未息,究其原因,在主留者言而不行。须修订或另立准则,请坐言起行。穷之,管理员确可酌情而缓其况,唯着实无力逆转其状。此则不公。既然燃眉,尤人诚无谓,自求更多福。
  • 解铃还须系铃人。莫可“让”争议平息,唯讨论可,双方各展所持所以,终促成新共识新指引,平衡双方。乐见互助客栈有动议讨论交通关注度问题,惜无具体方案,愿未会不了了之。
  • 维基百科:关注度 (虚构事物)》:“这些虚拟事物在一些主流的媒体网络中进行过单独的介绍和以真实世界的框架进行分析,这些来源应当视为其具备虚拟事物关注度的依据,比如新浪网、腾讯网、雅虎门下的动漫频道,或相关的咨询类门户网站等。”所提网页虽不属于新浪网或腾讯网之类,但应算是“相关的咨询类门户网站”,何以不符《指引》?prOfessOrjOhnIsMe
  • 该文非指引。
  • 但阁下应该知悉,有不少存废讨论的先例,保留方贴上类似网页后,条目获保留。prOfessOrjOhnIsMe
  • 其站广者尚可受以为据,未及者而又援以为据,则势惹争论。论述之所以为论述,而未当立,自有其因。
  • 站广与否,如何定夺?prOfessOrjOhnIsMe
  • 请察引文,言之曰“或”,前后则应对等、可比。两者似乎未可比也。况其亦非可靠来源,而《关注度(虚构事物)》亦仅为论述,且未见可酌情之处,总之仍须断以《关注度通用指引》,遂恕难效劳。
  • 管理员无给出任何理由,就删除采取CC BY-SA 2.0授权的图片,相关存废讨论请参见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记录/2014/04/27金刚不坏(留言)
  • 虽然《亚洲人》适用的民国53年著作权法规定著作在注册后才享有著作权,由于民国81年著作权法中删除了注册条款,请在检讨后来著作权法是否有追溯力后作出决定。Mys_721tx
  • 您好。该期杂志在1980年3月已被查禁,属于禁书,不受出版地中华民国法律保护。我在文件描述页也有附上1980年时的台湾省政府公报连接做为理据来源,任何想进行确认的维基人,但所在地无法打开连接的话,有需要我可以上传该公报,该公报属于政府文件,也不受版权保护, 谢谢。金刚不坏(留言)
  • 一般而言,著作权法除非有条款明确规定,否则新著作权法对旧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追溯力的,也就是说,作品会自动适应新著作权法 -- 百无一用是书生
  • Mys_721tx 恢复。
  • 虽然不熟悉中华民国的著作权法,但是上面举出的证据完全没有说服力。首先,禁止在中国大陆出版的书籍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这条法律与国际法冲突,饱受指责;其次1992年问题,参考[11],1980年出版作品,在1992年著作权未过期,则按照新法延续保护期,如果在1992年之前已经过期,则不会重新受到保护。所以这两张图片在1992年适用新法的保护期;再次,既然查禁的依据是《出版法》与《台湾省戒严期间新闻纸杂志图书管制办法》,那么与著作权无关,所以是不是禁书与本讨论无关;最后,亚洲人杂志社并非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所有人应当是杂志中文字和图片作品的作者,所以亚洲人杂志社是否存在不影响著作权的存续--百无一用是书生 (☎)
  • 民国74年著作权法中规定依法查禁作品不受版权保护。民国81年著作权法中一百零七条规定该法只追溯至民国74年时出版的作品。《亚洲人》一、二期于民国69年出版,因缺少追溯力限制适用于民国74年著作权法,因此在该法实行时应已丧失保护。Mys_721tx
  • 有多方来源[12],关注度不成疑。从来源某些来源[13][14]可见,事件引发教育界的讨论,因此非“时间性极短的网络事件”,而具影响力的网络事件获本站收录早有先例(如All your base are belong to us)。最后,我不认为“抄袭香港网络大典”是合理的删除理由,虽然两站取向不同,但仍可先行收录,再作维基化,删去不适合的内容。prOfessOrjOhnIsMe
  • 此事偶然,未符《关注度指引.无昙花一现》,驳回。历时而犹可证其关注度,则再立亦未为迟。
  • 管理员@Lanwi1:提早2小时21分钟关闭投票,有明显失当之嫌。—灵车甩尾棺材甩(留言)
  • 素计之以日,未尝准确如斯,未见有误,乃否纳之。
  • 复核理由:找到来源[15],足证关注度。注意,来源虽为网志,但该网志实际上是《中国时报》的内容。—prOfessOr♖jOhn♖IsMe
  • 维基百科:关注度 (音乐)#音乐家与音乐团体:“选秀节目只收录前五名参赛者,五名后除非具有其他关注度,否则一般不予收录。”--Nivekin※请留言
  • 来源之直击比赛前后状况者,并未足以证明关注度并非昙花一现,断未可视之为《关注度(音乐)指引》上述引文之其他关注度。鉴之,驳回。
  • 复核理由︰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6/05/27中没有任何合理之保留理由。--Nivekin※请留言
  • 保留很合理,User:SiuMai以ip隐藏身份,偷鸡挂模版才是不合理--北极企鹅观赏团
  • 该板是否合则,是否信纳,是否计算,当视乎该行为是否合理,是否怀有恶意,而非挂板者如何。观乎是文沿革,暂未见挂关注度模板及提删程序有何不妥。鉴之,请提交来源以证明其关注度,否则当按《关注度(地理特征)指引》所定及存废议意见,改处并入“北陆自动车道”。
  • 复核理由:已经就意见作出修改,本人已就此页上的资料作出大幅修改,请管理员审核。林云峰为香港一名名建筑师,wiki 上所讲的均为客观事实。—Yuentingt(留言)
  • 末版与当初存废议所讨论内容已相差甚远,未符《快速删除方针‧款G5》,乃翻原决,并予复还。仍认为不妥者,当交予存废讨论。
  • 管理员提出之来源只属政府官员出席校方活动的一篇新闻稿。--Nivekin※请留言
  • 强烈建议管理员若自行提出来源,请由另一位管理员审核才作结案;否则会出现自投自审的冲突现象。--Nivekin※请留言
  • 另外,如果社群意见是不容许给来源结案的话,我也会跟从。但是,感觉上这种做法会造成更大量的积压。--AT
  • 既有来源可证其关注度,故续原决,驳回所请。的确,理解呈请所忧所虑,结案者此举亦易于瓜田李下,唯AT君所言亦非毫无道理,折衷而言,如该讨论并无附议,建议容许结案者携连结案。不竟就算有争议,用户仍可提案至此,毋须规管太严。
  • 由于之前被删除的2个档案,皆为纪录聚会报告,而不是无用档案;且目前发现有2个语言的维基百科有此档案,因此本人判断,档案格式的问题应该不是删除的理由,特要求复原此2个档案,并向国际社群请求协助,将这些XLS的档案移交到维基共享资源。并对于原档案持有者表达歉意。—台湾杉
  • 微软二零零六年已经公布开放规格承诺书,而且软件使用应该纯粹受限于使用条款,除非另行开发同类软件并以xls为档案格式,否则实在难以明白何以纯粹使用软件作承载之用会侵犯档案格式之版权。鉴之,决翻原决,唯两者已转为PDF且再上传,已再无必要复还,结。
  • 复核理由:有一共识显示所有太平洋台风季热带气旋条目都应该保留。—Morgan Siu(留言)
  • 据《方针与指引方针》,本维基之中,有两个途径去确立及修订方针同指引,一为维基媒体基金会颁布,另一途径就是取得整体社群共识。以目前惯例而言,方针及指引一般必须经过“互助客栈方针区”讨论并取得共识才可确立或修改。而《共识方针》则规定专题参与者不得擅自修改方针或指引适用范围。专题所得共识莫应有违于方针及指引,否则制度荡然。既此共识未符前述方针及指引,遂予决否纳并驳回所请。如要增加指引豁免范围,建议移步互助客栈方针区提案。
  • 复核理由:五票保留,五票删除,其他意见倾向删除。节录删除方意见:“敝人不认同此类绰号适合作为正式的重定向,如同习包子不能重定向至习近平。”“由粤语维基负责收录这个昵称会较合适。”—⌬胡萝卜
  • 主要参考《重定向》,虽然并未成为方针,不过当中内容亦为惯例。就存废讨论而言,存废讨论并非投票,是故不计人数。主留方理据较强,首先证明此名确为特朗普别称,而所以符合《重定向》所言重定向目的。主删方理据有关注度,然而《关注度指引》乃用以判断某主题应否用独立条目介绍,所其不适用于重定向。至于“如同胡面瘫不能重定向至胡锦涛,习包子不能重定向至习近平。”,《重定向》亦规定重定向不可用于冒犯、攻击,而“侵侵”属于中性称呼,并无攻击意味,不符《重定向》删除理由一段。本人亦未见违反其他删除理由,亦未见AT君判断有误,乃驳回所请,维持原决。
  • 复核理由:所列来源据口吻应为例行通告(WP:NOTNEWS),且仅介绍改线这一相关事件,而不构成有效介绍(“直接、详细的介绍”),亦不可证明关注度并非一时。未见其他符合WP:N之全部要求的来源。此前由Lanwil于存废讨论保留。—Zetifree
  • 收录准则》乃用以规范内容,而非来源。此来源已符合《关注度指引》要求,路线改道虽可能未至于深思熟虑,但必然久经计划,绝非突发新闻。《关注度指引‧非霎时》旨在使条目符合《收录准则‧非新闻》及《生者传记方针》,如此而已,未见社群有意就此添加额外限制,无论来源,抑或内容。鉴之,驳回所请,维持原决。
  • 复核理由:这是客观存在的路线。就是因为最近才开办的新路线,故暂时只引用了香港运输署及相关区议会的文件,所有刊于该页之叙述皆为事实,所引用之公告亦为事实之全部。请不要再删除相关条文,并请恢复相关条文之内容。虽然小弟认为这次存废复核胜算机会甚微,但都得试试。--ATR50 HX8152
  • 《关注度指引》旨在方便编者判断条目是否有足够来源去支撑条目撰写,及条目是否有条件去符合《可供查证方针》、《原创研究禁止方针》、《收录准则》及《可靠来源指引》——重要方针指引。而《可供查证方针》规定“维基百科的条目应该依靠于可靠的、第三方的、公开的来源。……来源应可直接支撑条目中的资讯,并应与断言相匹配,特殊的断言需要高质量的来源。”《关注度指引》四项要求可谓源自于此。而《可供查证方针》指出条目所依靠来源应该可靠、独立而公开,而其内容足以支撑条目。即理论上,一个条目应该有至少一个来源同时存有此等特质去支持条目建立,而稍有不足的来源则可用以辅助补足。而来源互补说则明显与之相矛盾。而其本身亦表示此说不应与《可供查证方针》相冲突。鉴之,恕否纳之。
  • 然而,此文有此来源。此来源属二手、可靠及独立,并有足够篇幅讲述此路线。或者会质疑其不能证明其关注度并非仅在一时,又或者质疑其为“小公告”不足以证明其符合《关注度指引》注释六。凡此种种均在避免条目违反《收录准则》非新闻及非广告规定。路线开办必经长期计划,所以绝非突发。而路线一经开办亦会长期存在。故不会是短时效。而注释六前提是条目如果违反《收录准则》则就算符合《关注度指引》亦不收录。然而,目前没有任何论证证明此文违反《收录准则》。鉴之,决翻原决,并予以复还。
  • 复核理由: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7/06/30#JFK中综合所有留言应是3人合并消歧义,2人保留,关闭人错误阐释存废讨论的共识,且关闭人同时也参与讨论,关闭流程不合法。—A2093064#Talk
  • 有鉴于︰
  • 一、结案者曾经参与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存废讨论,如此结案,诚然瓜田履下,诚非所宜。《删除方针》亦规定结案者需为管理员,结案者显然并非管理员;
  • 二、《消歧义指引》定曰,如果各种定义都属于普遍则应该使用平等式消歧义,即开设专页去消歧义,而非主从式消歧义;
  • 遂翻其原决,并合并“JFK”及“JFK (消歧义)”,并移往“JFK”。
  • 以上。
    • 后按︰目前《删除方针》已就非管理员结案事宜作出规范。—2019年4月6日 (六) 11:40 (UTC)
  • 复核理由:未见满足WP:N段二要求之来源。现有来源中:来源一、三来自公交公司,非独立。来源二为运输署通告,就内容而言应为一手,须知二手来源需建基于一手来源之上。来源五情况类似,且仅是顺带提及(搜索“82C”便知)。此前讨论在未达成共识情况下被管理员判定保留。—Zetifree (Talk)
  • 认同Zetifree君所言,该来源为可靠一手来源,不过仍决维持原决,驳回此请,理由如下︰《关注度指引》第二段要求来源为必须第二手来源,然而此要求有违其他方针指引。其他方针指引均容许编者有限度使用一手来源;例如︰《非原创研究方针》规定︰“已发表且可靠的第一手来源(如由大学出版社或主流报纸发表)可能可以使用于维基百科,但应小心谨慎,以避免滥用。”《可供查证方针》明确指出“维基百科的条目应该依靠于可靠的、第三方的、公开的来源。”而其下《可靠来源指引》亦同样指出“如果维基百科使用一次文献,仅当该文献被可信赖的出版社发表过”归纳而言,一手来源并非禁忌,而是应该谨慎使用。考虑到《关注度指引》并非旨在额外添加限制,而在令条目符合《收录准则》、《可供查证方针》、《非原创研究方针》及《可靠来源指引》。又《方针与指引方针》定曰方针优先于指引。故予决援《规则忽略方针忽略《关注度指引》条目必须有二手来源要求,直至社群修改相关限制。接纳上述来源为此条目可援来源,并维持原来决定。而忽略前提为该一手来源符合前述四项方针或指引要求。
  • 复核理由:虽然是小小作品,但言之有物,不应该删除—百无一用是书生
  • 本次已经是第二次同类请求,如此一来一回是否真的可以稍为扩充条目呢?考虑到来源不少,发展成小作品应该不成问题。相信此问题可以轻易解决,乃援引《规则忽略方针》,暂且忽略《删除方针》及《小小作品指引》规定,并予以复还。敬请主留者尽快扩充条目。如果情况不变,相信推翻删除决,将会越见困难。
  • 复核理由:最近一次提删的理由为:过小的主题。但根据WP:AR的结果看,该主题还是有一定的内容的,至少比Portal:亚运会Portal:纸币等主题的内容要丰富的多。关于钓鱼岛的条目也有一百多条,也足够构成一个主题了。--彭鹏
  • 全部复还:主题过小不构成删除理由。--Bluedeck
  • 复核理由:同钓鱼岛理由--Bluedeck
  • 此主题自二○一三年四月下旬创建以来,除简介以外,就再无其他内容。此后亦再无更新。存废讨论议决删削已荒废主题,诚无可厚非。本地并无相关方针或指引,乃援英文维基《主题指引》以作参考。此指引言及︰“The portal should be maintained and serve a useful purpose.”(主题应该持续维护并有其作用。)显然此主题未符此要求,乃驳回所请,维持原决。
  • 复核理由:同钓鱼岛理由--Bluedeck
  • 翻查既删,自一三年八月以后,此主题就已经缺乏更新,可谓已经荒废。存废讨论议决删削已荒废主题,诚无可厚非。本地并无相关方针或指引,乃援英文维基《主题指引》以作参考。此指引提到︰“A portal helps to browse on a particular subject, hence the subject of a portal should be broad so that it presents a diversified content. The portal subject area should have enough interest and articles to sustain a portal, including enough quality content articles above a Start-class to sustain the featured content section. ... The portal should be maintained and serve a useful purpose.”(主题志在协助读者翻阅特定主题内容,是故主题题目应该宽阔以确保内容多样。主题题目应该要有足够关注,而题目之下则应该有足够条目以支撑主题运作。该等条目应该已经脱离起始阶段,以确保有足够有质量内容支撑特色内容部分运营。……主题应该持续维护并有其作用。”此主题诚然未够宽阔,以确保内容多样。亦未有足够条目支撑主题运作。而且亦已经暂停运作经年。鉴之,乃驳回所请,维持原决。
  • 复核理由:提删理由或有不当,也有很多可以写,在下未开始原有计划已遭删除。此外,提删人未有回应在下之疑问,可见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7/09/25#热带低气压22W (2017年),同时最后版本过万 字节,如果“零影响”可以达到?就是“香港17人被困升降机内,随后海南山泥倾泻”等不叫影响...—PatrollerAAAA
  • 虽然无庸置疑,此条目已有足够内容,亦有足够二手独立公开来源,符合《关注度指引》,但上列讨论及二○一七年九月廿五日存废讨论均显示其他热带气旋编者普遍不认同此条目独立成篇,就算容许主编者再次整理并加入内容亦无改该等编者想法。如此一来,《关注度指引》亦规定,就算符合段二几项条件,社群仍然可借由共识决定是否容许条目独立成篇。既然此次社群共识既成,而此热带低气压有足够二手独立公开来源,并不适宜作删除决,终究《删除方针》规定删除应为最后手段,乃翻原决,并改处并兼至2017年太平洋台风季
  • 复核理由:没有效来源—Nivekin※请留言
  • 不是杂琐细碎的问题,而是数据库的原则是要收录任何该库主题下的所有项目,不论该项目是否受社会关注。比方香港剧场数据库[16],就要把香港每一年的每一个剧场制作的资料收入。那岂不是每年有一千几百个剧场作品要独立成条目?世上数据库何其多?那岂不是有亿亿万万的项目要独立?维基百科:关注度脚注#6:“此外,并不是可靠来源中的任何内容都能证明某一主题已符合创建条目的关注度要求。譬如,词典或数据库、广告或公告栏、小新闻故事都是这样的案例,尽管它们出现在可靠来源上,但它们不一定能真正支持其主题的关注度。”这不单是巴士线问题,台风、演员、车站等都可以在同一例下影响.—Nivekin※请留言
  • 维基百科收录标准应为有“可靠、公开、第三方来源”,如果数据库是可靠,能够为条目带来足够内容,而且该等内容并非杂琐细碎,诚然未见有任何理由,以致维基百科不能收录。不过,亦明白到有用户可能对此有保留。其他用户如无异议,无共识保留亦未尝不可。
  • 有鉴于已有公开独立可靠来源,符合《可供查证方针》,然而可能未尽符《关注度指引》,附注六订明数据库不一定能支撑条目关注度,不过社群并未有明显共识去并兼或删削此文,乃翻原决,并改处无共识保留。然而,如果情况未有太大改变,并不建议再次提删。
  • 复核理由:该页有数笔修订版本删除由当事人自行执行,经检视后,提出需复核之删除及复核理由如下:
  1. Special:diff/44072981:回退即可,未至RD2;
  2. Special:diff/35206847:回退即可,未至RD2;
  3. Special:diff/35164204:回退即可,未至RD2;
  4. Special:diff/35071028:回退即可,未至RD2。——Aotfs2013
  • 同意阿道夫,未至RD2,为保存历史完整性,予以复还。-Bluedeck
  • 复核理由:保留方提出的来源,补选、地方议题和集体遭开除党籍的新闻,并不符合广泛报导的政治人物。—宋仲慧
  • 的确,《收录准则》、《生者传记方针》及《关注度指引》均有就短时效及突发新闻作出规范。当中,多次强调短时效、突发新闻或仅因一次事件而闻名者不予收录。然而,此人或该等新闻报导并不符合相关定义。观乎该等可靠独立公开来源,由其参选至当选就职,乃至会上发言、主张均有记载及报导,相关时间由二○一五年至二○一七年都有,期间横跨两年。[17][18][19]如此而言,实难言之为短时效或出于突发。《生者传记方针》另外亦提供一个标准就是是否“事件后实质保持低调生活”,其作为一位议员,一个政治人物,答案明显亦是否定。至于《人物收录准则》实为收录标准,而非删除标准。此点在《人物收录准则》已经表明。鉴之,驳回所请,维持原决。
  • 参考英文维基《分类、列表与导航模板指引》,当中对导航模板订定数个准则,包括︰一、模板要有单一连贯主题;二、模板主题在其下每篇条目都获得提及;三、其下条目内应在合理范围内得到互相印证;四、模板主题应该得到条目介绍;五、编者会倾向于其下条目参见一栏加入其他模板其下条目。此模板符合当中大部分准则。另外,《删除方针》新近修订确实大幅提高模板删除门槛,需要无用且阻碍百科运作。而上列讨论之中,对删除方理据亦已经有回应。鉴之,乃翻原决,并予以复还。
  • 同上T:新党三杰,无扩充可能已经不构成删除理由。--Zest
  • Template:党外三剑客Template:奉化三俞︰正如上次处理此同类提案时所言︰参考英文维基《分类、列表与导航模板指引》,当中对导航模板订定数个准则,包括︰一、模板要有单一连贯主题;二、模板主题在其下每篇条目都获得提及;三、其下条目内应在合理范围内得到互相印证;四、模板主题应该得到条目介绍;五、编者会倾向于其下条目参见一栏加入其他模板其下条目。此模板符合当中大部分准则。另外,《删除方针》新近修订确实大幅提高模板删除门槛,需要无用且阻碍百科运作。而上列讨论之中,对删除方理据亦已经有回应。鉴之,乃翻原决,并予以复还
  • Template:陇西三李︰翻查纪录,则发现此模板主题未有条目。除李朝威之外,李谅李公佐两文均未有提到模板主题及另外两人。似乎未符上列英文维基《分类、列表与导航模板指引》。而尝寻之于网上,其主题亦未见有太多资料。虽然《删除方针》有上列新修订,但如此修订理应不可阻止社群去清理站点。驳回所请,维持原决。
  • 二、《关注度指引》附注五,如此写“由主题实体自身发表的作品,或与之有紧密联系的作品,不太可能成为世界范围内对该主题普遍关注的证据。参见维基百科:利益冲突以了解处理此种情况的详细资讯。”首先,请论证为何政府作为公营机构会属于紧密联系。《利益冲突‧维基百科目的》︰“维基百科作为百科全书,其使命是向公众提供总结公认知识、中立书写且可靠来源的条目,而不是让人们当作公司或个人网站、放置服务或产品广告、和自抬个人身价的平台。读者希望在这个地方找到独立于其对象撰写的中立条目。”如果政府仅有监管角色,请问容许条目援引,就算容许主要依赖于政府来源,会令条目成为广告或会令条目不中立吗?“独立”不应过于扩大解释。就算以《收录准则‧禁杂琐》去判断,要求也只是“条目不应仅仅罗列数据,而应将数据整理好,以提供足够纹理,务求言之有物,令条目有百科价值。”。现在演绎成要筛选条目,甚至乎是“只要来源将某范畴事物都几乎介绍一遍,该来源就不应获得接纳。”都未见有任何方针指引支持。当然,条目是否可以有其他处理方式,个人觉得值得社群去探讨。
  • 复核理由:感觉主删的一方的理据说服力不是很强。这个区划事实存在,并非虚构杜撰不可考。模板有多个内链,并非没有导航功能。模板的脚注也明示区划下的所有地区都未被区划设定国实际管理,所以应该也不会对读者产生误导。—彭鹏
  • 本地未有相关方针指引,参考英文版《分类、列表与导航模板指引》,其指出条目凡载有某导航模板,该导航模板亦应载有该条目链接,以达双向导航之效。而二○一八年三月廿二日存废讨论之中,亦有多名用户提到此问题。可供查证只是模板建立条件之一,而且并非全部。未见该存废讨论结案有误,乃驳回所请,维持原决。
  • 本来存废讨论就是社群以共识决定某页去留,只是存废讨论所决不应有违于既定大共识,即方针指引,所以既然社群通过讨论表决,认为导航模板须要“双向导航”,而事先以至事后至现在亦没有大共识表明导航模板毋须“双向导航”。如此,本页并无任何理由去推翻该存废讨论所决。如果阁下确实认为“双向导航”属于不合理要求,建议移步互助客栈发起讨论凝聚共识。
  • 提删理由不存在,简繁重定向是用来避免重复建立页面, 解决编辑摘要红莲问题等,而且先前讨论社群是一面倒反对删除的,此等删除属于违背共识。某人✉
  • 一、二○一八年一月讨论的确有较多用户反对提案。大部分用户均认为毋须特地删除繁简重定向。而以目前系统而言,其实繁简标题已经黏连甚紧,在下需要用Special:恢复被删页面方可存取此重定向纪录。普通用户其实亦难以重复建立条目。综合而言,应可得出“存则续存,未存则不立”。
  • 二、上述讨论中,反方理据经验证后,其实只有“摘要出现红链”为真确。至于两者时间差别,其实微乎其微,不值一提。而正方论据亦非无懈可击,重定向既已存在,无论是否删削均不会带来更多空间。而正方提到繁简重定向存在会导致模板无法辨识,以致未会自动加粗。从此可悉,各有优劣,各有不便。
  • 三、如此而言,决承点一所列原则“存则续存,未存则不立”,再加上“既删则不还”。如社群有新共识,并确立为方针或指引,此处当应跟随。
  • 四、删削的确有违惯例,然而违反惯例,不代表需要照本宣科,亦非必须推翻决定。
  • 综上,驳回所请。以上。
  • 鉴本站并无相关方针及指引,遂参考英文版《分类、列表及导航模板指引》作以下决定,当中对导航模板订定数个准则,包括︰一、模板要有单一连贯主题;二、模板主题在其下每篇条目都获得提及;三、其下条目内应在合理范围内得到互相印证;四、模板主题应该得到条目介绍;五、编者会倾向于其下条目参见一栏加入其他模板其下条目。第一、第二项均应可以或已经实行。但之后第三及五项则值可谓难以实行。而第四项则未见实行。导航模板关联要求最高,列表次之,分类又次之。另一点,其实二○一九年二月十日存废讨论主删方所言其实亦有道理,票房资讯,的确应该附备来源,但模板根本容不下大量连结。而此主题又没有条目讲述。虽然《删除方针》修订后大幅提高模板删除门槛,需要无用且阻碍百科运作,然而此规定不应阻碍社群清理站点。另外,《存废复核方针》规定,各文各异,严禁比拟,恕否纳相关论据。鉴之,驳回所请,维持原决。
  • 依据“删除方针修订讨论纪录”,条文原意是为了防止提删者单纯因为觉得模板无用而删除模板,但这不应该过度理解为阻碍本站日常整理、保持井然有序之理由,引用此条文时,应该是要提出理据证明模板尚有用处,或有潜在用处,而非单单援引此条,就将一般日常空间整理之删除要求挡下。综上,鉴于模板已经三年无用,且亦无任何链入,该删除要求属正常站务维护所需,乃翻其原决,并予以删削。